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院

感化院

問題少年管理機構
感化院也稱少年感化院、少年教養所、少年拘留所(youth detention center),中國大陸稱為少年管教所。是很多國家犯罪或違反法律的未成年服徒刑或接受強制管教輔導的場所。對品行不良和犯罪少年實施矯正教育的設施。主要是對被收容者施以職業訓練和思想矯正。通過說法,講解去糾正思想和行為的錯誤,從而達到感化。
    中文名:感化院 外文名: 别名:少年管教所 英文名:reformatory 作用:職業訓練,思想矯正

起源

梁柏台起草了《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于1932年8月10日頒布實施。它将勞動感化院設為裁判部下附屬機構,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違犯蘇維埃法令的犯人,使其在監禁期間後,成為遵守法律、具有勞動技能、可以自食其力的人。

管理制度

少年感化所,也稱工讀學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有輕微違反法律或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開設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不屬于行政處分或刑罰的範圍。工讀學校收容13-17歲以内,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少年。這些人從常規的小學中學退學、被開除,或者被學校認為不宜留校學習,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進入工讀學校學習。工讀學校的教育内容為常規學校教育、職業教育以及相應的法律道德教育。工讀學校的管理比常規學校嚴格,學生住校周末回家,一般年限為2年。

1999年以前,進入工讀學校多為經學校報公安局批準,或者公安局報教育部門批準後,即可強制實行。1999年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其改為在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學校和公安局三方均同意後方可實行。

相關法律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法律規則

對品行不良和犯罪少年實施矯正教育的設施,主要是對被收容者施以職業訓練和思想矯正。許多國家建立了感化院,但名稱、收容對象和具體做法不盡相同。英國的博斯特感化院收容15~21歲犯有應受監禁處罰之罪的青少年,以矯正、訓練青少年,鼓勵青少年的主動精神,促使青少年自我改造為主要内容。收容期限不定期,最短6個月,最長2年。

管教機構

在我國,對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的機構主要有少年管教所和工讀學校。少年管教所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人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屬于廣泛意義上的監獄,是國家行刑機構設施的一種形式,管教的對象是依法被判處徒刑或拘役的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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