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

民間借貸利息

經濟名詞
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1]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 中文名:民間借貸利息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Folk loan interest
  • 分類:有償,無償
  • 取決于:由借貸雙方約定
  • 特點: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
  • 評估:個人信用曆史、信用行為記錄等

梗概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在民間借貸利息上産生矛盾。對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可以參照《合同法》的明确規定:

第一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借貸雙方對于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償還或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并且在債權人要求還款時,在合理期限内還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貸雙方約定了利率标準後又發生争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标準内确定其利率标準。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三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适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第四《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中明确規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當事人因借貸外币、台币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币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确無同類貨币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彙牌價折合人民币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币儲蓄利率計息。

以上是法律對民間借貸利息做出的一些明确規定,實踐中采取相應的對策,在遇到一些利息糾紛時,可以參照這些規定。

常識

人民币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注: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銀行可采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餘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餘額合計數。

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确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将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曆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于利率換算中一年隻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将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采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約定。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并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并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并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參考依據

《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号。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号。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29号。

解決方法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就前款債權債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告知其應向有關部門請求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受理〕:“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案件受理:(一)貨币借貸糾紛;(二)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在社會生活中是最為普遍的一種法律糾紛,在實戰中應注意把握下列要點:

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将一定數量的金錢包括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也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随着金融市場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民間借貸關系将會更趨規範,市場也更趨開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一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受理〕:“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案件受理:(一)貨币借貸糾紛;(二)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屬于借款合同之一種,但為遵從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将自然人之間及其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由此可見,民間借貸應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征:

一)借貸主體的自然人屬性,即借貸主體中總有一方是自然人。

二)民間借貸的資金大多數屬于民間個人自有的閑散資金,這一資金的性質決定了民間借貸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

三)借貸關系的合法性,指符合民間借貸的主體在法律保護的範圍内進行的借貸關系,方能适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否則就超出了民事保護的範疇,權利人應在行政法或刑事法律關系範疇内尋求司法救濟途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就前款債權債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告知其應向有關部門請求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意見》(試行))第163條: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采用收繳、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準,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第164條:适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對公民處以罰款的數額為五百元以下,拘留為十五日以下。依法對法定代表人處以拘留制裁措施,為十五日以下。以上兩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自然人向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在非法金融業務中發生的借貸關系,如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行為,賭場中的放碼行為等不法借貸行為,民間非法設立的地下錢莊的貸款行為等,一般超出了民間借貸關系的範疇,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範圍,不能适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來處理,相反,人民法院還可以對雙方依法制裁。因此,合法性是民間借貸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征。

民間借貸糾紛産生的原因

在實務中,民間借貸糾紛普遍且相當嚴重,糾紛産生的原因大體有如下幾種:

誠信缺失: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産生的最主要原因。誠信缺失在借貸中的主要體現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虛報自己的經濟能力,達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轉借他人或用以高風險投資如炒股、博彩、或賭博;三是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四是到期不還故意拖欠。

還款能力喪失: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産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時期,相當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間大量融資投向比較大的項目,如采礦、地産、船舶運輸等,一旦大經濟形勢變化,資金鍊斷裂,風險大幅度上升,還款能力逐步喪失。

出借人追逐高額利潤,出借人隻考慮以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緻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

沒有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使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

借款文書不規範或幹脆沒有,導緻文義含糊、不确切,利息約定不明确,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還有礙于雙方友好關系,幹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

民間借貸在法律關系上分類屬于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貸雙方的行為效力是審查借貸關系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民間借貸關系的自由性和合法性特征決定了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關系的限制并不嚴格。而是讓當事人擁有較多的自主權利。《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确定了隻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再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頒布的《關于如何确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問題的批複》,更是明确“隻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在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時,一般隻要從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借款行為合法,即可以認定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生效問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确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由此,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借貸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前提條件的。實務中,按照民間借貸的習慣,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給付錢款,再由借款人開具借條。

再次,在民間借款合同實踐中,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間借款合同違反《合同法》關于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高出的部分無效。

2、民間借款合同中規定有複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将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于複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複利的計算結果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200條規定,約定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該約定無效

4、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行為無效。

5、民間借款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6、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7、在民間借款合同關系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手如何确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複》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産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民間借貸訴訟中時效問題

民間借貸訴訟時效分無借貸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貸合同兩種情形。

1、有還款期限的借款時效:民間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一般适用兩年的一般時效制度,有償還期限的,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沒有返還借款,貸款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兩年内不主張,即認定超過訴訟時效。

2、無還款期限的借款時效:實踐中,無還款期限的借貸合同大量存在,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符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訴訟時效,而非兩年的時效,否則将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有違公平原則。如果無期限借貸合同超過了二十年的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則喪失勝訴權。但通常以貸款人知道債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原債務成為自然債務,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3、司法實踐對時效的處理:

第一、民間借貸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确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3條規定: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遭到拒絕或表示無力履行的,則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自債務人表示拒絕或無力履行時開始計算;如債務人未表示拒絕或表示無力履行的,或者承諾履行債務的,應當給債務人合理的準備期。準備期屆滿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自準備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當事人對合理的準備期達成一緻的,從其約定;不能達成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确定,原則上不利少于二個月。

第二、在下列情況下應當認定訴訟時效未超過:第一,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第90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确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此條規定,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可以視為借款人自願放棄時效利益,對償還原債務的一種認可,使債務從自然債務轉化為可強制執行的債務。第二,分期履行借貸合同的時效認定。分期償還債務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種重要方式,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界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民間借貸的利息處理

(一)處理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1、無息推定原則。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應當推定确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确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中就明确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不保護複利原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中都明确規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

(二)司法實踐中對民間借貸利息計算的幾種特别處理情形

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規定,利息的計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争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貸雙方如果約定了利率,但對約定利率發生争議又不能證明的,可适用民間借貸利率“可适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

2、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幹意見》的規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3、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4、由債務人行為引起的無效借貸關系,如債務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債權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形成的無效借貸關系,債務人除返還本金以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資金占用費。

5、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過高的,一般隻保護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這裡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不完全等同于《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符合我國銀行利率市場化改革後的實際。但是,如債務人自願給付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幹預。

6、借貸雙方僅約定借款利息而未約定逾期利息計算标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标準計算問題的批複》(法釋〔1999〕8号)和《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标準計算問題的批複>的批複》(法釋〔2000〕34号)計算。如約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計算标準的,則按照約定的借款利息标準計算逾期利息。

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的審查

以下内容直接引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相關内容,因為該部分内容至少可以反映我國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實踐中的具體作法。

1、借據形式真實性的審查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确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内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債務人對借據内容的筆迹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确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提供筆迹比對樣本等鑒定配合義務。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鑒定或不履行鑒定配合義務的,法院依法裁判。對案情複雜、利害關系重大,不鑒定會影響關鍵事實準确認定或造成難以彌補的錯誤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委托鑒定。

司法鑒定的申請應向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具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提起。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負擔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确定。

《上海高級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若幹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18号)》規定: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具體區别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公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要看當事人的合意,即借據是否真實有效,在該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對于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條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的。而對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需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己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這種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借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2、借貸合意的審查

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應當就其抗辯主張的法律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不能證明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債權人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另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3、借貸履行事實的審查

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4、現金交付的審查

對于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擔不利後果。

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金額大小的界定,鑒于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的個體經濟能力有差異,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民間借款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案件事實真僞不明的,債權人應當就借貸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實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債務人就其抗辯主張的債權受妨害或者受制約、債權已經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1)債權人舉證責任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争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據、帳溥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因此,在此類合同糾紛案件中,隻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餘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貸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存在的民間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據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是借款協議,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當然,隻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即可愛些借據雖然記載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确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此外,原告根據案件實際,提供證人證言等其他相關證據。

(2)債務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債務處理的司法實踐

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其個人名義向他人借貸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号)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原則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借款人配偶提出異議,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一)借貸雙方明确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

(二)借貸發生時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三)出借人明知或者應知借款人夫妻雙方處于分居或者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所需。但出借人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除外。

2、《上海高級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若幹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18号)》:借貸糾紛案中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認定

此類案件中,首先應當将是高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有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于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主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不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主的個人債務。

債權人起訴借款的夫妻一方還款,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請,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現債權人另行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處理方式。上海高院《關于貫徹審執兼顧原則的若幹意見》(滬高法[2007]135号)第六條對此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債權人以債務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即使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不是合同當事人,立案部門一般也應準許。

(二)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追加債務人配偶為案件當事人的申請,一般應予準許,并對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債權人僅以債務人為被告起訴并勝訴後,又訴請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審判部門應對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

(三)執行中,申請人申請追加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執行人,且該債務形成于債務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執行部門一般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并裁定追加;對符合《關于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适用若幹問題的解答》的規定,難以推定為共同債務的,可引導申請人起訴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立案部門一般應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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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包括信用分數和信用等級。信用分數同時對應了相應的信用等級。每一個用戶都有自身的信用分數以及相應的信用等級。

信用分數信用分數的通常範圍是從0到100,即從起始、缺乏信用信息到非常優異的信用。借款人由于多次逾期、違約等不良的信用行為,以及其他反映個人信用度的不良行為(如欺詐等),可能會獲得負的信用分數。

信用分數主要來自于對用戶四個方面的評估:

1)個人信息;

2)個人财務信息;

3)個人信用曆史、信用行為記錄;

4)個人其他相關行為記錄(如有否犯罪記錄)。

提升信用分數及等級影響信用分數及等級的因素包括:信息的質量,即信息的完整、細緻、準确程度;信息是否已經驗證;不同的信息、不同的驗證手段有不同的重要程度(即信用分值);不同的信息之間有相互影響,并不是簡單疊加的關系。

逾期到期的還款還沒有被完全償付。逾期會對借款人産生逾期管理費以及逾期罰息。陽光民間借貸會積極組織進行逾期階段的催收工作。

違約逾期超過30天的為違約。違約反映了借貸進入另一個階段,借貸償還的可能性、及時性都進入了一個更低的狀态。違約會對借款人産生違約管理費以及違約罰息。陽光民間借貸會積極組織進行違約階段的催收工作,并會及時采取曝光黑名單以至法律手段應對惡意違約、保護借出人的合法利益。

違約并不等于完全損失。違約金額有一定的收回率。

違約率反映了借貸的年化的違約比例,從根本上影響了借貸的風險和收益。更高的違約率對應了更高的本金和利息的損失。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違約率決定了合理的利率範圍。年化的利率必須高于年化的違約率,才能至少保證本金的收回。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關于審理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約定利息

首先,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因此,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隻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以及《若幹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不得超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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