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當期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一般情況下為累計未還消費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費用、利息、超過信用額度的欠款金額、預借現金本金,以及上期賬單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總和。
還款對賬
信用卡消費了之後,到了賬單日時,你會收到銀行的發給你的對賬單。其中有兩個金額,我們要記一下。一個是本期應還金額,另一個是最低還款額。其實這也是信用卡的一大好處,一旦你消費了信用卡之後,超出了你的還款範圍,你就可以選擇以最低還款額進行還款,這樣,就不會影響你的個人信用。但這個就意味着你就不能再享有免息期了
案例
辦理信用卡時,銀行工作人員隻顧介紹免息期、最低還款額等優惠措施,對逾期利息、違約金卻閉口不談。這種情況,不少人都遇到過。
“這樣的行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引起社會公衆對該條款公平性的質疑。還有一些金融機構為獲得銀行卡市場份額,盲目增加發卡數量,不審查持卡人的償還能力,導緻一些不具有償還能力的主體成為持卡人。”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說。
對此,最高法規定明确,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複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n
規定同時明确,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适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