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共有

準共有

所有權之外的财産權
準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有一項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1]共有在其本來意義上為數個權利主體共享一個所有權的狀态,但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如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物權,漁業權、水權等準物權以及著作權、專利權等無體财産權等也可為數人所共有,傳與民法認為此類共有法律關系與所有權的共有并無差别,因此對于此類财産權的共有,無論其為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均準用所有權共有的規定。但法律特别規定不得準共有的,不在此限。
  • 中文名: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中文名稱:準共有
  • 外文名稱:Quasi co ownership
  • 概念:準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 類型1:用益物權的準共有
  • 類型2:擔保物權的共有

基本概念

準共有的法律特征

1、準共有的權利是所有權以外的其他财産權;

2、準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3、準共有優先适用關于該權利立法的特别規定。

類型

準共有按照共有的權利的不同性質劃分,可以分成以下五種類型:

1、用益物權的準共有;

2、擔保物權的共有;

3、特許物權的共有;

4、知識産權共有;

5、債權的共有。

發生

準共有基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共同行為,取得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而發生。該種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一經取得,即在共有人之間發生準共有關系,數個共有人對共有的他物權、知識産權和債權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取得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是準共有發生的原因。對其他财産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效力

準共有發生以後,基本的效力是發生準共有的權利義務關系。

準共有的權利

準共有的基本權利,是共有人共享該權利的共有權,每個共有人都對共有的客體享有按份的和平等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規定占有、用益、處分該客體,獲得收益,保護該權利。

共同行使準共有的權,包括:一是共同的使用收益權;二是共同的處分權;三是行使準共同财産産生的物上請求等權利;四是設置準共有财産物上權的權利;五是代表權。

按份行使準共有權,包括:一是份額和份額權利;二是請求分割的權利;三是使用收益的權;四是共有部分的處分權。

準共有的義務

1、對共有物(或者權利标的)進行維修、保管、改良義務;

2、共同準共有的不得分割共有的義務;

3、對外的連帶義務或者安分義務的承擔。

法律特征

第一,準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權之外的财産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亦即,準共有的客體隻能是所有權以外的财産權,人格權和身份權等人身權不可以作為準共有的客體或者标的。

第二,準共有即準用共有的有關規定,各人就所有權之外的财産究竟是準用共同共有還是準用按份共有,應視其共有關系而定。

第三,準共有準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規範該财産權的法律沒有特别規定。如果有,則首先适用該特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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