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證金

投标保證金

企業術語
投标保證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标責任擔保。其實質是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銷投标或中标後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标人造成損失。投标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彙票或現金支票。[1]
  • 中文名:投标保證金
  • 外文名:
  • 适用領域:
  • 所屬學科:
  • 英文名:Bid bond
  • 對象:投标人
  • 适用:投标項目
  • 形式:現金、銀行彙票、銀行本票等
  • 條款:《辦法》三十七條

形式

1、現金

對于數額較小的投标保證金而言,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對于數額較大(如萬元以上)采用現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為現金不易攜帶,不方便遞交,在開标會上清點大量的現金不僅浪費時間,操作手段也比較原始,既不符合我國的财務制度,也不符合現代的交易支付習慣.

2、銀行彙票

銀行彙票是彙票的一種,是一種彙款憑證,由銀行開出,交由彙款人轉交給異地收款人,異地收款人再憑銀行彙票在當地銀行兌取彙款。對于用作投标保證金的銀行彙票而言則是由銀行開出,交由投标人遞交給招标人.招标人再憑銀行彙票在自己的開戶銀行兌取彙款。

3、銀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對于用作投标保證金的銀行本票而言則是由銀行開出,交由投标人遞交給招标人,招标人再憑銀行本票到銀行兌取資金。

銀行本票與銀行彙票、轉帳支票的區别在于銀行本票是見票即付.而銀行彙票、轉帳支票等則是從彙出、兌取到資金實際到帳有一段時間。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可以支取現金(即現金支票),也可以轉帳(即轉帳支票)。對于用作投标保證金的支票而言則是由投标人開出,并由投标人交給招标人,招标人再憑支票在自己的開戶銀行支取資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請銀行開立的保證函,保證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銷投标,在中标後應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與招标人簽訂合同。如果投标人違反規定,開立保證函的銀行将根據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銀行保函中規定數額的資金給招标人。

投标保證金應用投标貨币或另一種可能自由兌換的貨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種形式:

(a)由一家在買方本國的或國外的信譽好的銀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買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其有效期應超過投标有效期二十八(28)天;

(b)銀行本票、保付支票。

作用

對投标人的投标行為産生約束作用。保證招标投标活動的嚴肅性

招标投标是一項嚴肅的法律活動,招标人的招标是一種要約邀請行為.投标人作為要約人,向招标人(要約邀請方)遞交投标文件之後,即意味着響應招标人發出的要約邀請。在投标文件遞交截止時間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這段時間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競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作出承諾,則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須接受,并受到約束。否則,投标人就要承擔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就要承擔投标保證金被招标人沒收的法律後果.這實際上是對投标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懲罰。所以,投标保證金能夠對投标人的投标行為産生約束作用,這是投标保證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彌補招标人的損失。如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緻。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項目的境内投标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督促招标人盡快定标

投标保證金對投标人的約束作用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這一時間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則投标人不對其投标的法律後果承擔任何義務。所以.投标保證金隻是在一個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從而可以防止招标人無限期地延長定标時間,影響投标人的經營決策和合理調配自己的資源。

從一個側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實力

投标保證金采用現金、支票、彙票等形式,實際上是對投标人流動資金的直接考驗。投标保證金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銀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對投标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信譽欠佳或資不抵債的投标人很難從銀行獲得經濟擔保。由于銀行一般都對投标人進行動态的資信評價.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資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獲得銀行保函,能夠獲得多大額度的銀行保函,這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投标人的實力。

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以遞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為起點,以招标文件中規定的時間為終點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内,投标人必須對其遞交的投标文件負責,受其約束。而在投标有效期開始生效之前(即遞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之前),投标人(潛在投标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投标、對投标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遞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屆滿之後,投标人可以拒絕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約束或懲罰。

如果在招标投标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在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無法完成評标并與中标人簽訂合同,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标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長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标文件,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标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滿之後失效,投标人有權收回其投标保證金。

投标保證金本身也有一個有效期的問題.如銀行一般都會在投标保函中明确該保函在什麼時間内保持有效,當然投标保證金的有效期必須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2011年的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标項目估算價的2%。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緻。

沒收

根據規定,投标人應提交規定金額的投标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标書的一部分。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将在買方與中标人簽訂合同後5日内退還。但是,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标保證金将被沒收:

1、投标截止後投标人撤銷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規定期限内未能:

(1)根據投标人按規定簽訂合同或按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2)根據招标文件規定未提交履約保證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中标。

遞交時間

投标保證金的遞交時間,應開标前以有效形式遞交保證金,開标前的時間很充裕,從知曉采購信息開始,一般到采購截止日都會有一段時間,招标采購為20天以後,競争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幾種采購方式,從采購公告發布之日到采購當天也會有一個時間段。

所以對投标保證金交納的時間要求隻能是截止到開标時間截止前的時點。

其三十六、三十七條的規定,就是為了使政府采購規範化管理,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政府采購的投标成本。供應商現場遞交的投标保證金的風險,隻能靠招标采購機構的前期服務來解決,召開現場答疑會作為工作重點進行提醒,購買招标文件時提醒,進行現場或電話咨詢等等。

繳納形式

投标保證金的遞交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哪一種更安全可靠、簡便易行呢?《辦法》三十七條規定:“投标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支票、銀行彙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我們對交納投标保證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現金,是我們經濟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作為投标保證金的遞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退還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條規定:第六十三條 招标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标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招标人終止招标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标保證金的,招标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标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緻。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招标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利息歸屬

投标保證金無論退還的多麼及時,有中标單位的投标保證金在帳上,總會産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項目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完成,協議供貨的中标供應商,投标保證金要存放在采購單位的帳上整整一個協議期(一般為1年不等)由此也會産生相當的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這些利息收入應當返還給投标方。

具體實施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證金條款,而且該條款也成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要求,供應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沒有對采購文件中的投标保證金條款進行響應,必将導緻投标無效。

投标保證金收取是為了保證招投标活動正常有序,以一定數額的貨币作為潛在投标手段,對供應商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絕對不是主要約束力,對中标後毀約或投标過程中的不良行為的處罰,其實有更嚴厲的制裁手段,如18号令所規定的“列入黑名單,取消1~3年的政府采購參與權”,這是投标保證金所不具有的制約力度。

管理方法

投标保證金的管理讓招标采購單位“摸着石頭過河”,沒有統一、嚴謹的模式可供參考。而停留于規章這一法律效力層面上的文件,由于描述得過于模糊,缺乏實用及執行效力,則顯得投标保證金的法理深度不夠厚重,無法可依。因此要從規範采購程序,約束采購行為的角度,盡快對投标保證金提交的程序、數額、時限、支付及返還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關責任追究罰則等方面加強統一的法律規範,要增強投标保證金的法律效力,讓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有據可憑,有章可循,使投标保證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有關投标保證金的相關法律法規就要盡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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