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創始人的定義:一、在最初時期共同創辦或創建,并在創辦或創建過程中分别承擔具體的工作和一定的任務量有具體的貢獻;二、聯合創始人區别于股東形式,主要指的是技術、信息、宣傳等力量的投入,資金為非必要因素;三、共同創建的項目或是産品正式上線後或者達到具備提供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即使離開了,依然視為聯合創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