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價

同命不同價

數額社會現象
“同命不同價”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由于受害者城鄉戶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死亡賠償金等數額相距甚遠的現象。[1]這種制度中國死亡賠償制度中一直受到質疑。2009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詳解了中國的侵權責任法律制度,并就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明确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同命不同價”指生命不能和錢财來衡比。人生而平等,生命無貴賤之分,但法律卻允許基于不當理由的區别對待,這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視。這種異常現象,在社會上引起了公衆頗高的反對聲,許多民衆認為“同命不同價”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随着中國城鄉一體化進程加速,更多農民湧入到城市謀生、定居或求學。消除城鄉差距、實行統一的賠償标準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弱者利益。
    中文名:同命不同價 外文名: 發生地點: 質疑:中國死亡賠償制度 指向:消除城鄉差距實行統一的賠償标準 釋義:受害者因戶籍不同受到的不同待遇 歸 類:中國死亡賠償制度

現狀

近年來,中國各地相繼出現了一些在同一個侵權行為中死亡,受害人因城鄉不同戶口而獲得的死亡賠償費相差巨大的情況。例如2006年,重慶市發生一起車禍,3名搭乘同一輛三輪車的花季少女不幸喪生,兩個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萬元賠償,而另一位農村戶口的女孩所獲賠償隻有9萬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因為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的不同,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賠償标準間的差異也很大,在200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20年計算。以2006年為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759元,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為3587元,據此計算,城鄉居民死亡賠償金可相差16萬多元。這條規定常被視為“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根源。

在中國目前的侵權類案件中,工傷事故案件、醫療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賠償問題。其中,“同命不同價”一直是公衆極為關心的話題。目前,中國死亡賠償标準一直是“各自為陣”。同樣的案件,省區市之間實施的标準可能不一樣;省區市和所轄各地的标準可能也不一樣;同一省區市内的各個地方标準也不一樣。同樣是生命,但獲得的賠償額相差甚遠,确實很不公平,這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然而,在追求“同命同價”的過程中卻産生了另一種極端———不論在礦難中,還是在工程事故或者交通肇事中,所有生命一律賠償20萬。這樣一視同仁、不分你我的賠償标準是否就是我們所崇尚的“公平”呢?中國的城鄉之間在經濟社會發展等各個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相同的金額在農村可能頗為富足,可在城市卻隻能解燃眉之急。這便是絕對公平所導緻事實上的不公平。每個人的生命固然是平等且無價的,但既然民事賠償的是經濟損失,不同人的死亡帶來的“經濟損失”,卻各有不同。在判定民事賠償時,不能不兼顧這種差異。

法律相關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根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計算。這被認為是“同命不同價”的法律淵源。而在司法實踐中,戶籍成為判斷是否城鎮或農村居民的主要證據。

《解釋》違憲并應予糾正的人普遍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作為《解釋》的上位法《憲法》、《民法通則》等均确認公民的民事權利一律平等,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平等保護,從未規定可以因戶籍等不同而有所區别。《國家賠償法》以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基數,而不區分城鎮或農村也從另一方面說明了這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監督法》被譽為“中國民主法治建設的裡程碑”,前述規定是其最大亮點之一。

統一标準

“傾向于原則适用統一賠償标準”

2009年6月27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十講專題講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就死亡賠償中“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明确表達了自己的觀點,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社會關注的“同命不同價”現象,首次明确作出“回應”。

“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

王勝明說,“争議較大的是死亡賠償金的支付。實踐中存在對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準支付死亡賠償金,城市居民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比農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發‘同命不同價’的争論。”至于賠償标準,他明确表示“傾向于原則适用統一标準,适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

他進一步指出,“統一标準不宜以城鄉劃界,也不宜以地區劃界,而是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的全國統一标準”;“個人差異,有時可以考慮,有時可不考慮,如交通肇事、礦山事故等發生人數較多傷亡時,可不考慮個人差異,采用一攬子賠償方案”。

繼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作為民法草案一編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于2008年12月進行了再次審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2009年還将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安排這次專題講座,目的就是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修改完善這部法律案。有關人士表示,侵權責任法的制定,可能為解決涉及死亡賠償的侵權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據。

觀點評論

1)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一直分管侵權責任法草案起草、修改的相關工作,其觀點的分量不言而喻。透過他在講座中的看法,我們可以斷定,“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也許很快會成為曆史,法律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必将進一步彰顯生命的尊嚴。

2 對于“同命不同價'現象,在現在看來,已經過時,存在很多弊端,有更多的不合理性。無論是從生命的價值,或是從家屬和當事人受損害的程度上來看,其危害都是一樣的,應該給予“同命同價”,但是由于以前的标準不統一,結果出現在同一事故中,都是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但是賠償的标準大不一樣,賠償的結果大相徑庭。這種人為地将生命分成等級的做法,傷害了一些人的感情,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是不利于完善中國賠償制度的,也是應該及早改變的。

3)人生而平等,生命無貴賤之分,但法律卻允許基于不當理由的區别對待,這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視。目前,這種異常現象,在社會上引起了公衆頗高的反對聲,許多民衆認為“同命不同價”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結論

随着中國城鄉一體化進程加速,更多農民湧入到城市謀生、定居或求學。消除城鄉差距、實行統一的賠償标準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弱者利益。因此,終結“同命不同價”關鍵要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平待遇,完善相關法律條文,才能讓“同命不同價”荒唐不再上演,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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