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這個“世界法院”由15位法官主持,他們全都來自不同的國家,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舉産生。國際法院隻根據國際法處理國與國之間的法律争端,不受理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一個國家如果不願意就可以不參加訴訟,除非有特别的條約規定要求它參加。一個國家一旦接受該法院的管轄權,就必須服從其裁判。
作用
國際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法院。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方面。
首先,法院須就各國行使主權自願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決。在這方面,應當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有192個國家為《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其中66個國家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向秘書長交存了承認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
此外,約有300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适用或解釋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轄權。各國也可根據特别協定向法院提交具體争端。最後,一國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時,可引用《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以請求書所針對國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為法院具有管轄權的依據。如後一國家接受此管轄,則法院具有管轄權并由此形成所謂當事人同意和法院。
其次,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範圍内出現的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對當事國一緻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内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機構概述
有關法規
1945年的《國際法院規約》是以1920年《國際常設法院規約》為基礎起草的,是《聯合國憲章》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國際法院于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同年制定的《國際法院規則》經過了1972年和1978年兩次修改。
法官
海牙國際法庭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候選人需要在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分别獲得絕對多數贊成票才能當選,每屆任期9年,每三年改選1/3,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院長,院長每屆任期三年。
法官是國際法院的靈魂,他們人數雖少,但還得考慮到地區均衡,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必須代表世界各大文化與各主要法系。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緻,尤其是照顧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據此原則,亞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兩名,西歐、北美、大洋洲五名,東歐兩名。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當選國際法院法官,必須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的國際法專家。在程序上,國際法院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選舉産生,而且都要獲得絕對多數,所以往往數次投票才能成功。由于世界矚目的位置,除了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選舉之外,不能有哪個國家在國際法院中自動擁有一席之地。但作為特權,五個常任理事國可一直有人擔任法官。
國際法院法官一旦當選,就不代表本國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當局。其第一項任務就是在公開庭上宣誓本人必當秉公行使職權。法官在本國政府是當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對本國政府立場的情況并非罕見。
管轄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國際法院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權限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
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該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數以上是領土和邊界糾紛,同其他法院一樣,國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無權主動受理案件。
裁決案例
1994年,海牙國際法庭經過7個月的審議,裁決利比亞與乍得有争議的奧祖地帶屬于乍得,從而從法律上結束了持續了22年之久的邊境糾紛。1973年以來,乍利兩國為争奪這一地帶多次進行過武裝沖突。1990年9月,兩國同意将這一争端交國際法庭裁決。
法院運作
各委員會
在本報告所述期間,法院為便利其行政工作而設立的兩個委員會召開了若幹次會議;截至2010年7月31日這些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預算和行政委員會:小和田恒院長(主席)、通卡副院長和基思法官、塞普爾韋達-阿莫爾法官、本努納法官、優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
(b)圖書館委員會:比爾根塔爾法官(主席)和西馬法官、亞伯拉罕法官、本努納法官、坎卡多?特林達德法官。
規則委員會是法院于1979年設立的常設機構,由哈蘇奈法官(主席)和亞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卡多?特林達德法官、格林伍德法官組成。
書記官處
法院是聯合國唯一擁有自己行政部門的主要機關(見《憲章》第九十八條)。書記官處是法院的常設行政機關,《規約》和《規則》(特别是《規則》第22條至29條)界定了該處的職責。
由于法院既是司法機關又是國際機構,書記官處的作用是一方面提供司法支助,一方面作為一個國際秘書處運作。書記官處的組織由法院根據書記官長提出的建議加以規定,該處的職責由書記官長起草并經法院批準的指示予以确定(見《規則》第28條第2款和第3款)。《對書記官處的指示》是1946年10月拟定的。本報告後面附有書記官處的組織結構圖。
書記官處官員由法院根據書記官長的建議任用;一般事務人員由書記官長征得院長批準後任用。短期工作人員由書記官長任用。工作條件在由法院通過的《工作人員條例》(見《規則》第28條)中規定。一般而言,書記官處官員享有駐海牙外交使團級别相當的官員所享有的同樣特權和豁免,其地位、薪酬和養恤金權利與職類或職等相當的秘書處官員相同。
在過去20年中,盡管書記官處采用了新技術,但其工作量随着提交法院的案件大大增多而大量增加。
把在2010-2011兩年期預算中新設的7個專業員額和兩個一般事務員額以及改劃的4個兩年期翻譯員額計算在内,2012年書記官處共有114個員額(一年前為105個員額):58個專業及以上職類員額(其中50個為常設員額,8個為兩年期員額),56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其中53個為常設員額,3個為兩年期員額)。
遵照大會表示的意見,書記官處從2004年1月1日起為其工作人員建立了考績制度。很快将對考績制度進行修訂。
書記官處正在準備根據2009年7月在秘書處生效的工作人員條例發布新的《書記官處工作人員條例》。此外,由于聯合國采用了新的内部司法制度,由聯合國上訴法庭取代聯合國行政法庭,鑒于國際法院曾在1998年承認聯合國行政法庭,因此,國際法院正在考慮通過法院院長與秘書長重新換函的方式臨時承認新的上訴法庭為上訴機關。
⒈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
書記官長是與法院進行通信的公文來往正常渠道,特别是負責辦理《規約》或《規則》所要求的一切公文、通知和文件傳送。書記官長除其他外,履行下列任務:
(a)保存案件總表,按照書記官處收到提起訴訟或請求提供咨詢意見的文件次序予以登記和編号;(b)親自或由副書記官長代表出席法院和各分庭的會議,并負責編寫這些會議的記錄;(
c)按照法院的要求安排提供或核對譯成法院正式語文(法文和英文)的筆譯和口譯;
(d)簽署法院的所有判決書、咨詢意見和命令及會議記錄;
(e)負責書記官處的行政管理以及各部和司的工作,包括依照聯合國财務程序管理賬目和财務;
(f)協助保持法院的對外關系,特别是與其他聯合國機關、其他國際組織和各國的關系,以及負責提供關于法院活動和法院出版物的信息;
(g)保管法院印章、法院檔案,以及委托法院保管的其他檔案(包括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檔案)。
副書記官長協助書記官長工作,在書記官長不在時代行其職務。從1998年起,副書記官長被授予更廣泛的行政責任,包括直接監督檔案以及信息技術司。
根據上文第49段提到的換函和大會第90(I)号決議,書記官長和代行書記官長職務時的副書記官長享有與駐海牙外交使團團長同等的特權和豁免,在到第三國旅行時享有外交使團獲得的全部特權、豁免和便利。
⒉書記官處各個實務司和單位
法律事務部法律事務部有8個專業職類員額和1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在書記官長直接監督下,負責處理書記官處内的所有法律事務,特别是協助法院履行其司法職能。
該部也作為起草法院裁決書的各個起草委員會的秘書處,同時作為規則委員會的秘書處。該部按要求對國際法問題進行研究,審查司法和程序先例,并根據要求為法院和書記官長編寫研究報告和說明。
該部還撰寫待決案件中的所有信函以及更一般的有關《法院規約》或《規則》适用問題的外交信函,供書記官長簽發。該部負責監督與東道國締結的各項總部協定的執行情況。該部還負責編寫法院會議記錄。最後,該部就與書記官處工作人員雇用條件有關的所有法律問題提供咨詢。
語文事務部語文事務部目前有17個專業職類員額和1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負責法院兩種正式語文之間的文件翻譯工作,并向法官提供語文支持。法院在其所有階段的活動中,都同樣多地使用其兩種正式語文。
所翻譯的文件包括締約國的案件書狀和其他函件;聽訊的逐字記錄;法院判決書、咨詢意見和命令的草稿及其各種工作文件;判決書所附的法官筆錄、意見和聲明;法院和及其下屬機構的會議記錄,包括預算和行政委員會和其它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内部報告、說明、研究報告、備忘錄和指示;院長和法官向外界機構發表的演講,以及給秘書處的報告和函件等。
該部還為法院的非公開和公開會議并按需要為院長和法官與當事方代理人和其他官方來訪者舉行的會議提供口譯服務。
自從該部在2000年新設了12個員額之後,聘用外部筆譯員的情況已大大減少。然而,由于法院的工作量增加,需要會議臨時人員幫忙的情況又開始增多。不過,該部盡量利用在家裡翻譯(比要求自由應聘筆譯員來書記官處工作花費較少)和遠距離筆譯(由聯合國系統内的其他語文部門來做)的做法。
法院進行聽訊和評議時使用的是外聘口譯員;不過,為了減少開支,并在法院時間表發生變化時能有較大的靈活性,以及确保該部各種工作之間形成更有效的合作關系,已決定向一些願意接受口譯培訓的筆譯員提供口譯培訓。一名英法文筆譯員已經具備專業口譯的必備條件。
新聞部有3個專業職類員額和1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在法院對外關系中發揮重要的作用。該部的職責包括答複要求提供法院信息資料的詢問,編寫所有載有法院一般資料的文件(特别是法院向大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年鑒》和各種面向一般公衆的手冊),以及鼓勵和協助媒體報道法院的工作(特别是通過編寫新聞稿和開發新的通訊輔助手段,尤其是視聽手段)。
該部還舉行介紹會,向有關受衆(外交人員、律師、學生及其他人)介紹法院的情況,還負責更新法院網站内容。該部的職責也包括内部交流。
新聞部還負責組織法院的公開庭和所有其他正式活動,特别是大量來訪,包括貴賓來訪。在這種情況下,它承擔着禮賓處的職責。
⒊各個技術司
行政和人事司行政和人事司目前有兩個專業職類員額和12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負責行政和工作人員管理方面的各種職責,包括規劃和進行工作人員的征聘、任用、升級、培訓和離職事務。在工作人員管理方面,該司确保《書記官處工作人員條例》以及法院認定适用的《聯合國工作人員條例和細則》得到遵守。
作為征聘工作的一部分,該司編寫空缺通知,審查應聘申請書,安排面試來遴選應聘人,并為獲聘任者拟定合同,辦理新工作人員的上崗事項。該司也管理工作人員的應享權利和各種福利,處理有關的人事行動,并與人力資源管理廳和聯合國合辦工作人員養恤基金聯系。
行政和人事司還負責采購、庫存管理,并同和平宮的業主卡内基基金會聯絡,處理與建築物有關的事項。該司負有某些安保方面的責任,并且也監督一般助理司的工作。一般助理司由一位協調員負責,向法官和書記官處工作人員提供送信、交通運輸、接待等服務。
财務司有1個專業職類員額和兩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負責财務事項。該司的職責特别包括:編制預算草案,确保預算執行得當,保管财務會計賬簿,進行财務報告,管理給供應商的付款和薪金支付,處理與法院法官和書記官處工作人員薪給有關的工作(如各種津貼和費用報銷)。财務司還負責支付法院退休法官的養恤金,處理司庫和銀行事務,與東道國稅務部門保持聯系。
出版司出版司有3個專業職類員額,負責法院下列正式出版物的文稿制備、校對、樣張改正、估價和挑選印刷公司等工作:
(a)判決書、咨詢意見和命令彙輯;
(b)書狀、口頭辯論和文件;
(c)關于法院組織的法令和文件;
(d)文獻目錄;
(e)年鑒。該司還根據法院或書記官長的指示負責印發其他各種出版物。此外,由于法院出版物的印刷業務外包,該司還負責與印刷商拟訂、簽訂和執行合同,包括辦理所有賬單。(關于法院出版物的更多資料,見下文第七章。)
文件司和法院圖書館文件司有兩個專業職類員額和4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主要任務是取得、保存、分類和提供主要國際法着作及大量期刊和其他有關文件。
該司針對提交法院的案件,為法官編制文獻目錄,并按要求編制其他文獻目錄。該司還向筆譯員提供所需的參考資料。該司通過同聯合國系統電子信息采購集團(UNSEIAC)建立的夥伴關系,将越來越多的數據庫和在線資源提供使用,另外還有收藏豐富的對法院有用的電子文件可供參閱。
該司已經購置一體化的軟件,用來管理所收藏的文件和該司的業務工作,不久就會推出一個在線目錄,供法院所有法官和書記官處工作人員使用。該司在工作上同卡内基基金會和平宮圖書館密切合作。
該司還負責保管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檔案(包括紙面文件、錄音資料、影片和一些物品)。這些檔案的保護和數字化計劃正在執行之中。
信息技術司信息技術司有2個專業職類員額和4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負責信息技術在法院的高效率運作和不斷發展。該司負責法院局域網和所有其他計算機和技術設備的管理和運作,并負責實施新的軟件和硬件項目,協助和培訓計算機用戶掌握所有方面的信息技術。
最後,該司負責法院網站的技術發展和管理,而且目前正在研究一個實現書記官處電話設施現代化的項目,以便在這方面實現重大的成本削減。
檔案、索引和分發司有1個專業職類員額和5個一般事務職類員額,負責為法院所收發的所有函件和文件編制索引和加以分類,随後應要求予以調取。該司的職責特别包括維護一份來往函件和所有存檔的正式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最新索引,并負責檢查和分發所有内部文件并将其歸檔,其中一些文件須嚴格保密。該司已經有一個用來管理内部和外部文件的計算機化系統。
該司還負責将法院的正式出版物分發給聯合國會員國以及許多機構和個人。
法官的秘書法官的15名秘書由一名協調人領導,承擔各種職責。一般而言,秘書們負責法官和專案法官的筆錄、修正和意見及所有函件的打字工作,協助法官管理其工作日志,為會議準備相關的文件,以及接待來訪者和答複詢問。
主任醫官從2009年起,書記官處聘用了一位四分之一時間任職的主任醫官,薪金由批給臨時人員的經費支付。主任醫官負責緊急和定期醫療檢查,對新任工作人員進行首次體檢,就健康和衛生問題、工作台人機工程學和工作條件向書記官處提供咨詢。此外,主任醫官還組織進行宣傳、篩選、預防和接種等方面的工作。
工作人員委員會書記官處工作人員委員會成立于1979年,須遵循《書記官處工作人員條例》第9條的規定。委員會章程于1991年修訂。在本報告所述期間,委員會在書記官長的支持下重新選舉了幹事、補充了其創始文件并恢複了《工作人員簡訊》。在同一時期,委員會恢複了其促進對話并聽取書記官處表達的關切的作用,并緻力于與書記官處管理層的建設性夥伴關系。
法院所在地
法院設在海牙,但法院如認為合宜時,可在他處開庭及行使職務(《規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則》第55條)。
法院使用海牙和平宮的房地。1946年2月21日,聯合國與負責管理和平宮的卡内基基金會達成協議,确定了法院使用這些房地的條件,并規定每年為此向卡内基基金會繳款。根據大會1951年和1958年核準的補充協定以及随後的修正,繳款數額有了增加。2010年聯合國向卡内基基金會繳付的年度繳款達1224093歐元。
和平宮博物館
1999年,聯合國秘書長為國際法院當年在和平宮南樓開設的博物館揭幕。該博物館由卡内基基金會經營,展示的主題是“以正義求和平”。目前正在制訂計劃以方便公衆參觀博物館展出的曆史展品:這些展品将被移至一個名為“遊客中心”的新建築中。卡内基基金會将在2011年至2012年在和平宮前修建該建築并加以管理。新遊客中心每年将能夠接待數以千計的遊客。
管轄權
訴訟案件
在2009年7月31日,聯合國的192個會員國都是《法院規約》的締約國。
目前共有66個國家依照《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和第五項提出聲明,承認法院的管轄權具有強制性(其中許多國家附有保留)。
這些國家是: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時、博茨瓦納、保加利亞、柬埔寨、喀麥隆、加拿大、哥斯達黎加、科特迪瓦、塞浦路斯、剛果民主共和國、丹麥、吉布提、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國、埃及、愛沙尼亞、芬蘭、岡比亞、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幾内亞、幾内亞比紹、海地、洪都拉斯;
匈牙利、印度、日本、肯尼亞、萊索托、利比裡亞、列支敦士登、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耳他、毛裡求斯、墨西哥、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尼日利亞、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塞内加爾、斯洛伐克、索馬裡、西班牙、蘇丹、蘇裡南、斯威士蘭、瑞典、瑞士、多哥、烏幹達、大不列颠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烏拉圭。
約有300項現行有效的多邊和雙邊公約規定法院具有管轄權。
咨詢事項
除聯合國機構(有權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的大會和安全理事會以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大會臨時委員會)之外,下列組織如今也授權就其活動範圍内出現的法律問題請法院發表咨詢意見:
國際勞工組織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
國際開發協會
國際貨币基金組織
國際電信聯盟
世界氣象組織
國際海事組織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國際原子能機構
法院成員(2014年改選)
法官制度
國際法院15名法官由選舉産生,任期九年,可連選連任。
國際法院書記官處是常設行政機關,協助國際法院履行職責。
國際法院法官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舉産生。在大會,《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但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是瑞士和瑙魯)獲準參加選舉;在安全理事會,不得對此選舉行使否決權。這兩個機關同時但單獨進行投票。“注:一般于秋季在紐約進行選舉。”
候選人必須在這兩個機關獲得絕對多數票才能當選。這通常需要進行多次投票。
為确保法院的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連續性,15名法官的任期不都是同日屆滿。每三年改選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
三年一次(通常在秋季)選舉的法官于次年2月6日上任,這一天是國際法院首批法官于1946年就任的日子。
如果法官在任内亡故或辭職,應盡快舉行特别選舉,當選法官接着完成所餘任期。
《國際法院規約》規定,法院由15名獨立法官組成,不論國籍,從品格高尚并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的法學家中選出。
事實上,許多法院成員在當選之前曾任職本國外交部的法律顧問、國際法教授、大使或最高法院法官。
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緻,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亞洲3名,東歐2名,西歐及其它國家(包括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5名。
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盡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于同一國籍。除1967年-1984年期間無中國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事實上一直各占有一個名額。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1.對當事國一緻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2.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内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裁決
海牙國際法庭其主要作用是: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聯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國漢堡,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獨立司法機關,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海牙國際法庭從1993年,其主要任務是對前南斯拉夫地區所謂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的人員進行起訴和審判。在1995年波黑戰争結束後,該法庭指控并通緝70多名涉嫌在波黑内戰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人員。19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聯盟發動軍事侵略後期,該法庭又以“種族清洗”和“反人類”等罪名對米洛舍維奇等5名南聯盟高級軍政官員發出通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