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預囑

生前預囑

傷病末期簽署的指示文件
生前預囑(living will)是人們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1]2011年6月,中國首個民間生前預囑文本出現,推廣尊嚴死亡。2013年7月30日,有媒體報道了北京成立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向公衆普及和推廣使用“生前預囑”,以及“尊嚴死”的概念,此消息引發高度關注。
  • 中文名:生前預囑
  • 外文名:
  • 适用領域:
  • 所屬學科:
  • 英文名:Living will
  • 首次出現時間:2011年6月
  • 普及時間:2013年7月30日
  • 相關:尊嚴死

基本概念

生前預囑(Living will)是指人們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

1976年8月,美國加州首先通過了“自然死亡法案”,允許患者依照自己意願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自然死亡。此後20年間,“生前預囑”和“自然死亡法”擴展到幾乎全美及加拿大。

1990年美國危重症醫學會和胸科學會先後發表了兩個标志性文件:一是當ICU醫生确認無益時,應當允許停止全部治療;二是病人和病人的代理人有權決定是否治療?

核心提示

“一個走到生命盡頭的人,不能安詳離去,反而要忍受心髒按摩、氣管插管、心髒電擊以及心内注射等等驚心動魄的急救措施。即使急救成功,往往也不能真正擺脫死亡,而很可能隻是依賴生命支持系統維持毫無質量的植物狀态……‘生前預囑(Living will)’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正在幫助人們擺脫這種困境。在中國,‘生前預囑’也将幫助你。”

簽署“生前預囑”,以掌握自己的生命歸途。這個既陌生、厚重又前沿的理念,源于全世界熱議已久的話題。

源自案例

植物人死亡争議

2005年3月1日,美國女植物人泰利·斯基亞沃在被拔掉進食管13天之後死去。

據美聯社報道,泰利1990年因醫療事故陷入植物人狀态,雖自主呼吸,但隻能憑借進食管維持生命。她的丈夫兼監護人邁克爾·斯基亞沃1998年向法院申請拔除妻子的進食管。泰利的父母表示反對,并開始了馬拉松式的法律訴訟。泰利的進食管曾兩度被拔除,随後又被恢複。2005年2月18日,泰利第三次被拔除進食管。斯基亞沃雙親提出上訴。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國會通過的法案,要求聯邦法院重審此案。但聯邦法庭最終拒絕了這對夫婦的訴請。2月30日,位于亞特蘭大的美國第11巡回上訴法庭做出裁決,拒絕重新為泰利插上維持生命的進食管。此後不久,泰利女士在由她而引發的巨大争論中死去。

在報道泰利案時,中國媒體大多使用了“安樂死”概念。實際上,泰利一案和法律意義上的安樂死無關,否則,在法律禁止安樂死的美國,就不會出現由法院三次出面判決拔除維持泰利生命的進食管,最終導緻她死亡的事了。

安樂死立法

世界上僅有荷蘭和比利時通過了安樂死立法,有關法律允許醫生在特定情況下對末期病人施行無痛苦的緻死術後不受法律的追究。大多數國家法律所嚴厲禁止的“安樂死”通常都是指這種情況,即由醫生對末期病人施行的主動的緻死行為。但是,對于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如心肺複蘇術、人工呼吸機等人工設備(具體到泰利案就是不使用進食管來延長末期病人的生命),則被認為是一種更接近自然狀态的死亡。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對這種“自然死亡”不僅不明令禁止,一些國家或地區甚至還通過立法來确認和規範這一權益。

自然死亡法案

早在1976年8月,美國加州首先通過了“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允許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來延長不可治愈患者的臨終過程,也就是允許患者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然死亡。此後,美國各州相繼制訂此種法律,以保障患者醫療自主的權利。這項法律允許成年病人完成一份叫作“生前預囑(Living Will)”的法律文件,隻要根據醫生判斷,該病人确實已處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生命支持系統的唯一作用隻是延緩死亡過程,醫生就可以通過授權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統。當然,這項法律還規定,“生前預囑”必須至少有兩位成人簽署見證,這兩個人不能是患者的親屬和配偶,也不能是患者的遺産繼承人或直接負擔患者醫療費用的人。“生前預囑”通常應拷貝一份存放在病曆中,成為患者的醫療資料。這樣,醫生根據病人的“生前預囑”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統,對病人的死亡就不再負有任何法律責任。病人授權醫生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統而死亡,也不再被看作是自殺,并且不影響其家屬領取保險賠償。

由此可見,泰利一案隻與上述“自然死亡法案”中是否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統的内容有關。也就是說,如果泰利本人能預先依照這個法律簽署一份叫作“生前預囑(Living Will)”的文件,對自己病危或臨終時要不要使用生命支持系統,包括要不要使用進食管來延緩死亡過程這樣的事情做出明确指示,那事情就不會這樣複雜,不僅父母與丈夫反目鬧上法庭,還驚動了全美國和全世界。

患者自決法案

在加州通過自然死法案後,1991年12月,美國聯邦政府的“患者自決法案(Patient Self - Determination Act)”也正式生效。這項法案的内容也是尊重患者的醫療自主權,通過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s),維護患者選擇或拒絕醫療處置的權利。從這以後,所有參與美國聯邦政府社會醫療保險(Medicare)和貧困醫療補助(Medicaid)計劃的醫院、養老院及各護理機構,都必須以書面告知方式,讓成年住院患者知道他們自己擁有這種選擇的合法權益。

美國立案

為引起社會關注并推廣這個新觀念,1993年,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與夫人希拉裡曾雙雙簽下自己的“生前預囑”(Living Will)。

美國一慈善基金起草的一份“生前預囑”參考樣本裡這樣寫道:“如果在未來某一時刻我無法決定自己臨終時的各種問題,我願這一聲明能清楚表達我的意願:如果我康複無望,那麼我要求死亡,不要用人工方式和其他極端方式維持我的生命。我認為,死亡與出生、成長、成熟和年老一樣是一種現實,一種必然。我害怕每況愈下、依賴别人和痛苦絕望所帶來的屈辱遠遠超過害怕死亡。我請求從憐憫出發為我緩解晚期痛苦,即使這些作法也許會縮短我的生命。”

美國35個州都通過了“自然死亡法”。在那裡生活的人們隻要願意,都可以通過簽署“生前預囑”,按照個人意願選擇病危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護治療方法。包括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越來越多的人知道自己享有這種權利,并運用這種權利追求更自然更短暫的“自然死亡”。

反思救治原則

重視生命并認為死亡是一種正常過程,既不加速,也不延後。

“生前預囑”的倡導也引發了業内人士對醫療救治原則的反思。

幾乎同時,世界衛生組織也在當年提出3條“緩和醫療原則”:重視生命并認為死亡是一種正常過程;既不加速,也不延後死亡;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的辦法。“這表明,不涉及積極緻死行為又給病重和臨終者帶來最大限度舒适的救治原則,正在世界範圍内成為潮流。”

而在當前的中國,廣東中山大學哲學系翟振明教授說,人們忌諱談“死”,提倡尊嚴死必然會沖擊“百善孝為先”的傳統觀念。我們講“孝”,就是要對父母好,而對父母好的重要标志,就是順着父母的意志做事。那麼,為什麼我們的傳統做法好像與“尊嚴死”概念不相容呢?

這至少有兩種可能:其一,人們對“對父母好”的理解過于簡單化,認定延長壽命就是對他們“好”;其二,傳統制度性虛僞,把健康人基于自己的考慮解釋成為臨終者着想。

延長親人“活受罪”的壽命是一種“僞孝”,而死者的“尊嚴”很有可能被歪曲成旁人眼中的“體面”或是親屬的“面子”。在中國,“生前預囑”還是一個比較前沿的小衆話題。

專家觀點

2013年7月30日,有媒體報道了北京成立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向公衆普及和推廣使用“生前預囑”,以及“尊嚴死”的概念,此消息引發高度關注。針對公衆關心的何種情況下可執行患者的生前預囑、醫生是否應當遵守患者的生前預囑、面對臨終者的生前預囑和極力要求救治的家屬,醫生該如何做出選擇等問題,醫學、法律和倫理學專家進行深度剖析。

法學專家

陳志華:現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法委員會委員,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等職。

他認為:醫生不應因執行預囑敗訴

根據中國現有法律規定,生前預囑是合法的。中國《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的意思表示可以反推:如果患者或其近親屬有明确的“意見”,即法律上所說的意思表示,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尊重其意願。此為立法的立法本意,即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盡管這種對意願的尊重有時可能會引發與倫理、道德、傳統習慣等的沖突。

醫學專家

顧晉:全國人大代表,美國外科學院院士,中華醫學會腫瘤學會主任委員,北京大學腫瘤醫院結直腸腫瘤外科主任醫師。

他認為:醫療界認可患者“生前預囑”

放棄治療的不多,不管是家屬還是患者本人多是要求積極搶救的。認可生前預囑,如果患者确實是臨終狀态,家屬提出放棄治療的話,會尊重他們的意見。當然如果患者本人在清醒時提出,我們也會尊重。當病情危重治療無望時,有的人選擇使用呼吸機等人工生命支持技術延緩死亡;有的人選擇接近自然死亡的方式,追求臨終尊嚴,人們完全可依據個人意願“自主選擇”,但前提是填寫“生前預囑”。

倫理專家

睢素利:北京協和醫學院社科系副教授、中國醫學科學院生命倫理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她認為:“尊嚴死”說法不是很合适

隻能說這是一種尊重本人意願、尊重自然死亡的方式,但他個人覺得不能用“人道”這個詞。有的國家已經立法通過安樂死,安樂死是沒有痛苦的死亡,執行條件是苛刻的,患者在死亡時沒有任何痛苦。而撤掉呼吸機到死亡的短暫時間,患者無法呼吸,看起來和窒息死亡一樣是痛苦的。并且我個人覺得“尊嚴死”這樣的說法也不是很合适。感覺有誤解,并且容易造成誤導,好像選擇立生前預囑是有尊嚴的死。那如果不選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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