主要内容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事由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内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股權登記日
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就是在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之前的某個設定日期,這天持有公司股票的的投資者就會被登記成為股東,有資格參與臨時股東大會投票。對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投票。
召開人
在公司章程未作規定的情況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護着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