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代理

服裝代理

出口商與服裝代理商達的協議
服裝代理是指服裝出口商與國外的服裝代理商達成協議。由服裝出口商作為委托人,授權服裝代理人代表出口商推銷服裝産品、簽訂合同,由此而産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與服裝經銷不同的是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内行事,不承擔銷售風險和費用,不必墊付資金,通常按達成交易的數額提取約定比例的傭金而不管交易的盈虧。
    中文名:服裝代理 外文名: 别名: 特點:隻賺取傭金 委托人:由服裝出口商作為委托人 根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權限的不同

種類

根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權限的不同,銷售代理可分為下列幾種

服裝總代理

總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區内的全權代表,代表委托人從事銷售活動和協議中規定的商務活動。除有權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以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而且還有權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代理的傭金。

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指定的時間、地區内,對指定商品享有專營權的代理人,即委托人不得在以上範圍内自行或通過其他代理人進行銷售。凡是在規定地區和規定時間内做成該項商品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做成。還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人都有享受傭金的權利。

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指不享有獨家代理專營權的服裝代理商,委托人可同時委托若幹個代理人在同一地區推銷相同的服裝産品。一般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以及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計收傭金,委托人可以直接與該地區的實際買主成交,也無須給一般代理傭金。我國的出口業務中,運用此類代理的較多。

特點

①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委托買賣關系。

代理人在代理業務中,隻是代表委托人行為,如招攬客戶、招攬訂單、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其本身并不作為合同的一方參與交易。

②代理人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

③代理人通常是運用委托人的資金從事業務活動。

④代理人不管交易當中的盈虧,隻賺取傭金。

協議

1.服裝代理雙方

當事人服裝代理協議雙方是委托人及服裝代理人,雙方各自為獨立、自立的法人或自然人。協議開頭應明确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授權範圍内職權等。

2.明确服裝相關事宜

包括明确服裝代理的服裝品牌、品名、規格、數量等。

3.指定服裝代理地區

可與服裝包銷經營地區相似方法确定。

4.服裝代理權利

如是一般服裝代理,協議中應明确;保留委托人在服裝代理人代理區域内,在服裝代理人不參與情況下,可直接同買主洽談交易。如是獨家服裝代理,可有兩種做法:一是委托人向服裝代理人提供絕對服裝代理權,使其成為服裝代理區内惟一的獨家服裝代理人,貨主不保留在該區内與買主單獨交易的權利;另一是委托人可直接對買主供貨,但傭金照付給獨家服裝代理人。

5.服裝代理有效期及中止條款

協議有效期可固定亦可不定,多在1-5年内選擇。同時規定,其中一方不履約,另一方有權中止。

6.服裝代理人傭金

這是服裝代理協議中的重要内容。

(1)一般服裝代理人隻要在服裝代理期内履行其職責,即有權收取傭金。

(2)服裝代理傭金率。應在服裝代理協議中明确規定,一般取5%-20%。

(3)服裝代理傭金基礎。銷售服裝代理中,多以實際出口數量為準;有的以發票總金額為基礎;有的以FOB總值為基礎;不論以何方法計算,在協議中均應确定。

(4)服裝代理支付傭金方法。有的按約定時間,據累計銷售數量或金額彙總支付,也可在委托人收彙後逐筆結算或在貨價中直接扣除。

7.非競争條款

指服裝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内無權提供、購買與委托人的服裝相競争的服裝,也無權為服裝代理的服裝組織廣告,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内的其他相競争的公司。

8.服裝代理最低成交額條款

指服裝代理人要承擔簽訂不低于規定數額的買賣合同。如服裝代理人未能達到或少于最低成交額時,委托人可對服裝代理人報酬做相應調整。

9.服裝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市場信息的條款

在有效期内,服裝代理人有義務向委托人提供市場信息及國家法律、政策及趨勢信息。委托人通常還明确保留服裝商标注冊權。

我國進出口業務中,服裝代理制是常用方式;們不同國家、地區、時間内的法規、習慣做法有所不同,簽訂服裝代理協議時應分别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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