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證書

學位證書

證明學生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而授予的證書
學位證書,又稱學位證為了證明學生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而授予的證書,在我國學位證授予資格單位為通過教育部認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學研究機構。目前我國學位分為三類: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其中,學士學位裡還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統稱學士學位。獲得學位意味着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的學術稱号要求, 經在高等學校或科學研究部門學習和研究,成績達到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授與并得到國家社會承認的專業知識學習資曆。
    中文名:學位證書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其他外文名:diploma 别稱:學位證 類 别:學曆證書

相關信息

比如你在一個大學修完該修的學分,所有成績及格,你就可以拿到該學校的畢業證。但是學位證是在所有成績的及格的基礎上,有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大部分學校都會要求學分績點達到2.0(通常即加權平均分為70分)以上才能被授予學士學位,否則隻能拿到畢業證。有些學校有特别要求,比如若出現考試作弊的行為,畢業時隻能拿到畢業證,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目前我國大學的學位證書已不與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挂鈎。若幹年前很多學校要求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否則畢業時拿不到學位證書,但該限制已經在最近幾年中陸續廢除。

發證機構

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簡稱“學位中心”)是教育部的直屬事業單位,接受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領導,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授權,學位中心自2000年起面向國内外開展“中國學位證書及其它教育背景材料認證”工作。為滿足留學需要,自2006年起,開展“高中會考和高考成績認證”工作;自2008年起,開展“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證書認證”工作。

發證原則

學位中心按照公正、誠信、準确、自願”的原則開展以上三項認證工作。申請人隻需按要求提供相應的認證材料,并交納相應費用,即可獲得學位中心出具的《認證報告》。報告内容包括“證書持有人的自然信息”、“證書頒發機構的合法性”及“證書内容是否屬實”等信息。認證報告由特制的加密防僞紙張打印,加蓋學位中心認證專用印章,并可在網上進行在線驗證。

相關法規

一、為加強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證所發學位證書的規格質量,學士學位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會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

二、統一印制的學士學位證書,封面顔色為墨綠色,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部印有“學士學位證書”字樣;内頁按學位授予對象分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三種。

三、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學位授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學士學位授予标準,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1.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同意授予學士學位決定後,方能發給學士學位獲得者。

2.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分别編号,并組織專人用毛筆或鋼筆,正楷填寫,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個别單位沒有鋼印的可蓋紅色單位印章),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後,方為有效。

3.學士學位證書是表明學位獲得者在學術上已達到學士學位水平的證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發現證書有塗改者,不再有效。

4.如發現學士學位獲得者有不符合條件的,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授予其學士學位的決定,并收回已發的學士學位證書。

5.學士學位一般不予補授,學士學位證書一般也不予補發。

四、各學位授予單位領取空白學士學位證書後,應指定專人妥為保管,防止損壞和丢失。對發出的學士學位證書,應有登記(包括證書編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學專業,就學時間和學制的年限,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日期,發證日期,經辦人等)。

五、授予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對發給他們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外,同時給英文或法文譯文副本。

六、關于學士學位證書訂購工作。

學士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統一到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訂購。

自2016年1月1日起,學位證書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印制,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制的學位證書不再使用。各學位授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學位證書制發方式的調整工作,做好宣傳解釋,确保穩步實施。

區别

從學習收獲來看,學曆代表着學習的經曆,學位代表着學習水平和層次。學曆僅僅證明了一個人學習的時間和過程,但學位卻是對這個人所學知識達到一定水平的認可。因此,學位的價值要超過學曆。

從市場認可度上看,對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的人來說,雙證比單證有競争優勢。但在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則差别不大,關鍵是個人能力與專業背景。

學位證書格式

學位證書分博士學位證書、碩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專業學位證書四類,其中,學士學位證書按授予學位對象不同,分别印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字樣;專業學位證書按授予學位級别不同分為博士專業學位證書、碩士專業學位證書和學士專業學位證書三種,在學位證書版心底沿上方印有“專業學位證書”字樣。

(一)博士學位證書:A4紙周邊印有花邊,底紋襯托防僞圖案水印,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其下印有“博士學位證書”字樣;版心為粉紅色,同時印有授予博士學位的有關内容;右側留有粘貼學位獲得者照片的位置。

(二)碩士學位證書:A4紙周邊印有花邊,底紋襯托防僞圖案水印,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其下印有“碩士學位證書”字樣;版心為淺藍色,同時印有授予碩士學位的有關内容;右側留有粘貼學位獲得者照片的位置。

(三)學士學位證書:A4紙周邊印有花邊,底紋襯托防僞圖案水印,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其下印有“學士學位證書”字樣;版心為淺綠色,同時印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内容;右側留有粘貼學位獲得者照片的位置。

在版心底沿上方,按授予學位對象不同,分别印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字樣。

(四)專業學位證書:其版心印有授予專業學位的有關内容,版心底沿上方印有“專業學位證書”字樣,其他與上述相應的博士、碩士、學士學位證書格式相同。

學位證書内容

(一)、博士、碩士學位證書的内容說明:

按照博士、碩士學位證書樣式中注明的位置編号,學位證書内容逐項說明如下:

1.學位獲得者姓名的全稱。

2.學位獲得者的性别。

3.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的學位獲得者的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記載一緻)。

4.依次為學位授予單位的全稱和學科、專業名稱(隻設一級學科的填一級學科名稱;一級學科範圍内自主設置學科、專業的填一級學科名稱,是否同時填寫學科、專業名稱由學位授予單位确定)。

5.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按國家法定門類)。

6.學位獲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

7.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8.“校(院、所)長”兩字。左右兩端分别與下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評”、“會”兩字對齊。

9.校(院、所)長簽字。

10.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如為代理,應在簽字後注上“代”字。

校(院、所)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簽字時可在9、10兩位置居中簽一個名字。

11.證書編号。

12.用漢字填寫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二)、學士學位證書的内容說明:

按照學士學位證書樣式中注明的位置編号,學士學位證書内容逐項說明如下:

1.學位獲得者姓名的全稱。

2.學位獲得者的性别。

3.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的學位獲得者的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記載一緻)。

4.“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此項依次填寫學位獲得者的就讀學校和所學專業的全稱。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此項依次填寫:就讀學校、學習形式(脫産、業餘、夜大、函授、電大、網絡教育)、所學專業的全稱。

非學位授予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并獲得學士學位者,此項為非學位授予單位的全稱、專業。

5.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按國家法定門類)。

6.學位獲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

7.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8.“校(院)長”兩字。左右兩端分别與下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評”、“會”兩字對齊。

9.校(院)長簽字。

10.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如為代理,應在簽字後注上“代”字。

校(院)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簽字時可在9、10兩位置居中簽一個名字。

11.證書編号。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分别編号。

12.用漢字填寫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13.學位獲得者國籍的全稱。此項僅限“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三)、專業學位證書的内容說明:

按照專業學位證書樣式中注明的位置編号,專業學位證書内容逐項說明如下:

1.學位獲得者姓名的全稱。

2.學位獲得者的性别。

3.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的學位獲得者的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記載一緻)。

4.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5.專業學位名稱(按國家規定名稱)。工程碩士專業學位此項還須填寫工程領域名稱,例如,在機械工程領域獲得工程碩士學位者,應填“機械工程領域工程”。

6.專業學位名稱(按國家規定名稱)。

7.學位獲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

8.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9.“校(院、所)長”兩字。左右兩端分别與下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評”、“會”兩字對齊。

10.校(院、所)長簽字。

11.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如為代理,應在簽字後注上“代”字。

校(院、所)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簽字時可在10、11兩位置居中簽一個名字。

12.證書編号。

13.用漢字填寫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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