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外彙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彙局辦理登記:
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出口合同複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原件及其複印件。
另外,在辦理時,應确保電子口岸IC卡已經激活。
外彙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彙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彙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内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内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内将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彙局注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内容一緻。
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内、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
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内,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僞标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彙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彙之日起30天内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到外彙局辦理出口收彙核銷。
丢失處理方法
核銷單狀态為"未用",則企業和外管局均可以在電子口岸系統上做"挂失"操作;
核銷單狀态為"已用",則企業需聯系外管局做"挂失退稅聯"操作。
審核原則及注意事項
審核原則
對于已報關出口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的,外彙局應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彙系統"對核銷單退稅專用聯進行挂失處理,出口單位收彙核銷後,外彙局在三個工作日内為其簽發"出口收彙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并加蓋出口收彙核銷監管業務章;
已辦理核銷手續遺失核銷單退稅聯的,外彙局應審核稅務部門簽發的未退稅證明或補稅證明同時,查實該筆核銷單确已核銷,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彙系統"對核銷單退稅專用聯進行挂失處理,外彙局在三個工作日内為其簽發"出口收彙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并加蓋出口收彙核銷監管業務章。
注意事項
核銷單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彙系統"中的海關使用狀态應為"已用"。
正确蓋章
在使用之前,必須先蓋章和蓋在正确位置,否則無法報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