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

改名

公民變更姓名的行為
公民改名需要持相關證件到有關部門辦理。[1]成年人改名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 中文名:改名
  • 英文名:rechristen、rename
  • 材 料:戶頭本
  • 費 用:免費

改名條件

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理由要充分,公安機關認可的正當理由: (一)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義字造成多種不便的; (三)由于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 (四)由于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 (五)已滿十六周歲由于出家要求變更姓名的; (六)由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請,公安機關概不受理。

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诽謗和誣告陷害。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權不容侵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8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内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标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緻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隻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流程及材料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n

1、未滿十六周歲變更姓名,由監護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六周歲以上變更姓名,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n

2、戶口本。n

3、姓名變更正當的理由和相關證明。n

變更姓名審批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審批→辦理n

變更姓名審批時限:派出所二十個工作日,分局縣局十五個工作日n

變更姓名審批收費: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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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改名的習慣,在古代雖非常事,但卻比現今要多,以下有幾種情況。

當一個人成人後,生活環境和個人志向都會發生變化。為了表明自己新的志趣,有的人就将名字加以更改,其中,改字、再增加字的情況比改名較多。西漢著名文學家司馬相如本名犬子,字長卿,成人後,因仰慕戰國蔺相如之為人,遂改名相如。宋末遺民、著名畫家鄭思肖,原名不詳,隻知他是宋亡以後才改名“思肖”,以諧音“思趙”之意;又改字“所南”,号“憶翁”、“三外隐人”,都是為了表示自己一心忠于趙宋江山,不與北方政權合作的志向。明末清初著名學家顧炎武,本名顧绛字忠清。清兵占領南京後,他堅持氣節,不與清合作,當然不能再用“忠清”為字。由于敬仰宋末愛國志士王炎午的忠貞品格(王是文天祥門生,本名王應梅,文天祥被俘後,他撰文生祭,并改名炎午),遂改名炎武,字甯人。炎者大火,大明,含有克水之意。清王朝本稱後金,改國号為清,就是想戰勝明朝,有以水克火之意。

自己改名的另一種情況是由于避諱,這在古代是比較常見的。凡是一個新皇帝繼位,人名與皇帝名相同者,一般都要避諱。清乾隆皇帝名弘曆,他繼位後,東閣大學士陳弘謀隻得改名陳宏謀。有時,連字号也要避諱。唐代名相姚元崇,當唐玄宗啟用開元年号後,就去掉“元”字,改名姚崇。

除此之外,古代還有少數為觸諱而改名的。東晉末年,劉裕準備取司馬氏之帝位而自立,一方面翦除異己,一方面網羅人才。劉裕曾派人緻信荊州刺史司馬休之府中的治中韓延之,希望韓能歸順。誰知韓延之不僅回信痛斥劉裕,反而将自己的字改為“顯宗”,給自己的兒子取名為“翹”。為什麼?“以劉裕父名翹字顯宗,延之遂字顯宗,名兒為翹,以示不臣劉氏”

除了自己改名,古人往往因為皇帝的旨意而被動改名。一種是受到皇帝的賞識,表彰而賜名。唐代中期的著名宦官李輔國,本名李靜忠,因輔唐肅宗繼位有功,先被賜名李護國,後被賜名李輔國。唐德宗時,曾對駱元光賜名李元諒,燕八八賜名李承緒。明代嘉靖皇帝将張璁改名張孚敬,隆慶皇帝将趙宦改名趙煥。清代如蒙古族著名學者法式善,本名法開文,是乾隆皇帝為了鼓勵他“勉勵上進”而賜名為法式善。乾隆皇帝還賜給一個古代最長的賜名給他的禦前行走、蒙古科爾沁王,叫做“鄂勒哲依忒木爾額爾克巴拜”。據姚元之在《竹葉亭雜技》卷一中的解釋:“鄂勒哲依,蒙古語有福之謂也,哲依二字急讀,音近追上聲;忒木爾,有壽也;額爾克,鐵也;巴拜,寶貝也。”

除了賜佳名,還有賜惡名的,就是皇帝對有罪者,對十分厭惡者,賜以惡名。比較典型的是武則天時,“契丹首領李盡忠及孫萬榮反,後遣兵讨之,改李盡忠為李盡滅,孫萬榮為孫萬斬。”另一個是清代的雍正皇帝,他繼位後,下诏将他兩個兄弟,也是兩個政敵改了名,即八弟改為阿其那(滿語:意為狗),九弟改名為塞思黑(滿語,意為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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