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

民政

主管民間社會事務的行政部門
民政,是主管民間社會事務的行政部門,一般包括婚姻登記、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擁政愛民、區劃地名、老齡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機構設置:國家級設民政部,省(自治區)級設民政廳,市縣級設民政局,鄉鎮設社會事務辦公室。
    中文名:民政 外文名: 别名: 拼音:mín zhèng 詞性:名詞 性質:是主管民間社會事務的行政部門 内容:婚姻登記,救災救濟等 最早時間:西周“民事” 我國成立時間:1949年

基本介紹

【詞目】民政

【拼音】mín zhèng

【詞性】名詞

【解釋】政府處理的有關人民的行政事務,如戶政、婚姻登記、優撫、救濟等。

【基本解釋】[civil administration]政府處理的有關人民的行政事務,如婚姻登記、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擁政愛民、區劃地名、老齡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社會事務。

來源

民政部門和民政工作:民政部門是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常設國家行政機構。民政工作具有中國特色,它是泛指中國曆代國家或政府以人民群衆為對象,與人民群衆切身利益密切有關的一些社會性、政治性的國内社會行政管理工作。其工作内容,無論從曆史還是以當代來說,都是極為廣泛的,僅隻當代民政來說,它涉及國家政權建設、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行政管理等各個方面。

中國民政的由來:中國民政的由來和發展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産物。民政工作曆史悠久,源遠流長,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國家行政管理工作。許多民政業務已有3000多年的曆史,在西周時期就有領土疆域劃分、基層行政組織設置、調解民事糾紛、救災救濟等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古稱"民事"。但"民政"一詞的出現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則是在唐宋時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說,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論,"民政"一詞逐步在官方和民間廣泛使用。很明顯,這種意義上的民政是廣泛意義上的民政,是泛指各種有關民衆事務的行政管理工作。時人之所以把這些工作總括起來稱之為"民政",大約是受了"民本"思想的影響。自古以來,曆代有識之士都認為"民為邦本,本固邦甯",隻有廣大民衆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主張當政者應考慮民衆的願望,辦理民衆事務,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謂"為民行政"。這就是中國民政的由來和最初的涵義。

民政概念由泛指各種民衆事務的行政管理到特定的部分行政管理工作,大約始于南宋。南宋徐天麟編纂《兩漢會要》把國家管理活動分為15大類,民政作為其中的一大類,與其他門類相并列,初步确立了民政概念的特定涵義,并為後人所認同。民政門類包括:戶口、民伍、風俗、鄉役、泛役、複除、荒政、置三老、鄉亭長、尊高老、恤鳏寡孤獨、治豪猾、勸農桑、賜民爵、崇孝行、戒奢侈、禁厚葬等數十項事務。在漫長的曆史進程中,伴随着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政的内容也常有變化。但變中有恒,-些基本的事務始終未曾間斷,曆代相承,延續至今。不過,盡管南宋時期開始出現了特定涵義的民政,但民政概念所包含的事項仍然十分廣泛,直到本世紀初國家并沒有設立專門的民政機構,也就無法形成獨立的民政工作體系。

中國民政機構及演變: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頒布改革中央官制的诏谕稱:設官職,莫不因時制宜。巡警為民政一端,着改為民政部,這也是中國曆史上首次設立民政部專管民政事務。民政部為集全國公安、内務、民政于一身的最高首腦機關。清末民政部主管的事務主要有: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行政區劃、警務治安、戶口管理、風尚習俗、災荒政務、移民事務、土地管理、官辦土木工程、醫藥衛生、宗教寺廟、喪葬事務及編審圖志、管理文物等。民政部的設立是行政管理專業化的産物,标志着獨立的民政管理體系開始形成。辛亥革命以後,中國開始實行新的行政體制,行政管理機構設置更加專業化。北洋軍閥時期和國民黨統治時期,中央政府均設内務部主管全國内務行政,基本業務同于清末民政部,新增了地方選舉和地方官吏任免等少量業務。與内政部對應的地方機構,省為民政廳,市為民政局(處),縣設民政科,負責地方民政事務。在這個時期的政府職能機構中,一般把民(政)、财(政)、建(設)、教(育)作為必設機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主管民政事務的機構為内務部,地方一般是省設民政廳,市、縣設民政局。建國初期到1955年第三次全國民政會議,内務部主管的業務主要是:地方政權建設、行政區劃、優撫安置、救災救濟、士地管理、戶籍國籍管理、民工動員、婚姻登記管理、社團登記管理、移民安置、遊民改造、妓女改造、禁煙禁毒、老區建設等。第三次全國民政會議以後,内務部主管的業務有較大的調整,主要負責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社會福利、婚姻登記、行政區劃及政府機關人事管理。1968年内務部在"文革"中撤銷,其業務分由财政部、公安部、國家計委等幾個部門管理。

1978年國家恢複統管民政工作的機構,五屆全國人大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主要業務是: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社會福利、行政區劃、基層選舉、婚姻登記、殡葬改革及國家政府機構人事管理等。1983年、1988年、1993年機構改革對民政部主管的業務都有所調整,有的業務分離出去,有的業務新增進來。根據1993年國務院批準的民政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規定,目前民政部主管的業務主要是: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福利、農村養老保險、基層政權和基層群衆自治組織建設、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社團管理、婚姻登記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及涉外兒童收養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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