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妓

童妓

未成年性工作者
雛妓或童妓,指未達成年的性工作者,即一些藉着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來賺取金錢,或被迫為之的未成年的兒童。兒童身心發育都未成熟,此舉極易給兒童帶來嚴重的身心創傷,影響其長遠發展。童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屬非法工作,但目前在部分國家仍是無法根絕的行業。男孩子及女孩子都有可能成為童妓,可能有自願者,但大部份是因為家庭或自己被人口販子從鄉間誘騙、被擄到城市,強逼從事色情事業的。現今,在互聯網上有很多與兒童色情有關的網站,都和童妓有關。當代社會中還有人迷信:若與非常年輕的處女同眠,可保青春,緻使童妓事業曆久不衰。由于其對兒童身心的傷害性,世界各地的法律普遍不容許童妓的存在。不過,不同地區對兒童的定義,及其他有關條例的定義有些不同。
    中文名:童妓 外文名:Child prostitution 别名: 釋義:未達成年的性工作者 行業:色情行業

曆史記載

古希臘

古希臘很多廟宇都提供童妓(包括男孩子及女孩子),給到廟宇的人享用。古希臘有很多人認為與兒童發生性行為是聖潔的事情。

古代中國

中國古代也有許多有錢人家養童妓,特别是南北朝時期。當時有所謂“登娈童之床”、“入季女之室”。梁簡文帝有傳詠娈童的詩:“娈童嬌麗質,踐童複超瑕”。張岱寫道“亦船亦樓,名娃閨秀,攜及童娈,笑啼雜之,環坐露台,左右盼望,身在月下而實不看月者,看之。”清代,淫狎娈童的風氣最盛,常見於清人筆記小說。

法律措施

中國大陸

如未滿14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無論是否自願都會構成強奸罪,如果超過14歲,并且自願發生性關系的,不認定為強奸。

中國香港

1999年香港政府推出「1999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禁止安排涉及兒童的性旅遊活動或售賣有關廣告,并訂明對某些侵犯兒童的性罪行具有域外法律效力時,樂施會經已與「樂施動力」組員向保安局提交意見,并聯系多位立法會議員及社會人士,密切關注草案的内容及審議進程。該法例終於在2003年通過。

日本

日本國會通過法律修正案,禁止童妓和色情文學,嚴厲處罰并禁止通過數字媒體和設備制造兒童色情産品。修正後的法律,對跟未滿18歲童妓發生性關系的嫖客和介紹此類交易的皮條客的罪行加重了懲罰,把監禁期從現在的三年增加到五年。對此類罪行的最高罰款也從300萬日元(約4萬6827新元)提高到500萬日元。對兒童賣淫皮條客的懲罰,也增加到監禁七年外加罰款1000萬日元。先前的法律規定,此類罪行的最高刑罰是坐牢五年和罰款500萬日元。修正後的法律也禁止生産和銷售兒童色情數字産品,禁止用數碼相機和電郵拍攝及發送未成年者的淫穢圖像。

反對機構

台灣終止童妓協會

護苗基金-保護兒童免於遭受性侵犯

CHIN尚比亞

S.O.S.VIOLENCESSEXUELLES科特迪亞

ECPAT巴西

ECPAT哥倫比亞

ECPAT美國

soshawaii美國

beyondborders加拿大

casa-alianza哥斯大黎加

paniamor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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