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

民事官司
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沖突,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由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其他案件,在訴訟和審理過程中,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當事人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産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
    中文名:民事訴訟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漢語注音:mínshìsùsòng 英文釋義:a civil action;common pleas

基本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2)訴訟權利義務平等。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根據,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是該憲法原則在司法救濟制度中的具體體現;二是源于民事主體在民事實體法律關系中的平等。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平等決定了訴訟權利義務的平等;訴訟權利義務平等是維護實體權利義務平等的必要手段。

當事人平等原則的實現依賴于法院的保障。它要求法院确實保障雙方當事人處于完全平等訴訟境地,對當事人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不得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要求法院為雙方當事人創造和提供同樣的、均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機會和便利條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幫助當事人正确行使訴訟權利,主動告之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及其後果,及時行使釋明權;要求法院對一切訴訟參與人平等保護和平等制裁,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總之法院确實履行好保障職責,是當事人平等原則得以實現的關鍵。

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内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确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于: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于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内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并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内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内容。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

依法自由處分原則

依法自由處分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自由支配或處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着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不予幹預。但現代社會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對處分原則輔之以必要的限制,即處分必須在法定範圍内。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處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法院進行指導和監督,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實行依法自由處分原則,不僅符合程序自由的價值要求,保障當事人自由地選擇和支配自己的權利和訴訟程序;而且符合和體現民事訴訟的規律,形成處分權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對防止審判權的濫用,規制審判權的運作等都有積極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涵義是: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該原則為一切市場參與者樹立了“誠實商人”、“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标準,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誠實信用曾經曆了從商業習慣到債履行的基本原則,再到涵蓋整個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的演變過程。它不僅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謂之“帝王條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野,開始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為高層次的理念為人們所信奉和遵循。現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将該原則貫徹于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也頻繁地适用該原則解決實踐中的各種糾紛和法律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指導、規制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确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審判,維護程序正義,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積極作用。

程序公開原則

程序公開也叫審判公開,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審理過程和判決宣告一律公開。公開的内容,包括審理開庭前的公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判決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也應當公開)的公開。公開的對象,一是對群衆公開,允許群衆旁聽;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瑞士,甚至允許公開合議成員的不同意見;而在大陸系國家和我國,合議庭評議是不公開的。但是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态度有所松動,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是允許公布不同意見的。對當事人來說不存在公開和不公開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必須開庭審理,傳喚雙方當事人并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訴訟。不能因為案件不公開審理就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加以限制。

法官中立原則

法官中立原則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争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任何關聯。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争訟,也不得與案件結果或争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法官雙重角色難以保證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法官在審判中可能因種種原因(如當事人語言莽撞、行為粗魯、不通情達理等)而對其産生偏見,這種偏見雖是主觀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礙法官公平地對待當事人和處理糾紛。

3、法官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範。包括尊重當事人、秉公執法、剛正不阿;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請或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等。當然,中立原則并不等同于消極原則。法官應積極組織、指揮審判過程,認真履行告之義務,及時行使釋明權,必要時主動收集證據、提醒律師和詢問證人等。

程序效益原則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表現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以及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實現或不利後果的避免大于他們在訴訟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社會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實現其價值目标方面所達到的社會效果。表現為訴訟機制的重要性被人們所認識;運用訴訟維權的民衆增多;社會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程度高等。

以上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探讨,可能概括不了該領域的所有原則。盡管如此,它們卻是構成司法救濟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堅持這些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充滿活力、實現其訴訟目的的關鍵所在。

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回避制度。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不包括證人)

3.公開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後即終結。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終審裁判确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之一,民事訴訟法學與仲裁法學則是我國法學體系中重要學科。其内容豐富,涉及面廣,實用性強,在社會生活發揮着重要作用。

民事訴訟與仲裁制度所涉及的知識點多,技術性規範多,強制性規範多,内容不易把握。曆年律師資格考試試題中,考點多集中于: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等),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等),一審程序(起訴條件、撤訴、缺席判決、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與終結、反訴與訴的合并、簡易程序的适用範圍與特點、可以上訴的裁定等),二審與再審程序(上訴條件、方式、審查範圍、在身體其條件與審判程序),執行(執行依據與執行和解),仲裁原則、仲裁的适用範圍、仲裁協議、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等。

注意問題

(1)主體要合法。

民事訴訟主體,也就是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訴訟中第三人,共同訴訟人。原告是指提起訴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的人。訴訟中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共同訴訟人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标的為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

(2)起訴書送達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所謂管轄,是指哪個法院有權受理案件,分為級别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級别管轄主要是法院之間誰有權受理案件的問題。地域管轄是指公民應當向那個法院起訴的問題。移送管轄是指受案法院在受理後,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受理案件。

(3)起訴書的擡頭要寫明“民事起訴書”字樣。

起訴書的内容要簡潔明了,證據要充分确鑿,并且要寫明所附的證據名稱、份數。在起訴書的最後,要簽署起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年月日。

民事訴訟修改

2019年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出席發布會介紹情況并答記者問,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會議。

老百姓常說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與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和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的客觀公正密切相關,在訴訟中居于重要地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是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及相關的程序規則,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開,統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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