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财産

破産财産

法律學術語
破産财産,在大陸法系中亦稱為破産财團。從形式意義上講,破産财産是指應依破産程序分配給破産債權人的破産人的财産,其着眼點在于财産的分配程序與去向。這一概念是學理上的解釋,不體現在法律具體規定中,故可稱為學理概念。
    中文名:破産财産 外文名:bankrupt's estates 發布單位: 概念:取回權、别除權 分配原則:以直接支付為原則 财産構成:破産時破産企業經營管理的财産

概念

破産财産是指在破産程序中,由破産管理人管理處分的、用于破産清償分配的、破産企業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财産及财産權利。從實體意義上講,破産财産是指破産宣告時及破産程序終結前(視所采立法原則而定),破産人所有的供破産清償的全部财産,其着眼點是财産的構成與來源。通常,這一概念都明确規定在法律中,以便實際執行,故可稱為法律概念。

鑒于破産主要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對其财産清算分配的一種特别程序,而且各國法律上規定的破産财産實體概念并不相同,所以,将形式意義上的破産财産作為其概念,而将實體意義上的破産财産稱之為破産财産的構成範圍。

構成

1、可構成破産财産

(1)宣告破産時破産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财産。包括破産企業的固定資産,流動資産以及其他财産權益。破産企業為國有企業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财産也屬于破産财産。

(2)破産企業在破産宣告後至破産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财産,包括在破産清算期間,破産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于企業破産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于破産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産等。

(3)應由破産企業行使的其他财産權利。這是指在破産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産企業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财産。已作為擔保物的财産不屬于破産财産。擔保物是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物質保證,債權人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在擔保期限内,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将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為擔保物的财産不能作為破産财産。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于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産财産。

2、不可構成破産财産

(1)破産企業未取得所有權的财産不能列為破産财産。如破産企業因租賃、保管等原因而經營管理的财産。這類财産所有權歸他人所有,所有人有權通過清算組将财産收回。如果把該财産列為破産财産,則侵犯了财産所有人的财産權。

(2)屬于國家專有或禁止流通的财産。如國家專有的破産、森林、灘塗等自然資源以及武器、彈藥等。

(3)法律禁止執行的财産權益。如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因受到不法侵害而産生的請求權。

(4)破産企業的分支機構具備法人資格的,其财産不能作為破産企業的破産财産。但如果破産企業為了逃避債務,借破産故意将其财産轉移給分支機構,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對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應給予制止,符合《企業破産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确認該行為無效,追回轉移的财産,并入破産财産。同時追究破産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當然,如果破産企業的下屬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無論其是否持有營業執照,其财産屬于破産企業的破産财産。

(5)破産企業開辦的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的财産一般不宜列入破産财産。但職工的宿舍可以作為破産财産。在該财産處理後,承租人需繼續租用的可與新的房産所有人簽訂租賃合同,不影響該财産作為破産财産的處理和分配。

分配

1、破産财産分配方案内容

破産财産分配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破産分配的财産種類、總值,已經變現的财産和未變現的财産;

(2)債權清償順序、各順序的種類與數額,包括破産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産企業所欠稅款的數額和計算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産,還應當說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3)破産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4)破産分配的方式、時間;

(5)對将來能夠追回的财産拟進行追加分配的說明。

2、破産财産分配次序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37條第2款和《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破産财産在優先撥付破産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第一,破産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幾種情況參照這一順序清償:第一,因企業破産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第二,債務人所欠非正式職工(含短期勞動工)的勞動報酬;第三,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予保護。第二,破産企業所欠稅款。第三,破産債權。破産财産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破産财産分配原則

破産财産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為原則。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郵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項寄給債權人。債權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領取分配的财産的,對該财産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後提存價款,并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後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後,債權人仍未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财産進行追加分配。

管理

破産财産是由破産清算組(管理人)負責管理的。所謂破産清算組,是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管理處分财産的權利被剝奪,其所有的财産構成破産财産,而由法院組織成立的對破産财産進行管理處分的臨時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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