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代理人

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權限内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1]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權限”又稱為訴訟代理權限,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
    中文名:民事訴訟代理人 外文名:legal representative in civil action 别名: 來源:民事訴訟法

概述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權限内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權限”又稱為訴訟代理權限,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n民事訴訟一般由當事人親自進行,但在當事人不能或難以親自進行訴訟時,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幫助其訴訟。民事訴訟代理就是适應這一客觀需要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

分類

民事訴訟代理人可分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n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n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n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n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n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n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n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權。n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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