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作用

稅收作用

國家稅收産物
稅收是指稅收職能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發揮,對社會經濟稅收作用生活産生的各種影響或效果。是稅收内在職能的外在表現,常常受社會客觀條件以及稅收具體制度的制約,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生産力發展水平,不同的經濟運行模式,以及人們對稅收作用的主觀認識,都會影響稅收作用的發揮,造成稅收的具體作用在廣度和深度上存在差異。
    中文名:稅收作用 外文名: 别名: 借助:正确的稅收政策 外在表現:稅收内在職能 制約:社會客觀條件以及稅收具體制度

社會影響

為了盡快縮小東西部地區差距、縮小城鄉差别、抑制社會分配不公,中央先後實施了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經濟、停征農業稅、建設新農村、擴大低收入無收入人群的社保醫保範圍、增加中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提高離退休人員和傷殘人員以及軍烈家屬的生活補貼标準等重大舉措,對抑制社會分配不公,收到明顯的效果。

理解信息

稅收分配的源泉是經濟領域中創造的物質财富。隻有經濟發展,生産增長,才會有充裕的稅收。稅收促進經濟發展的思想,在中國古代儒家學派的論述中已有反映。19世紀時,瑞士學者J.-C.-L.de西斯蒙第曾提出:“賦稅不能觸及資本,不能觸及納稅人的最低生活費,不可驅使資本外流,課稅對象應為純收入而不應為總收入。”概括起來就是稅收經濟原則。後來,德國學者A.H.G.瓦格納在其四大稅收原則中又進一步明确提出了國民經濟原則。現代中外學者對稅收經濟原則的論述,大體可以歸納為适應經濟、保護稅本和促進經濟發展三項内容。

延伸

指稅收必須與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狀況相适應,不能超越客觀經濟狀況設置和改革稅制。否則非但不能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會阻礙經濟的發展。例如在以農業經濟為主的國家,就隻能以農業稅為主,而不能以流轉稅為主;在由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過渡的國家,因其資本積累不足,一般應以流轉稅為中心而不能以所得稅為中心設置或改革稅制;工業發達國家資本積累充足,可以考慮以所得稅為中心設置稅制。中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已由農業國過渡到工業國,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剛剛起步,資金積累還很不充足,因此,隻能選擇流轉稅與所得稅為雙重主體的稅制,而不能僅僅以一種所得稅為主體來設置稅制。随着一國經濟情況的變化,稅收制度也必須與之相适應地進行改革,否則就會阻礙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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