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強制結彙是指所有外彙收入必須賣給外彙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彙;意願結彙是指外彙收
入可以賣給外彙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彙賬戶保留,結彙與否由外彙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彙是指外彙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内可不結彙,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彙指定銀行。在我國,過去是實行強制結彙制的,在2008年8月1日 新《外彙管理條例》出台之後,我國實行的是意願結彙制(willingness exchange settlement system)。
手續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确繕制(箱單、發票、提單、出口産地證明、出口結彙)等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内,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彙手續。
除采用信用證結彙外,其它付款的彙款方式一般有彙付和托收,其中彙付包括電彙(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彙(DEMAND DRAFT(D/D))、信彙(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于電子化的高速發展,現在彙款主要使用電彙方式。
方式
結彙方式是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通過銀行收結之外彙的方式。結彙方式代碼分為彙付, 托收,信用證和其他。
1.彙付包括:
(1)信彙:買方将貨款交給進口地銀行,由銀行開具付款委托書,郵寄出口地銀行,委托其向賣方付款。
(2)電彙:進口地銀行應買方申請,直接用電報發出付款委托書,委托出口地銀行向賣方付款。
(3)票彙:買方向進口地銀行購買銀行彙票迳寄賣方,由賣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有關銀行取款。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單(D/P):指賣方托收時指示托收行,隻有在買方付清貨款時才交出單據。
(2)承兌交單(D/A):指買方承兌彙票後即可取得單據,提取貨物,待彙票到期時才付貨款。
3.信用證(L/C):信有證是銀行在買賣雙方之間保證付款的憑證.銀行根據買方的申請書,向 賣方開出保證付款的信用證,即隻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銀行就保證付款。
結彙方法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于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彙辦法主要有三種:
1.收妥結彙或收妥付款
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核無誤,将單據移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貨款撥入議付行帳戶的貸彙通知書(Credit Note)時,即按當日外彙牌價折成人民币撥付給外貿公司。銀行并不墊付資金,這即為收妥付款。這種方式不利于促進外貿企業擴大出口。 但是這種方式對議付行來說相對安全所以經常運用。
2.定期結彙
定期結彙是指我國銀行根據向國外銀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确定一個固定的結彙期限(例如銀行審單認可後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動将應收款項結算成人民币記入外貿企業帳戶。
3.出口押彙
出口押彙又稱買單結彙,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方)的彙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餘款按議付日外彙牌價折成人民币撥付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彙票後,即成為彙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貨款。銀行叙作出口押彙是為了對外貿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有利于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但是目前銀行對信用證的安全程度也不能完全保證,所以這種結彙方式目前已經不多用。
項目結彙
1.對于境内機構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貿易出口外彙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彙或入帳,并在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的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注明相應的核銷單編号
2. 對于境内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外彙收入分别按以下規定辦理結彙或入帳,并在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上注明相應的核銷單編号。
(1) 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彙,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出口收彙核銷單編号辦理結彙或入帳。
(2) 對于等到值5萬美元以上經外彙局确定為"結彙信得過企業"以彙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彙,銀行可先結彙或入帳,事後憑收彙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正本核對。
銀行須自結彙或入帳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通知收彙單位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收彙單位須持收彙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正本自結彙或入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
(3) 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彙信得過企業"以彙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彙,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彙或入帳。
(4) 出口項下預收貨款結彙或入帳,銀行憑經外彙局備案并蓋有"予收貨款章"的正本出口收彙核銷單和出口合同辦理.
3.境内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下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彙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彙或入收
4.對于境内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項下外彙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彙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彙或入帳;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彙單位應持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彙局申請,由外彙局審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彙局的核準件為收彙單位辦理結彙或入帳手續
5.對于先結彙或入帳、事後核對的彙入彙款,銀行辦理結彙或入帳後,不得出具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但應在結彙或入帳時逐筆登記,收彙單位在規定期限内提供相應結彙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單正本并逐筆核實後,出具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
6.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彙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彙收入,如收彙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彙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彙,須原币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對于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彙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彙收入,如收彙單位事後不能按規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并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彙率沖回原币劃入銀行暫收專戶知識
7.代理出口項下出口收彙,如委托方為有權保留外彙的境内機構,收款行收彙後可以憑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協議,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彙登記證》或《外彙帳戶使用證》辦理原币劃轉,并在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上注明出口收彙核銷單編号識
8.如委托方為不得保留外彙的境内機構,未經外彙局批準其出口收彙不得原币劃轉,收款行按本辦法結彙後将人民币劃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險和其它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等,銀行可憑出口收彙核銷單結彙或入帳,并出具有核銷單編号的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
企業結彙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外彙局可以确定為結彙信得過企業:
1.有外經貿部批準的進出口經營權,且在當地工商管理局注冊的獨立法人;
2.遵守國家外彙管理規定,近兩年沒有發生違反國家外彙管理規定行為;
3.主要業務主管人員經過當地外彙局培訓考核,熟悉國家外彙管理政策;
4.國家外彙管理局或其省級分局制訂的其它條件。
政策指引
境内個人和境外個人結彙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年度結彙總額為等值5萬美元(含)。
境内個人結彙超過年度限額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捐贈款結彙: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2.贍家款結彙: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3.遺産繼承收入結彙:遺産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4.保險外彙收入結彙: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彙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5.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結彙: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6.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結彙: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7.職工報酬結彙: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8.境外投資收益結彙:境外投資外彙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境外個人結彙超過年度限額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3.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内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收彙核銷
1.境内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彙核銷手續。
2.出口收彙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彙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彙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彙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彙局自行制定 。
3.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彙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隻準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
4.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彙局辦理登記:
(1) 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 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 企業法人代碼證書複印件;
(5) 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6) 出口合同複印件知識 。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内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内将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彙局注銷,并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于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彙,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彙局備案,并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彙方式"欄注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彙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彙 。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内,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彙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準件 。
8.對出口單位的外彙收入,銀行在确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後,辦理結彙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彙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并出具加“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并具備下列要素:
(1)經辦銀行的名稱;
(2)結彙或者收帳日期;
(3)收款單位名稱、帳号;
(4)收彙金額及币種;
(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币種;
(6)淨結彙或者入帳金額及币種;
(7)核銷單編号;
(8)"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字樣;
(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彙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彙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号,在出具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将這些核銷單編号全部填上 。
10.對于下列外彙收入的結彙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
(1)不屬于出口收彙以及暫時無法确定為出口收彙的;
(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
(3)進入除外彙結算帳戶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彙帳戶的;
(4)已進入各類外彙帳戶(含外彙結算帳戶)後,再從該帳戶中結彙或者劃出的;
(5)從境内其它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它外彙帳戶劃轉來的 。
11.外彙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完核銷手續後,應當在核銷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上簽注淨收彙額、币種、日期,并加蓋"已核銷章"後,将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出口單位 。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辦。
(1)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的,應當在15天之内向外彙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挂失,外彙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遺失核銷單的單位負擔),并作如下處理:A.對于空白核銷單,予以注銷;B.對于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彙核銷的核銷單,先辦理出口收彙核銷,并簽發"出口收彙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C.對于已經辦理出口收彙核銷後的核銷單原則上不予補辦,特殊情況下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彙局申請,經外彙局批準後方可辦理"出口收彙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2)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彙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3)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先向外彙局提出申請補辦。外彙局核實同意後,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後,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補辦批準件,銀行憑該批準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并在補辦的出收彙核銷專用聯上注明"補辦"字樣 。
13.出口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外彙局給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從領單之日起4個月内未向外彙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
(2)未經外彙局批準,即期出口項下,超過報關日180天内未收彙或者收彙後30天内未核銷的;遠期出口項下,超過在外彙局備案的預計收款日收彙或者收彙後30天内未核銷的;
(3)出口收彙核銷差額超過成交總價10%且無正當理由的;
(4)遺失核銷單後,自遺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彙局挂失的;
(5)未用的核銷單,自失效之日起1個月内未退回外彙局注銷的;
(6)多次丢失核銷單、情節嚴重的;
(7)因關、停、并、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未按時将全部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彙局注銷的。
結彙要求
國内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彙收入的必須結彙,不能保留外彙。
1.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彙。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
的貿易出口外彙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彙,用彙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彙持出口收彙核銷單結彙;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标中标收入的外彙;
3.海關監管下境内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彙;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彙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彙;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彙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着作權、商标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産轉讓收入的外彙,但上述無形資産屬于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彙;
7.境外投資企業彙回的外彙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彙和境外資産的外彙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彙、退回的外彙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産和其他外彙資産收入的外彙;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彙保險所得外彙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彙業務的淨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彙;
13.國家外彙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彙的外彙。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彙收入可在外彙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内保留外彙,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彙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彙調劑中心賣出。
代碼表
代 碼 名 稱
1 信彙
2 電彙
3 票彙
4 付款交單
5 承兌交單
6 信用證
7 先出後結
8 先結後出
9 其他
相關數據
2019年5月20日,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4月,銀行結彙10182億元人民币(等值1516億美元),同期,銀行代客遠期結彙簽約1268億元人民币,遠期售彙簽約305億元人民币,遠期淨結彙963億元人民币。截至4月末,遠期累計未到期結彙3886億元人民币;數據還顯示,2019年1至4月,銀行累計結彙39625億元人民币(等值5879億美元),同期,銀行代客累計遠期結彙簽約4840億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