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

烈士

為正義事業而犧牲的人
烈士就是指那些在革命鬥争、保衛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以及為争取大多數人的合法正當利益而壯烈犧牲的人員。自古以來,不少忠肝義膽的人為了正義,為了民族,為了國家,舍生取義,他們的義舉也永遠在人民的心中,流芳百世。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2020年,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發文,要求各地各部門妥善做好因疫情防控犧牲人員烈士褒揚工作,符合烈士評定(批準)條件的人員,應評定(批準)為烈士。[1]
    中文名:烈士 外文名:martyr 别名: 廣 義:有抱負、志向高遠的人 狹 義:為正義事業而犧牲的人 拼 音:liè shì 代表人物:董存瑞

漢語詞語

基本解釋

烈士liè shì

1.[martyr; fallen hero]∶為正義事業而犧牲的人。

2.[a person of high endeavor]∶有抱負、志向高遠的人。

引證詳解

1.有節氣有壯志的人。

《韓非子·詭使》:“而好名義不仕進者,世謂之烈士。”

三國 魏 曹操 《步出夏門行》:“老骥伏枥,志在千裡;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晉 陸機 《辯亡論》上:“雖忠臣孤憤,烈士死節,将奚救哉?”

唐 楊炯 《上騎都尉高則神道碑》:“然後達人知足,徒興白發之歌;烈士徇名,不受黃金之賞。”

《東周列國志》第一百五回:“今天下之所以尊秦者,非獨威力使然;亦以大王為天下之雄主,忠臣烈士,畢集秦庭故也。”

清 葉廷琯 《鷗陂漁話·陳烈婦傳诔》:“一死甘心殉所天,女中烈士瘗江邊。”

2.今指為正義事業而犧牲的人。

李國文 《月食》:“伊汝的父母都是烈士,是紅軍東渡黃河時犧牲的。”

郭沫若 《洪波曲》第十三章二:“﹝‘新升隆号’輪船﹞離開武漢之後,在當天便遇難,而使好些朋友成了烈士。”

翻譯

英文:a martyr

法文:Martyrs

評判标準

新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明确烈士評定标準

國務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明确了烈士的評定标準。

條例明确,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财産、集體财産、公民生命财産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别突出,堪為楷模的;

條例還明确規定,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條例還對烈士評定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确。根據條例,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褒揚條例

(1980年4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發揚革命烈士忘我犧牲的精神,教育人民為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英勇奮鬥,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我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在革命鬥争、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性的,稱為革命烈士,其家屬稱為革命烈士家屬。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革命烈士:

(一)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的;

(二)對敵作戰緻成殘廢後不久因傷口複發死亡的;

(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标犧牲的;

(四)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緻死的;

(五)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财産和集體财産壯烈犧牲的。

第四條革命烈士的批準機關:因戰犧牲的,現役軍人是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是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外的犧牲人員,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為後人楷模的,也可以批準為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的批準機關,現役軍人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其他人員為民政部。

第六條經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搜集、整理、陳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遺物和鬥争史料,編印《革命烈士英名錄》,大力宣揚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質。

第八條革命烈士家屬的撫恤,按照作戰犧牲軍人家屬的有關撫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褒揚革命烈士的規定同本條例有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法律法規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禁止歪曲、醜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争和侵略行為,将依法懲處直至追究刑責。

2020年,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犧牲人員烈士褒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妥善做好因疫情防控犧牲人員烈士褒揚工作,符合烈士評定(批準)條件的人員,應評定(批準)為烈士。

《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

2019年8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烈士褒揚工作。2011年7月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施行以來,在宣傳和弘揚烈士精神,撫恤優待烈士遺屬,營造全社會緬懷烈士、崇尚烈士、學習烈士的濃厚氛圍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此次條例修訂的主要内容是将英雄烈士保護納入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調整烈士評定程序,增加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将烈士名單呈報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二是彰顯烈士榮譽屬性,将烈士證書改以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制發。三是體現對烈士及其遺屬的敬仰和尊重,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紀念日舉行頒授儀式,向烈士遺屬頒授烈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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