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決定書

立案決定書

法律術語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中文名:立案決定書 外文名:The system software 發布單位: 出處:立案決定書 特點:公安機關

相關背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有無犯罪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隻要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即應立案,而不管是否已經明确行為人是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範圍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上批示立案的,也應制作《立案決定書》。

内容結構

制作立案決定書必須征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有相應的内部審批文書作為依據之一。立案決定書在偵查終結時,其正本應當歸入訴訟卷。立案決定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号。

(2)正文。主要寫兩項内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和第110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109條。

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110條。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

;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确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并加蓋制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于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注意事項

(1)制作《立案決定書》必須征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有相應的内部審批文書作為依據之一。

(2)《立案決定書》在偵查終結時,其正本應當歸入訴訟卷。

範文

××省××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

×檢經立字(1xx)第×号

被告人李x×,男29歲,漢族,高中畢業。1xxx年12月參加工作,現任××市工商銀行大石橋營業所會計,住銀行家屬院。

1xxx年x月3日,××市工商銀行大石橋營業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該營業所會計李x×自1xxx年11月至1xxx年1月,先後三次挪用公款總額達30萬元。據初步調查,反映情況屬實,被挪用款項的單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應予立案偵查。

檢察長:蔡x×

1xxx年x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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