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

消費者

社會成員
消費者,從法律意義上講,消費者應該是為個人的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也就是說,他或她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個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經營或銷售,這是消費者最本質的一個特點。從生物上講,消費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個生物群落,異養型生物,生物系統構成成分之一。包括草食動物和食肉動物,即被稱為消費者。
    中文名:消費者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Consumer 拼音:xiaofeizhe 法律主體:社會成員

定義

消費者,簡單的講:就是使用産品、消耗産品的人。

消費者與生産者及銷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須是産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而不是生産者、經營者。也就是說,他或她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個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經營或銷售,這是消費者最本質的一個特點。作為消費者,其消費活動的内容不僅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産品,而且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但無論是購買和使用商品還是接受服務,其目的隻是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産和經營的需要。

從生物上講,消費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個生物群落,異養型生物,包括食草動物和食肉動物,稱為消費者。顧名思義,這些消費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陽能來生産食物,隻能直接或間接地以綠色植物為食獲得能量,根據不同的取食地位,又可以分為直接依賴植物的枝、葉、果實、種子和凋落物為

生的一級消費者,如蝗蟲、野兔、鹿、牛、馬、羊等食草動物;以草食動物為食的肉食動物為二級消費者,如黃鼠狼、狐狸、青蛙等;肉食動物之間存在着弱肉強食的關系,其中的強者成為三級和四級消費者。這些高級的消費者是生物群落中最兇猛的肉食動物,如獅、虎、鷹和水域中的鲨魚等。有些動物既食植物又食動物,稱為雜食動物,如某些鳥類和魚類等。消費者在生态系統的物質和能量轉化過程中處于中間環節。

權利

消費者權利具體内容

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領域中所具有的權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為,也可有權不作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為。它是消費者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對消費者的權利作了明确規定,具體内容如下:

一、安全權包括兩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财産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在這裡是指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即享有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财産安全權,是指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外的其他财産的安全。

為了能使這一權利得到實現,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符合該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如家用電器不允許有漏電、爆炸、自燃等潛在危險存在。對于沒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必須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消費者的知悉權(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知悉商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所謂“知悉”,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1、消費者在不明了的情況下有權主動詢問,了解其購買,使用商品的真實情況。

2、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真實記載或說明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不經消費者詢問即消費者一目了然。所謂“真實”也同樣包括兩層含義:

1、全面正确的有關某商品或服務的情況,既不避實就虛,也不編造謊言。

2、誠實可信不帶任何欺詐情節。

消費者的知悉權(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和服務的有關情況。

3、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消費者知悉權的内容大緻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關于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品名稱、商标、産地、生産者名稱、生産日期等。

2、有關技術狀況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說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3、有關銷售狀況,包括售後服務、價格等。

三、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根據自己的消費願望、興趣、愛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主要内容有:

1、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

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

3、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别和挑選。

四、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經營者違背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交易,、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一是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确等交易條件。二是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強迫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強迫搭售等。

五、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求償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既可能人身權受到侵害,也可能财産權受到侵害。人身權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方面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财産損害,包括财産上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财産上的損失,如财物被毀損,傷殘後花用的醫藥費等。間接損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沒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減少的勞動收入或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而得不到勞動報酬等。

享有求償權的主體,是指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⑴購買者,即購買商品為己所用的消費者;

⑵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購買商品為己所用的消費者;

⑶接受服務者;

⑷第三人,即在别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财産損害的其他消費者。

六、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結社權。

雖然中國有很多政府機關從不同的側面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但是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團組織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中國,消費者社會團體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或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依法成立的各級消費者協會,使消費者通過有組織的活動,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正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

七、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獲得有關知識權

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的權利,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而且也是實現消費者其他權利的重要條件。特别是獲得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可以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效地尋求解決消費糾紛的途徑,及時獲得賠償。

八、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是消費者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人格尊嚴指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其權利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關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結,處理好民族關系,促進國家安定的大問題,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

消費者監督具體表現為: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者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具備條件

第一,消費者應當是公民為生活目的而進行的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用于生産,則不屬于消費者範疇;

第二,消費者應當是商品或服務的受用者;

第三,消費的客體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第四,消費者主要是指個人消費。但是也有例外,如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明确規定,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實質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費者個人,也包括了單位或集體,隻要是用于生活消費的,都屬于消費者範疇。

法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産、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衆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财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内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别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财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說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财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确的答複。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标價。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标明其真實名稱和标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标明其真實名稱和标記。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産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诽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争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價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争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争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于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産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産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得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産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内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财産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内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産、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産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僞造商品的産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名優标志等質量标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産的生産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2006年10月15日

●相關條例

第五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暢通。對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零售商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良好的購物秩序,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交通擁堵、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财産損失。

第六條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它宣傳,其内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着位置明示促銷内容,促銷内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台或商品,應當明示,并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确。

第十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碼标價,價簽價目齊全、标價内容真實明确、字迹清晰、貨簽對位、标識醒目。不得在标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

第十一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标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

第十二條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将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第十三條零售商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應當展示獎品、贈品,不得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内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

第十五條零售商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的,應當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内容。消費者辦理積分優惠卡後,零售商不得變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項;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十六條零售商不得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第十八條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衆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實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相關條例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内;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四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标準。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娛樂場所應當确保其建築、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标準和消防技術規範,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栅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标志,不得遮擋、複蓋指示标志。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标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

(本辦法适用于除商業性投資所建景觀外的公園、博物館、文物古迹、自然風景區等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

實施日期:2000年12月11日

●相關條例

第九條遊覽參觀點門票應實行一票制。遊覽參觀點内确有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需要單獨設置門票的,以及為方便遊客,将普通門票和特殊參觀點門票或相鄰的遊覽參觀點門票合并成聯票的,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聯票價格應當低于各種門票價格相加的總和。遊覽參觀點普通門票、特殊參觀點門票及聯票必須一并公示,由遊客自願選擇。

第十二條遊覽參觀點不得區别中外遊客、本地外地遊客設置兩種門票價格。

第十三條遊覽參觀點單位應當在售票處顯着位置标明門票種類、遊覽項目、價格、售票辦法及優惠票價的優惠對外開放。

生物學含義

消費者是指直接或間接以生産者為食物的生物,又稱異養生物(相對自養生物而言)。消費者通常都是動物。素食動物通過吃生産者以維持生命(為直接以生産者為食物),然後再由肉食動物把素食動物消化(為間接以生産者為食物)。在這個過程中,不但在生産者内的物質會被轉移,有關能量亦一并轉至消費者,但不會全部轉移。

相關名詞

1、發起者:首先提出或者有意想購買某一産品或服務的人。

2、影響者:即其看法或建議對最終決策有一定影響的人。

3、決策者:對是否購買、為何買、為何賣、何處買等方面的購買決策作出完全或部分最後決定的人。

4、購買者:即實際采購人。

5、使用者:實際消費或者使用産品或服務的人。

相關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制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的欺詐消費者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标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标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期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第四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确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1、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2、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标權的商品的;

3、銷售僞造産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銷售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5、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名優标志等質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條、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欺詐消費者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欺詐消費者行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

第八條、本辦法自1996年3月15日施行。

研究

消費者行為研究,是市場調研中最普通、最經常實施的一項研究。是指對消費者為獲取、使用、處理消費物品所采用的各種行動以及事先決定這些行動的決策過程的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該項研究除了可以了解消費者是如何獲取産品與服務,還可以了解消費者是如何消費産品,以及産品在用完或消費之後是如何被處置的。因此,它是營銷決策的基礎,與企業市場的營銷活動密不可分,對消費者行為研究,對于提高營銷決策水平,增強營銷策略的有效性方面有着很重要意義。

基本概念

消費者行為是指消費者為獲取、使用、處理消費物品

消費者行為研究一般需要了解的信息有:

WHAT:消費者購買或使用什麼産品或品牌?

WHY:消費者為什麼購買或使用?

WHO:購買和使用産品/品牌的消費者是誰?

WHEN:在什麼時候購買和使用?

WHERE:在什麼地方購買和使用?

HOWMUCH:購買和使用的數量是多少?

HOW:如何購買和使用的?

WHERE:從哪裡獲得産品/品牌的信息?

結合消費心理及消費觀念等方面的相關信息,對消費者的各種行為進行全面分析。

分析方法

1、聚類分析:

根據研究對象間的相似性進行分類,對市場進行分層,尋找競争對手。

2、回歸分析:

尋找某些事物的影響因素及其描述其影響程度。還可用于對某些事物的預測。

3、因子分析:

從衆多的觀測變量中找到具有本質意義的少量的因子,更加明确的把握事物變化的原因。

4、相關分件:

研究各變量間關系的密切程度。

5、差異性檢驗和方差分析:

分析和檢驗不同類别或變量間是否存在顯着差異。

6、對應分析:

用于探索和研究各分類變量之間的關系。

7、判别分析:

利用已經獲得的一些信息來判斷其屬性。

8、結合分析:

測量消費者對衆多産品屬性的偏好,以及确定消費者在多屬性産品之間作出的選擇。

用途

消費者行為的研究構成營銷決策的基礎,它與企業市場的營銷活動是密不可分的。它對于提高營銷決策水平,增強營銷策略的有效性方面有着很重要意義。它可以為以下各方面的研究提供支持:

1、品牌形象及品牌管理

通過消費者行為研究,在了解各品牌的知名度、購買/使用率、忠誠度、轉換率、美譽度等各項指标,了解各品牌在消費者心目的形象、地位及評價,以及産品類别形象和品牌使用者形象等的基礎上,制定出品牌的發展策略。

2、産品定位

隻有了解産品在目标消費者心目中的位置,了解其産品是否被消費者所接受,才能發展有效的營銷策略。

3、市場細分

市場細分是制定大多數營銷策略的基礎。企業細分市場的目的,就是為了找到合适自己進入的目标市場,并根據目标市場的需求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營銷方案,使目标市場的消費者某種獨特的需要得到更充分的滿足。

4、新産品開發

通過了解消費者的需求與欲望,了解消費者對各種産品屬性的評價,企業可以據此開發新産品。可以說,消費者行為研究即是新産品構思的重要來源,也是檢驗新産品各方面因素,如産品性能、包裝、口味、顔色、規格等能否被接受和應在哪些方面進一步完善的重要途徑。

5、産品定價

産品定價如果與消費者的承受能力或與消費者對産品價值的認同脫節,再好的産品也難以打開市場。

6、分銷渠道的選擇

消費者喜歡到哪些地方,以及如何購買到産品,也可以通過對消費者的研究了解到。

7、廣告和促銷策略的制定

對消費者行為的透徹了解,是制定廣告和促銷策略的基礎。通過消費者行為研究,可以了解他們獲得信息的途徑、了解他們對廣告/促銷行為的态度及評價,以及廣告/促銷行為對他們消費行為的影響等,從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廣告/促銷策略。

研究的三方面

消費者研究(ConsumerResearch),也稱消費者市場研究,是市場調研領域應用最多,同時也是消費品市場研究的一個最基礎、主要的組成部分,它是消費品生産企業,特别是民用消費品生産企業經常實施的一項市場調研。

消費者市場研究是指在對市場環境(政治、法律、社會、文化、技術)、人口特征、生活方式、經濟水平等基本特征進行研究的基礎上,運用各種市場調研技術和方法,對消費群體通過認知、态度、動機、選擇、決策、購買、使用等階段實現自身願望和需要的研究。

策點調研(S&PConsulting)的消費者研究包括消費者需求研究、消費行為與态度研究以及客戶滿意度研究等三個方面。

需求

通過問卷、訪談、座談、讨論、觀察、寫實等調查形式和手段,對目标消費者(包括個體和組織)進行全面研究,挖掘出消費者的潛在需求,幫助企業正确地進行産品定位和目标市場定位,減少企業在産品選擇和市場選擇上的失誤。在充分調查研究基礎上,進一步評估潛在市場的吸引力,評估企業在該市場的競争力,并制定相應的營銷策略。

行為與态度研究

通過研究不同群體的消費者對某一類産品(或場所)的消費心理、消費行為、消費需求、消費動機、消費決策過程以及信息獲取渠道等,可以作為企業産品市場定位以及營銷決策的重要依據。我們的消費者研究模型可以幫助企業深入了解自己的消費者,為産品定位、需求分析和确立核心競争力奠定基礎。

客戶滿意度研究

客戶滿意度研究,又稱CSR(ConsumerSatisfactionResearch),它是一種新興的調查技術。這種調查的目的是考察消費者對企業産品和服務的滿意程度,包括滿意率、顧客忠誠度、顧客抱怨以及他人推薦率等重要評價指标。通常,該項調查是連續性的定量研究,所采用的調查方法包括電話調查、入戶調查、神秘顧客和郵寄調查等。滿意度研究是尚普咨詢擅長的研究領域之一,至今已經完成了近百項滿意度的專項研究,并建立了屬于自己的滿意度研究模型。

消費者信心指數

5月27日,尼爾森發布2014年第一季度中國消費者信心指數顯示,2014年第一季度,中國消費者信心指數仍保持在曆史高位的111點,與去年第四季度持平,同比上升3點,遠遠超出了全球平均水平(96點)。

“盡管中國GDP增長率自去年第四季度的7,7%下降到本季度的7,4%,我們仍然可以看出中國消費者的基本消費動力依然強勁,”尼爾森大中華區總裁嚴旋表示。“除了中國消費者高漲的消費信心之外,農村和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論是年度還是季度來看,也均保持健康增長,最終使得中國整體零售市場較上一季度繼續保持持續增長。”嚴旋補充道。

根據尼爾森發布的最新零售數據顯示,中國市場的快速消費品零售額在今年第一季度同比增長8%,相比去年同期明顯回彈了兩個百分點。

數據顯示,2014年3月,中國快速消費品市場整體較去年同期增長8%,其中中西部地區的快速增長趨勢尤為顯着,同比增幅達14%。中西部市場的快消品零售總額占中國整體市場的17%。

同時,與上一季度相比,耐用品銷售市場同樣有不俗表現。其中,汽車産品和通信設備的零售額均保持兩位數的增長,分别為12,3%和14,7%。尼爾森的調查顯示,數碼産品已經成為各級别城市消費者未來12個月購買計劃中的首選,家電産品則緊随其後。

“正因為這些利好的上升趨勢,使得第三産業對中國整體GDP的貢獻度越來越重要,而這一點對于目前中國經濟增長模式的轉變(即從投資驅動型轉向消費驅動型)也至關重要,”嚴旋表示。

從全國各級别城市、各區域市場來看,消費信心的增長正逐漸趨同,低級别城市與高級别城市信心水平相差無幾,西部與其他地區差距正日益縮小。“從城市級别的角度,二、三、四線城市消費者信心指數正迎頭趕上一線城市;從區域劃分的角度,我們看到的是中國西部地區消費者信心的顯着提升,特别是中西部地區,其中包括四川、貴州、雲南、陝西、重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嚴旋指出。

報告顯示,中西部消費者呈現全新面貌,其巨大消費潛力有待進一步挖掘。經過連續四個季度的持續增長,中國西部消費者信心指數已經從2013年第二季度的98點增加至2014年第一季度的107點,西部地區的消費者信心指數正逐漸接近其他地區。

“中國政府啟動西部大開發戰略已近十五年,在基礎設施建設和投資注入之後,中國西部市場已經從曾經廣袤而欠發達的地區發展轉變為一個充滿活力的消費市場。”嚴旋表示,“而中國政府最新倡導的推進新‘絲綢之路經濟帶’的發展,必将為中西部地區帶來更大的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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