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紀委爆炸案

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1年福清市紀委爆炸案
福清紀委爆炸案,2001年6月23日,一隻裝有爆炸裝置的手提袋被人放在福清市紀委辦公樓信訪接待室門口。24日上午8時許,手提袋發生爆炸,福清市紀委司機吳某某當場被炸身亡。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經偵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陳科雲、吳昌龍密謀實施了這一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談敏華為這起爆炸案非法提供了爆炸物,犯罪嫌疑人謝清向偵查機關故意作虛假證明。檢察機關對這5人依法提起公訴後,2004年11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上述人員作出有罪判決。[1]
    中文名:福清紀委爆炸案 外文名: 發生地點:福建福清市紀委信訪接待廳辦公大樓

案件概述

2001年6月24日是星期天,上午8時43分,在家休息的福清市紀委司機吳章雄接到一個傳呼後趕到信訪接待室門口,觸動了一個被很多人看過但沒有觸動的郵包時,當場被炸死。對發生在紀委門口的這起爆炸案件引起各方高度重視,福建省公安廳也對此案挂牌督辦。福清市政法委書記陳振英任破案總指揮,福州市公安局牽頭成立了“6.24”專案組,由時任公安廳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牛紀剛親自督辦。調查對象圈定在幾個範圍:受紀委立案查處的人員,有爆炸技術的人員,但打傳呼的領導卻被排除在專案組所調查的名單之中。目标逐漸鎖定在時任福清中福公司經理陳科雲身上,同時,警方還發布懸賞通告,中福公司内部員工再次舉報,稱該公司司機吳昌龍也因發票報銷問題與陳科雲受到福清市紀委審查,專案組決定把偵查重點放在陳科雲和吳昌龍身上,并抓捕吳昌龍。7月27日夜9點,中福公司司機吳昌龍被“6.24”專案組密捕。9月13日,專案組又将陳科雲及妻子謝清緝捕歸案。

涉案人員

陳科雲:時任福建福清市中福公司經理;

吳昌龍:福建福清市中福公司聘用司機;

杜捷生:福建福州市人,系吳昌龍的原姐夫,事發前已與吳昌龍的姐姐吳英華離婚;

談敏華:江西人,來福建福州打工者;

王小剛:四川人,來福建福州打工者;

謝青:福建福清市人,系陳科雲的妻子。

審判過程

2001年7月27日夜9點,中福公司司機吳昌龍被“6.24”專案組密捕。

2001年8月23日,專案組傳喚了中福公司秘書鄧峰,二十天後放回。

2001年9月13日,專案組抓捕了中福公司經理陳科雲及妻子謝清

2001年9月18日,吳昌龍做了第一份有罪供述。

2001年9月21日,專案組抓捕了吳昌龍的原姐夫杜捷生。

2001年9月27日,吳昌龍的姐姐吳華英向福清市檢察長反映吳昌龍遭受刑訊逼供,

2001年10月22日,警方帶走江西來福建打工的談敏華。

2001年11月12日,福清市公安局作出《關于福清市紀委“6.24”爆炸案件破案報告書》。

2001年11月27日,福清市政法委召開公檢法緊急會議,作出“該案件重大,建議檢察院作批捕”的會議紀要。

2001年11月30日,福清市公安對陳科雲、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王小剛(未到案)、謝清等人發出逮捕證。

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峽都市報》通版報道成功告破“6.24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1年12月27日,吳昌龍的姐姐吳華英、陳科雲的哥哥陳科斌和陳科雲的兒子等3人到北京,向公安部、最高檢反映刑訊逼供造假問題,開具了回執單。

2002年1月1日,吳英華和陳科斌持最高檢的回執單向福建省反映刑訊逼供。

2002年1月7日,福清公安局将“6.24”福清紀委爆炸案移交福清市檢察院起訴。

2002年1月29日,福清市檢察院對偵查卷宗,提出存在5個問題的《起訴意見書》,把案件移交給福州市檢察院。

2002年3月,因證據不足,福州市檢察院兩次将案卷退回福清市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

2002年7月22日,福州市檢察院将“6.24”爆炸案審查起訴到福州中級人民法院。

2002年9月24日,福州中院第一次通知開庭沒開成,後又延期。

2002年11月28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不公開開庭審理了“6.24”爆炸案。

2003年1月初,福州中院開庭後遲遲不判,

2003年3月25日,王小剛被福清警方捉獲。

2003年7月22日,由省、市兩級法院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協會對福清紀委爆炸案現場進行鑒定,得出結論:根據現場破壞情況,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藥,與吳昌龍有罪供述中半桶炸藥75克相差近十倍。

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院長發表超期羁押處理的時間限定,定當年(2003)11月份底都要解決,有罪則判,無罪則放的指令。

2003年,福州中院把案卷退到福州市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

2003年9月7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6.24爆炸案”經審判委員讨論,得不出一個确切的結論,把案卷撤回中院。

2003年12月1日,福州市檢察院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對王小剛提起公訴。

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4年12月01日,一審判處陳科雲、吳昌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杜捷生、談敏華也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各判有期徒刑10年,謝清被以僞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004年一審宣判後,陳科雲、吳昌龍等5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04年12月10日,指控王小剛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其無罪。

2005年1月到2005年7月各大報紙媒體紛紛做了專題報道。稱此案為冤案。

2005年11月下旬,在福建省高院院長和福建省檢察長參與下,召開了“6.24福清爆炸案”的專題審議會議,達成所有被告人均不構成犯罪的審議結論。

2006年四月中旬,全國人大僑務委員韓啟德委員長率領組到福建省檢查工作,2001年‘6.24’“福清紀委爆炸案”就是全國人大此行涉僑督辦案件之一。此前,在日本的親屬,不斷向時任駐日使館呈狀,王毅大使多次批示,将狀件材料轉中央各個部門,引起全國人17大華僑委重視,并轉最高法督辦之,最高法亦有(2006)169号督辦行文。

2006年5月19日,陳科雲的委托律師林洪楠被福州中院剝奪了辯護資格。

2006年6月1日,“6.24福清爆炸案”一審重審在福州中院開庭。

2006年8月18日,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否定了法院委托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協會的鑒定結論。

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福清爆炸案,維持陳科雲和吳昌龍的死緩判決。但對杜捷生和談敏華的刑期由10年分别減為7年和6年,謝清的僞證罪仍然成立,由3年有期徒刑判為2年。法院判決下達後,5人仍然不服判決。2006年10月再次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7年8月8日,福建省檢察院到羅源縣、永泰縣、閩清縣看守所提審在押人員陳科雲、吳昌龍和杜捷生。

2007年10月4日,被以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入獄的福州杜捷生七年刑滿以“取保候審”方式走出閩清縣看守所。

2008年9月23日、24日、25日,福建省高院啟動審理程序,到羅源縣、永泰縣和閩清縣看守所提審上訴近兩年的在押人員陳科雲、吳昌龍和杜捷生。

2009年正月十六(2月10日),福建省司法廳、省高院、省檢察院再一次到永泰縣看守所提取吳昌龍筆迹。

2011年4月26日,經四年半漫長上訴,福建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2001年‘6.24’“福清紀委爆炸案”。

2013年5月3日,福建高院上午對福清紀委爆炸案宣判,陳科雲、吳昌龍等5人全部無罪釋放,案件曆經12年終于塵埃落定,前二者曾被判死緩。本報此前報道,案件深深改變了五個家庭命運,5名當事人身陷囹圄,而親屬成職業訪民,其中有人更因福建“三網民诽謗案”被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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