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衆公司

非上市公衆公司

金融術語
非上市公衆公司(以下簡稱公衆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緻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二)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衆公開轉讓。非上市公衆公司(以下簡稱公衆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緻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二)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衆公開轉讓。[1]
    中文名:非上市公衆公司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類别:公司 釋義:公開發行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根據:《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簡介

非上市公衆公司主要包括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開募集(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使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職責界定

2006年12月21日,中國證監會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監管辦公室”。該部門的職責被明确界定為四個方面: 

1、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不上市股票的申報材料并監管其發行活動; 

2、核準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 

3、拟定公開發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規則、實施細則并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 

4、承擔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核準

對非上市公衆公司的核準:

非上市公衆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緻股東累計超過200人;(2)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衆公開轉讓。

根據非上市公衆公司的定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因三種原因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後成為非上市公衆公司:

1.股東非公開轉讓股票導緻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1)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緻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在提交申請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将相關情況通知所有股東。

(2)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個月内将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2.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開轉讓

(1)申請其股票向社會公衆公開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證券交易場所的審查意見。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2)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前,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緻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監管辦法

2013年1月1日起,《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管辦法》(下稱“監管辦法”)開始正式實施。

相比于2012年6月的征求意見稿,正式實施的監管辦法做了進一步優化:定向發行的對象範圍和人數限制适當放寬,以鼓勵創新型企業建立股權激勵機制;小額融資豁免标準也得到放寬,定向融資更為便利;特别是明确了非上市公衆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為“轉闆”預留了空間。

同時,中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也已經成立。2013年1月1日之後,在該系統(即“新三闆”)挂牌的公司,經過定向發行,股東人數可以突破200人的限制。

相關定義

公衆公司:公衆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使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就是以個人名義所注冊的公司,不屬于國家以及集體經營;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衆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衆公司。

非公衆公司:所謂的“非公衆公司”的股份,不是按公衆公司方式發行(類似于集資);由于我國法律對這類問題一直沒有明确規定,導緻這類公司的股份轉讓也一直無法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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