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

科舉

文官的選拔制度
科舉是一種官員,尤其是文官的選拔制度。因以分科考試選舉官員,故名“科舉”。它是古代中國的一項重要發明,對中國社會和文化均産生了深遠的影響。它打破了中國自古在選拔官員時對出身的束縛,使得如魏晉時“上品無寒族,下品無士族”這樣的由門閥士族所把持朝政的局面在中國幾乎消失。同時科舉也催生了一個影響中國千餘年的階級——“士大夫”。科舉制的影響不僅僅在中國,古朝鮮、古越南和古日本等亞洲國家都曾引入了這種制度來選拔人才。科舉是中國,乃至世界第一種面向全國大多數人民的公平的官員選拔制度。[1]
    中文名:科舉 外文名:The imperial 别名:

簡介

隋朝時設置,清朝時發展到了頂峰,清末開始衰落下來。主要是設置若幹科,通過考試來選拔人才。特征是一切以呈文作為去留的根據,首先要看考試成績,知名人事推薦也起一定作用。最後還需要經過口試,最終被授予官職。

源流發展

中國地緣遼闊,人口衆多,這就使得國家需要大量的官員來參與治理政務,所以,如何選拔官員,成了曆代統治者面臨的難題。在奴隸社會,除了世襲貴族,平民也可以通過朝廷的層層考核出任官職。據《通典》引《周禮》大司徒篇,“凡士之有善,鄉先論士之秀者,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而不征者,曰造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論進士之賢者及鄉老、群吏獻賢能之書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藏于祖廟,内史書其貳而行焉……蓋擇材取士如此之詳也。”此種選官方式,已有後世察舉制和科舉的影子了。但這種選官方式隻是世襲制的一個補充,總體來說,奴隸社會的選官制度仍為世襲制。世襲制的漏洞是很明顯,在此不細談。以世襲制選官在秦漢之後就不再是選官制度的主體。但世襲制即使最終被取消作為全國官員選拔制度的資格,卻依然是後世新型選拔制度的補充,一直延續到清末。

魏晉南北朝時期,采取九品中正制品第人才,錄用官員,清要官職被門閥世族壟斷。南北朝時期,戰争連年,寒門庶族開始與士族權貴競争政治統治權,勢力逐漸擴大。隋朝建立後,九品中正制廢弛,但以秀才、明經等科課試選士的做法仍沿襲下來,隋炀帝置明經,進士二科,并以“試策”取士,這标志着科舉制正式形成了。唐代則獲得進一步發展的機會。這一制度,被唐以後各代封建王朝所承襲,并為古代朝鮮越南和日本等國所仿效。

科舉取士,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辦法,所以叫做科舉。科舉制從隋朝大業元年(605年)開始實行,到清朝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舉行最後一科進士考試為止,而在越南更遲至阮朝末年(1919年)才廢除,曆經一千三百多年。

曆代科舉制度

1.隋唐科舉

為了改革九品中正制,隋文帝于開皇七年(587年)命各州“歲貢三人”,應考“秀才”。隋炀帝在大業元年(605年)設進士科取士,此即為後世科舉的雛形。在整個隋朝的三十八年内,總共舉行了四至五次科考,共取秀才、進士十二人。

唐承隋制,唐朝繼承并發展了這一制度。唐制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試,以待“非常之才”。

制科主要試對策,科目繁多,比較常見的有直言極谏、賢良方正、博學宏詞、才堪經邦、武足安邊等科。應制科對策及第,高者授以美官,其次僅予出身。現任官吏也可應制科,而且可以一再應試。常科的科名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比隋代有所增加。此外,唐玄宗時還一度置道舉(試《老子道德經》、《莊子》),還有童子(限十歲以下)舉等。常科以明經、進士二科最為重要;玄宗以後,進士科占突出的地位。唐中葉以後,官僚雖位極人臣,如果不是進士科出身,“終不為美”。因為這種新的選舉制度是分科舉人,故名之為科舉制。與九品中正制相比,科舉制的特點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過考試選拔官員,它的産生為寒門庶族開闊了通往仕途道路。

除間或因事停舉外,唐代一般每年都設科取士。報考的人來自各級學館者,稱生徒,由學館薦舉學成者,送尚書省參加考試;未入學館而直接來自州縣者,稱鄉貢,他們首先自己在州縣報名,經州縣考試及格後,舉送到尚書省參加禮部(開元二十四年以前則為吏部)主持的考試(亦稱省試)。

明經科主要試帖經,即擇所習之經掩其兩端,中間僅露一行,用紙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測試應考者記誦經書的能力。此科主要試記誦,易于應付,三十歲考中的人已經被看作“老明經”了,因此地位不如進士科。隋朝的進士科僅試策,唐太宗時增加試經、史,唐高宗末年又加試帖經、雜文。雜文最初是指箴、銘、論、表之類,天寶年間始專試詩賦,并作為錄取的主要标準。每年應舉者少則八九百人,多則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過十餘人以至三十人左右。考試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為及第,下等即落第。由于舉子多而錄取名額少,終身不第的居大多數。因為考中進士非常難,一旦登第就聞名士林,所以進士及第被社會稱作“成名”,亦比作“登龍門”,意味着可以在仕途上飛黃騰達。

明法科試律令,明算科試《九章算數》、《夏侯陽算經》、《周髀算經》等數學著作,明書科試《說文》、《字林》等字書,這三科是選擇專門人才,錄取後隻在和專業有關的機構任職。唐代應考秀才科者極少,及第者屈指可數。

唐代科舉考試并不糊名。應考者姓名對主司是公開的。進士科的應試者,多在禮部試之前,

把自己的文學作品編錄成卷軸,投獻給主考官及有地位的人物,以表現自己,并争取有力者的推薦。唐初以吏部的考功郎中主持貢舉。貞觀以後,則由考功員外郎主持。開元二十四年(736年),考功員外郎李昂為舉人所責罵,玄宗以員外郎位望較輕,遂改由禮部侍郎主持科考,以後成為定制。也有由其他官員來作主考官的,稱為“知貢舉”。及第進士稱主考官為“座主”,自稱“門生”,同時及第的進士稱“同年”,進士彼此互稱“先輩”。禮部試一般是正月考試,二月放榜。開元中,禮部考試畢送中書門下詳覆,但詳覆有時于放榜之前進行,有時于放榜之後進行。放榜之前禮部将錄取名單進呈宰相征求意見,稱“呈榜”,宰相如不同意,可以改動。詳覆之制屢興屢廢。若遇科場生事,皇帝即令覆試。錄取者覆試不中,主考官往往因此被貶官。

貢士如科舉考試通過,僅取得進士及第或明經及第的出身,尚不能正式入仕。隻有再通過吏部铨試,才能釋褐除官。故吏部試亦稱“釋褐試”。吏部铨選主要以身、言、書、判選人。身指體貌豐偉,言指言辭辯正,書指書法遒美,判指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則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樣,則先取才能。

武則天執政時期,曾進行殿試,并創立武舉;吏部試一度糊名。武舉之制始于長安二年(702年)。州縣以下習藝者每歲如明經、進士之法選送于兵部,進行課試。所試科目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上述各科考試通過,兵部即可除官給祿,不必如文官須再經過吏部試才能釋褐任職。唐代武舉亦為常選,但遠不如進士、明經等科重要。

隋朝和唐朝前期初行科舉制時,曾經起了抑制門閥、獎拔寒庶的進步作用;但同時也導緻舉子趨附奔競的風氣,這種風氣随着全國吏制的普遍趨向敗壞而日益嚴重。甚至發生過漏洩考題、冒名頂替的科場舞弊現象。尤其嚴重的是座主、門生、同年相互援引,結為朋黨,大大敗壞了宦風。如李宗闵與牛僧孺就是同年進士,并且同年登制科,兩人即牛黨之魁(見牛李黨争);又如令狐楚與皇甫湜亦有同年之誼,二人遂成穆宗朝的牛黨中堅。随着科舉制弊端的産生,其為中小地主廣開仕途的作用亦大大降低。有的時候,“榜出,率皆權豪子弟”,出現了“貢舉猥濫,勢門子弟,交相酬酢,寒門俊造,十棄六七”的嚴重情況。

整個唐朝的科舉取士約一萬人。唐代的宰相中,百份之八十是進士出身,可見科舉的成效。但科舉亦并非唐代政府招納人材的唯一方法,門蔭入仕和雜色入流也是唐代重要的入仕途徑。到了唐代後期,出身寒門由科舉入仕者漸多,與世族門蔭入仕者形成兩大官僚派系集團,互相傾軋。

2.宋朝科舉

宋初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舉制弊病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套相當完整、嚴密的科舉制度。

熙甯四年(1071)前,有貢舉、武舉、童子舉、制舉等。貢舉又設進士、明經諸科(包括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傳、三禮、學究、明法等科)。熙甯四年,廢罷明經、諸科,命諸科舉人改應進士科,又另設新科明法。後又廢制舉。元後,進士科分為詩賦進士、經義進士兩科,一度設經明行修、八行、宏詞等科。南宋時,進士一般仍分詩賦進士、經義進士。另有武舉、制舉、博學宏詞科等,但應舉及登科人數都很少。終宋一代,科目呈現逐步減少趨勢,進士科愈益成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進士科登第為榮。

宋代實行解試、省試、殿試等三級考試制。解試又稱鄉貢,由地方官府考試舉人,然後将合格舉人貢送朝廷。解試包括州試(鄉試)、轉運司試(漕試)、國子監試(太學試)等幾種方式,每逢科場年,在八月十五日開考,連考三日,逐場淘汰。舉人解試合格,由州或轉運司、國子監等按照解額解送禮部,參加省試。省試由尚書省和禮部主管,在春季選日考試各地舉人,分别科目連試三日,合格者由禮部奏名朝廷,參加殿試。自開寶六年(973年)開始,由皇帝親臨殿陛出題考試禮部奏名合格舉人,并重定名次。從此,每次省試後,必定舉行殿試,殿試所定名次與省試有所不同,舉人殿試合格才算真正“登科”。除解試、省試、殿試外,南宋四川還舉行與省試相當的類省試,以照顧遠離臨安的四川舉人。為了防止各級考試的考官作弊,規定有關官員的子弟、親戚、門客應試時必須回避,另派考官設場屋考試,稱“别頭試”。在不同時期,對不同科目和身分的舉人,實行不同的考試方式,有牒試、簾試、附試、同文館試、鎖廳試、比試、拍試、刑法試等。

各級考試的考試程式逐步完備。如省試,在開考前數日,考官全部同時進入貢院,開始進行考試準備工作,在考試期間不得私自外出或會見親友,稱鎖院。舉人向貢院交納試紙和家狀,加蓋官印。在考場内,舉人按座位榜對号入座,座位上标明舉人姓名;官府刻印試題及注解,分發舉人,舉人納卷後,封彌院負責密封試卷卷頭,亦即将舉人姓名、鄉貫糊住,或截去卷頭,編成字号;謄錄院負責謄寫出試卷副本,對讀所校勘副本使無脫誤。考官根據副本批分定等,再送複考官及知舉官複審并最後決定名次。

省試時,朝廷委派權知貢舉一員,主持該次考試。為分割事權,又委派權同知貢舉二至三員協助。另外,選派貢院監門官數員,巡察院門,謹視出入;編排試卷官、封彌卷首官各數員,負責編排試卷字号、密封卷頭及考官所定等第;謄錄官、對讀官各數員,負責謄寫和核對該卷副本;每五百名舉人又設點檢試卷官一員,按課題(經義、詩、賦、論、策)分房考校試卷,批定分數,初定等第;參詳官負責複查點檢試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試時,增派詳定官數員,負責詳審初考和複考官所定試卷等第。

參加科舉考試的各科士人,通稱“舉人”。舉人登科便授官,不再稱舉人,應試不合格則須再次應舉。舉人沒有出身,隻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錢米的特權;曾赴省試的舉人,可以贖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舉人殿試合格,按五甲授予進士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為狀元、榜眼、探花。殿試放榜,當殿授予出身,并各賜綠袍、笏、靴等。

宋代科舉向士大夫廣泛開放,除嚴禁有“大逆人”近親、“不孝”、“不悌”、“工商雜類”、僧道還俗、廢疾、吏胥、犯私罪等人應試外,對于各科舉人,不重門第,隻要文章合格,就可錄取。每次殿試錄取的舉人總數,比唐代禮部試要多十倍左右,大多數舉人出身于一般地主和殷富農民,還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的子弟居于少數。

朝廷還禁止及第舉人與知舉官結成“座主”或“師門”與“門生”的關系,防止考官為非作歹,與舉人結成朋黨;禁止台閣近臣在知舉官入貢院前,“公薦”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囑請”知舉官錄取某一舉人;禁止舉人在試場夾帶文字、暗傳經義或點燭等,嚴防作弊。

宋代科舉制曾經起過一些積極作用。許多傑出的政治家、經學家、文學家、科學家等均由此途選拔出來,在客觀上也推動了文化教育的發展。南、北宋三百二十年,總共開科一百一十八次。取進士39,711人。

3.遼、金朝科舉

遼王朝取得燕雲十六州以後,即曾在漢人聚居區開科取士。聖宗統和六年(988)起,遼政府參照唐、宋之制,逐漸将科試制度化。科目以詞賦為主。考試分鄉試(州縣試,中式者稱鄉薦)、府試(中式者稱府解)、省試(禮部試),亦嘗用殿試之制。在推行科舉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不過取數人;後來逐次增加,多至一百數十人。遼代後期三年一試基本成為定制。遼代政府禁止契丹人應試。但從西遼德宗耶律大石舉天應五年(1115)進士一事可知,到遼末,上述禁令實際上已經廢弛。

金代采取科舉形式擢用漢士,始于滅遼之前。初無定數,亦無定期。天會六年(1128)定“南北選制”。遼朝舊土儒士試詞賦,北宋舊土儒士試經義,分别稱為“北選”和“南選”。未久又定三歲一試之制。考試分為鄉試、府試和會試(禮部試)三級。金熙宗時,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海陵王時,增設殿試;并南、北選為一;并曾一度罷廢經義科。章宗時取消鄉試。府試地點,最初有三處,後來逐次增加為六處、九處、十處。取錄進士人數,116O年後,每次都在五百人以上,最多時達到九百餘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詞賦和經義)外,還有制舉、宏詞科以及雜科(經童、律科、策試等)。此外還有武舉。世宗時又設立女真進士科,以女真文字試策、詩,同漢人進士三年一試之制,稱“策論進士”。

4.元朝科舉

元朝前期曾多次議行科舉,但都未實行。至元仁宗皇慶二年(1313),才正式宣布恢複科舉制度,次年即舉行考試。此後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間曾停科兩次)。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道。全國共設十七個鄉試科場,分布在京城、中書省直屬行政區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總共錄取三百人,其中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各七十五名。會試在鄉試次年舉行,定額一百人,蒙古人、色人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次月舉行殿試,分兩榜公布,蒙古人、色目人為右榜,漢人、南人為左榜,各分三甲,賜進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進士出身及同進士出身,并授以官職。考試時的命題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學(見理學)對儒家經典的闡釋為依據。蒙古人、色目人必須以漢文應試,但試題較漢人、南人為易。元朝科舉所取錄的人數和進士的地位,都要低于前代。

元朝自仁宗至順帝時滅亡止,每三年舉辦一次,除了1336年和1339年曾停辦兩屆外,共舉辦過十六次,取士一千餘人。

5.明朝科舉

明代選拔官吏,雖以歲貢、薦舉、進士分為三途,但偏重進士。朱元璋即吳王位後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洪武三年(1370年)诏設科舉,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進。四年,定三年一舉。六年旋令罷去,改行薦舉。十五年複設科舉。十七年始定科舉之式,命禮部頒行各省,後遂以為永制,十八年廷試,擢一甲進士為翰林院修撰,二甲進士為翰林院編修或檢讨,進士入翰林自此始,使進士觀政于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衙門者,稱庶吉士,進士之為庶吉士,亦自此始。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觀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英宗天順二年(1458年)起,規定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閣,南、北禮部尚書、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輔一百七十餘人,由翰林進者,十居其九。明科試每隔三年舉行一次,分鄉試、會試、廷試三級。

鄉試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舉行。南、北直隸由京府,各省由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為正科,遇慶典加科為恩科。考期在八月(試初場;又三日,試第二場;又三日,試第三場),故鄉試亦稱秋闱或秋試。凡國子學生員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舉,均可應考。學官及罷閑官吏、倡優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俱不許應試。中式者為舉人,其第一名通稱解元。嘉靖五年(1526年),鄉試除錄取正卷外,另取若幹名,謂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隻兩京鄉試簡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則由教官充任。萬曆以後,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調一人,在内學官,在外布政司官。鄉試之額,洪武十七年诏不拘額數,洪熙元年(1425年)始有定額,其後漸增。隆慶、萬曆、天啟、崇祯間,南北直隸增至一百三十名,他省無出百名者。

會試于鄉試次年在京師舉行,由禮部主持。逢辰、戌、醜、未年為正科。若鄉試有恩科,則次年亦舉行會試,稱會試恩科。考期在二月,故會試亦稱春闱或春試。各省舉人均可應考。中式者為貢士,其第一名通稱會元。永樂四年(1406年)起,會試有副榜。正統後,中副榜者不參加廷試。舉人不第,入監而選者,或授小京職,或授府佐及州縣正官,或授教職。會試主考二人,初由禮部臨期具奏,于翰林内欽命簡任,天啟二年(1622年)後,以二輔臣典試,成為常例。同考初為八人,正德六年(1511年)增至十七人,後增至二十人,其中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變。會試之額,初無定制。成化十一年(1475年)後,定為三百名(題請及思诏加取者不在其中)。禮部會試考房,稱禮闱。初制,禮闱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額有定,謂之南闱、北闱。宣德、正統間,又分南、北、中闱。南闱,包括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闱,包括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闱,包括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闱取中的比例,南取一百六十五名,北取一百零五名,中取三十名,自弘治二年(1489年)從宣德、正統間舊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動外,嗣後相沿不改。

廷試即殿試,緊接會試後舉行。初為三月初一,後大都定為三月十五。會試中式者均可應考。以一、二、三甲為名次。一甲止三人,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編修。第二、三甲各若幹人,均賜進士出身,其第一名通稱傳胪。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其他或授給事、禦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廷試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學之優者為讀卷官,共閱對策,拟定名次。

鄉試、會試均分三場,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後三日考第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四書》、《五經》所用注疏起初各有規定,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注疏不用。廷試隻有一場,試策問。科試命題必須出自《四書》、《五經》。其文略仿宋經義,但必須以古人的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八股一說始于明初,一說始于成化),通稱制義。鄉試、會試之所,亦謂之貢院。諸生席舍,謂之号房。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貫、年齡,所習本經,所司印記。文字中回避禦名、廟号,不許自序門第。試卷彌封編号。

明代重文輕武,但亦始終設武科取士。初隻有鄉試、會試,崇祯四年(1631),始有殿試。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舉行一次,十七年改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規定,初場試馬上箭,以三十五步為則;二場試步下箭,以八十步為則;三場試策一道。子、午、卯、酉年鄉試。嘉靖初定制,各省應武舉者,巡按禦史于十月考試,兩京武學于兵部選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會試,翰林二員為考試官,給事中、部曹四員為同考。鄉試、會試場期均固定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萬曆三十八年(1610)規定會試之額,取中進士以百名為率。此外,還有宗科。明代宗室舊無就試者。萬曆二十三年,鄭世子請宗室得儒服應試,始诏奉國中尉以下可入試,輔國以上爵尊不得與。天啟二年始開宗科。明朝二百七十七年開科八十九次,取進士24,536人。

6.清朝科舉

清朝科舉基本承襲明制。清開國初時曾在順治年間兩次分滿漢兩榜取士;之後改為隻有一榜,但不特别鼓勵滿人、蒙古人參加,把科舉入士之途留給漢人。滿人、蒙古人參加科舉雖然有較易考中的捷徑,但最後殿試頭三名習慣隻授予漢人,即所謂“旗人不占鼎甲”。清朝二百六十七年間開科一百一十二次,進士二萬六千人;進士前三名中隻有三人是滿人,其中兩人是順治分榜時所取,蒙古族隻有一位阿魯忒·崇绮在同治乙醜(1865年)考中狀元。

清朝還新增了翻譯科。是清統治者為八旗子弟特設的科目。有滿洲翻譯和蒙古翻譯。滿洲翻譯,滿洲、蒙古、漢軍均可報考,蒙古翻譯,則隻限于蒙古人。所謂“翻譯”,即将滿文或蒙文的《四書》、《五經》中的一段文字譯成漢文;或将漢文譯成滿文、蒙文,此科亦分童試、鄉試、會試,然無殿試。鄉試中額,初無一定。乾隆十三年規定:滿洲翻譯舉人中三十三名,蒙古翻譯舉人中九名。後因應試人數減少,中額亦相應減少。道光八年(1828年),翻譯鄉試,滿洲、蒙古分别減為七八名和兩三名。十七年又分别減為四五名和一名。二十年,蒙古翻譯鄉試的應試者僅有六人,因此谕令暫停。翻譯會試中式人員俱賜翻譯進士出身,但不分甲第,無狀元、榜眼、探花等稱号。滿洲翻譯,優者以六部主事即用,次者在主事上學習行走或歸進士班照例選用。蒙古翻譯進士在理藩院補用。

清朝,進入仕途的最主要途徑不是科舉,而是捐納。《清史稿》記載,“清制,入官重正途。自捐例開,官吏乃以資進。”

科舉廢除

鴉片戰争後,科舉的考試内容一下子就完全顯現了與現代世界脫節的窘況,加上西學東進和學校教育的崛起,科舉制度漸漸衰落。

1895年,清軍在甲午戰争中被日軍打敗,由此引發了在京考會試的舉人集體請願的公車上書事件。康有為、梁啟超等舉人們的建議之一,便是改革科舉,興辦新學。百日維新時,科舉一度被廢,但在戊戌政變後再次被恢複。1901年,清政府先廢除考試用八股文。到了光緒三十一年,即1905年9月2日,經袁世凱奏請,慈禧以光緒名義發布上谕明告:“着自丙午科為始,所有鄉會試一律停止。各省歲科考試,亦即停止”。自此延續千年的科舉制度正式宣告廢除。

清政府雖然廢止了傳統的科舉,但并未停止透過考試來從民間選拔人材;而科考千年來深入民心,民間對以科舉入仕非常懷念。所以在廢科舉的同時,清政府同時制訂了“留學生考試章程”,吸引歸國的海外留學生透過考試進入政府。從1905年至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為止,被稱為“洋科舉”的留學生考試舉辦過六次,總共取錄了1388人。根據規定,在海外高等學校入學三年者可以應考。考試分為兩場,首場在學部舉行,稱“部試”;次場在保和殿舉行,稱為“廷試”。考試内容包括外文,以及留學生留學時所習科目。考取者按成績及其學習專業,分别授予各科“進士”、“舉人”等傳統科舉的身份,成績最佳者更授予翰林編修。當時的各式名銜包括有“格緻科進士”、“工科進士”、“商科舉人”以至“牙科進士”等等。

科舉制度的優點

1.破除貴族世襲整頓吏治

t科舉為政府從民間提拔人才,打破貴族世襲的現象,以整頓吏制。相對于世襲、舉薦等選材制度,科舉考試無疑是一種公平、公開及公正的方法,改善了用人制度。最初東亞日本、韓國、越南均有效法中國舉行科舉,越南科舉的廢除還要在中國之後。十六至十七世紀,歐洲傳教士在中國看見科舉取士制度,在他們的遊記中把它介紹到歐洲。十八世紀時啟蒙運動中,不少英國和法國思想家都推崇中國這種公平的人才選拔方式,和公正的制度。英國在十九世紀中至末期建立的公務員叙用方法,規定政府文官通過定期的公開考試招取,漸漸形成後來為歐美各國彷效的文官制度。英國文官制所取的考試原則與方式與中國科舉十分相似,很大程度是吸納了科舉的優點。故此有人稱科舉是中國文明的第五大發明。今天的考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是科舉制度的延續。

t就算在科舉被廢除以後,它仍然在中國的社會中留下不少痕迹。例如孫中山所創立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規定五權分立,當中設有的“考試院”便是源出于中國的科舉考試傳統。另外,時至今日科舉的一些習慣仍然可以在中國大陸的高考中看見。例如分省取錄、将考卷寫有考生身份信息的卷頭裝訂起來,從而杜絕判卷人員和考生串通作弊、稱高考最高分者為狀元等等,俱是科舉殘留的遺迹。

2.維持社會穩定

t宋代開始,科舉便做到了不論出身、貧富皆可參加。這樣不但大為擴寬了政府選拔人才的基礎,還讓處于社會中下階層的知識份子,有機會透過科考向社會上層流動。這種政策對維持整體社會的穩定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明清兩朝的進士之中,接近一半是祖上沒有讀書、或有讀書但未作官的“寒門”出身。但隻要他們能“一登龍門”,便自然能“身價十倍”。

3.培養人才

t科舉為中國曆朝發掘、培養了大量人才。一千三百年間科舉産生的進士接近十萬,舉人、秀才數以百萬。當然其中并非全是有識之士,但能過五關斬六将,通過科考成進士者,多數都非等閑之輩。宋、明兩代以及清朝漢人的名臣能相、國家棟梁之中,進士出身的占了絕大多數。明朝英宗之後的慣例更是“非進士不進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閣”,科舉成為高級官員必經之路。利瑪窦在明代中葉時到中國,所見負責管治全國的士大夫階層,便是由科舉制度所産生。

4.教化百姓

t科舉推動文化知識在民間的普及,培養了獨具特色的民間讀書風氣。不論其讀書的初始動機如何,客觀上由于科舉入仕成為了風尚,中國的文風普遍得到了提高。明清兩朝時,中國的讀書人以秀才計,大部份時間都不下五十萬人;把童生算在内則以百萬計。當中除少數人能在仕途上更進一步外,多數人都成為在各地生活的基層知識份子,這樣對知識的普及起了一定作用。而且由于這些讀書人都是在相同制度下的産物,學習的亦是相同“聖賢書”,故此亦間接維持了中國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統一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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