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

法律專有名詞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 中文名:抵押擔保
  • 外文名:Mortgage guarantee
  • 别名:
  • 主體:債務人或者第三人
  • 特點: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

注意事項

1、簽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與不動産權利人應一緻。特别注意抵押财産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則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簽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應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股東會決議或特别決議,則要讓公司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其他股東對抵押的效力提出質疑;

3、應為抵押物辦理财産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存,防止抵押财産意外毀損而蒙受損失;

4 、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确約定由誰承擔;

5、約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财産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協助義務,以及注銷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予協助的義務;

6 、處理抵押财産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要明确;

7 、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财産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抵押人欠稅時,稅收優先于抵押權,稅收隻優先于無擔保債權。因此,有必要提醒抵押權人在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時,根據相關規定,查明抵押人是否欠稅,或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抵押人是否欠稅的書面證明,以防因抵押人欠稅給抵押權帶來的風險。

特點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動産,也可以是不動産。這與質押不同,質物隻能是動産。

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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