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

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在理解權利的概念時,要注意與權能和權限相區分。其中,權能通常指權利的具體形式;而權限是法律準許當事人意思發揮作用的限度範圍。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權利能力者,若任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可能會損害自己,也可能會損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為能力,兩者确認的标準不同。
    中文名:民事權利 外文名: 别名: 分類:物權、債權、繼承權,财産權利 含義: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内容:财産所有權

含義

民事權利包含以下含義:

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分類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财産利益為内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财産權和人身權。

财産權,是指以财産利益為内容,直接體現财産利益的民事權利。财産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産權中的财産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财産内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産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産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财産權多為非專屬權。

内容

一、财産所有權

(一)财産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财産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财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與其他物權相比,财産所有權具有如下特征:

(1)所有權為自物權。(2)所有權為獨占權。(3)所有權為原始物權。(4)所有權為完全物權。(5)所有權是具有彈性力、回歸力的權利。

(二)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三)财産共有權

二、債權

(一)債的概念和特征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的特定能權利和義務關系。債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有如下特征:

1.債的關系當事人都是特定的;

2.債的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知識産權和行為;

3.債權的實現必須依靠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4.債可以因合法行為而發生,也可以因不法行為而發生。

(二)債的發生根據

債發生的根據,即産生債的法律事實。引起債發生的主要根據有:

1.合同之債。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産所有權、人身權利或知識産權的行為。

3.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不應獲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

4.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财物的行為。

5.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之債。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單方法律行為能在與該行為有關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債的關系。

(三)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

(四)債的消滅

債因下列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消滅:(1)因履行而消滅;(2)因雙方協議而消滅;(3)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4)因抵消而消滅;(5)因債權人免除債務而消滅;(6)因債務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滅;(7)因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而消滅。

三、人身權

1.人身權的概念

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與其生命和身份延續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财産内容的民事權利。

2.人身權的種類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方面内容。

(1)人格權,是法律規定的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權;②榮譽權;③名譽權;④生命權;⑤身體健康權;⑥自由權;⑦肖像權。

(2)身份權,指因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而産生的權利,主要包括:①知識産權中的人身權利;②監護權;③公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身份權,即親權;④繼承權。

(3)人身權的保護方法,《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了适用保護人身權的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四、知識産權

知識産權,又稱智力成果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和工商業生産經營标記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其内容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标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五、财産繼承權

(一)财産繼承權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财産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财産的權利。

2.财産繼承權的法律特征為

(1)它與财産所有權相聯系;

(2)它與一定身份相關聯;

(3)其實現必與一定法律事實相聯系。

3.繼承的方式

中國遺産繼承的方式有四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

(二)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的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關于繼承人的範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産分配的原則,按法律規定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三)遺産處理

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又稱“民事權義能力”、“權利能力”。法律确認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不同。(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賦予,而不由任何人決定。法律不僅規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且規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後者則由個人決定,隻有參與具體的法律關系才能享有,其權利的範圍不僅決定于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和法律規定,而且決定于個人的财産狀況。(2)前者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實際利益。民事權利則以一定實際利益為内容。(3)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前提,作為主體資格的具體條件,既不能轉讓,也不得放棄,本人也不得自行處分。民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自行處分。民事權利能力依民事主體的不同,分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本質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民事權利的内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範圍内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内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财産權和人身權。财産權是指以财産為客體、以财産利益為内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不體現财産内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财産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産權、繼承權等。

行使

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實施一定的行為。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兩種。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為行使權利;法律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

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兩項主要原則:

第一,自由行使原則。權利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自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他人不得幹涉。

第二,正當行使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應依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保護

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指為保障權利不受侵害或恢複侵害的民事權利所采取的救濟措施。

民事權利的保護分為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

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又稱為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其權利。自我保護的方式主要有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兩種。

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為:第一,須為保護自己的權利;第二,須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第三,須采取法律許可的方式;第四,須事後當即請求國家保護

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指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

相關規定

中國對民事權利的研究有很大的發展,對人格權的研究最為突出,對股權(股東權)和著作權的研究也受到重視。但是對各種民事權利隻作分離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夠的,必須把各種權利放在一個整體(民事權利體系)中來研究,才更好些。

要把各種民事權利組成一個體系,首先有個分類的問題。分類就要有一定的标準。一般民法書都講到的普通的分類是:依權利的内容分财産權與非财産權;依其作用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依其效力所及的範圍分絕對權與相對權;等等。在這中間,最重要的是第一種,可以說這是一種基本的分類。因為作為分類的标準,“内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種分類構建的權利體系,對人們認識民事權利的整體情況和各種權利的特性,最為便利。所以通常講的民事權利體系,首先指的是這樣建立起來的體系。

這種分類以民事權利的内容為标準。所謂權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權利而受到保護的利益。随着社會發展,這種受保護的利益也在發展。某些“利益”不受保護了,這種權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權;某些利益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這種權利的地位也應提高,如人格權;此外,有的權利的性質應該重新确定,如知識産權;有的權利應該給予應有的地位,如社員權。有必要對傳統的民事權利體系加以審查,重建民事權利的體系。

民事權利的内容,即其保護的利益,極為複雜,而且随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增多,因而依這一标準對民事權利所作的分類,很難把一切民事權利網羅無遺。但不能因此而放棄這種分類,因為實在找不出一個更好的辦法。現在隻好仍用這種分類而把各種民事權利最大限度地網羅進去。

上一篇:留置權

下一篇:痕迹鑒定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