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申訴的程序
消費者申訴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一、申訴條件
消費者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确的被訴方。
2、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範圍。
二、消費者申訴要求
消費者申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并載明下列事項:
1、消費者的姓名、住址、電話号碼、郵政編碼。
2、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
3、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4、申訴的日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消費者申訴中,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處理,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案件屬于民事争議的,實行調解制度,應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并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60日内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
經調解不成的,或者調解書生效後無法執行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者申訴和消費者投訴的區别
一、申訴和投訴的對象不同:申訴是向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部門,而投訴是向社會團體(如消保委)或平等民事主體。
二、提出申訴和投訴的主體意願不同:投訴必須是在雙方都自願調解的條件情形下,申訴則隻需要一方當事人向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三、申訴和投訴的手段不同:投訴隻是社會團體(如消保委)或平等民事主體所進行的民事調解,而申訴是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部門除了運用行政調解的手段外,還可以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手段。
四、申訴與投訴所産生的效力不同:投訴僅具有民事調解效力,雙方當事人有一方反悔調解就無效,申訴則具有行政調解效力,雙方當事人如達成調解協議或做出處理決定,一般來說即具有行政執行力。
五、申訴與投訴的目的傾向性不同:投訴隻是就雙方争議尋求解決,而申訴除了尋求争議解決外,還附帶或保留有要求行政管理部門制裁或處罰侵權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