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作品

彙編作品

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
彙編若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内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稱為彙編作品。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及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規、股市信息、商品報價單等。
  • 中文名:彙編作品
  • 外文名:Assembly work
  • 别名:

定義

彙編作品是指彙編若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内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

範圍

彙編作品通常包括百科全書、辭典、文集、期刊、年鑒等。此外,在内容的選擇和編排方面體現了獨創性的火車時刻表、郵政号碼、電話号碼大全等,同樣是彙編作品。彙編作品的規定,對加強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意義重大。

著作權

彙編作品之所以成為著作權保護對象,是因為它具有創造性,其中包含了彙編者的創造性勞動。彙編的對象可以是作品、作品的片段,也可以是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例如,廣播電視節目時間表、郵政編碼大全、火車、飛機時刻表是否享有著作權,關鍵仍在對作品創造性的判斷。彙編作品的創造性體現在對材料的選擇或者編排等方面。對材料的選擇或者編排是否體現了彙編者的獨具匠心,決定一個作品是否成為彙編作品而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歸屬及行使

1、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彙編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由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資料等創作條件,并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有。”n

2、彙編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涉及著作權作品,須經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并向其支付報酬。

特點

(一)集合性

它是若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如法規、股市信息、電話号碼、商品報價單等。最典型的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是獨立存在或者可以獨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選集、百科全書、詞典、攝影畫冊等。但是,也有一些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隻是相對獨立的,如多人創作的教材等。n

(二)獨創性

内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是構成彙編作品的實質條件。可否給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權保護,不在于其彙編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于彙編者對被彙集作品的選擇、編排是否達到一定創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規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是法律法規的彙編如果在編排上獨具特色,體現了彙編者的創造性勞動,就可以作為彙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TRIPS協議第10條第2款規定:“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彙編,無論采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隻要其内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這類不延及數據或材料本身的保護,不得損害數據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權。”

1996年12月20日締結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第5條則采用了與TRIPS協議幾乎完全相同的文字來描述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彙編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從這些國際公約的規定看,彙編作品中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權保護以及彙編作品的閱讀方式都無關緊要。彙編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選擇或安排”應具有獨創性。

相關事件

在中國圖書出版中,彙編作品占一定的比例。大型彙編作品在學術積累方面有重要影響,出版者大都比較重視,将其列入重點和重大選題。由于彙編作品是二次創作,必然與原作及作者發生關系,除了處理好與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的關系,還要處理好與原作著作權人的關系。如果各種關系處理不當,或者出版者沒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由此引發的著作權糾紛,出版者将處于被動地位。

作為出版者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兩起大型彙編作品侵權案件的訴訟。引起兩起案件的兩部圖書在同一家出版社出版,兩部圖書出版間隔不到一年,出版者是兩起案件的共同被告。

在代理過程中,力圖從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出發,搜集有利于出版者的證據。但是,除了能夠作為直接證據的兩份圖書出版合同和兩份出版社圖書三審制責任單外,無其他的資料。其中的一起案件,在交換證據時,才從被告之一(主編)提交的證據交換材料中獲知,被告之一(主編)在書稿交與出版社之前已就相關稿酬與原告達成過協議并簽訂了一份《圖書出版協議》。但在被告(主編)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時,出版社并未得到主編與原告的協議副本。

出版者在所編輯出版物的内容上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有記載詳細審稿意見的出版社三審制責任單作為證。但在署名、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等環節審查不細緻,存有瑕疵。如,稿件的署名依據主編提交的電子稿為準,對主編單位、主編、編委署名未進行一一核對,也未見上述單位和人員的書面授權。出版行為的授權,在圖書上署名兩個主編單位,實際簽訂出版合同隻有一家主編單位簽字蓋章──當然在交換證據時,另一主編單位未提出疑義,認可了合同内容。

但從合理注意義務的角度看,出版社未盡到注意義務。稿件來源的審查上,合理注意義務也未完全盡到,對于彙編作品與原作者及原作品的關系了解不夠,尤其對被告(主編)與原告簽訂的圖書出版協議的内容不了解,也未向被告(主編)索要此協議。上述事實,對出版者來說非常不利。

合理注意主要有哪些内容?出版者如何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2005年10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首次對出版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及其承擔的民事責任做出規定。《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後果等承擔民事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内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不難看出,出版者要對侵權出版物承擔法律責任,一是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承擔民事賠償;二是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法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出版者也要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同時,出版者對其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還要承擔舉證責任。總之,《解釋》對出版者提出了更高要求,隻要出版物涉及侵權,出版者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要求

根據《解釋》的規定和大型彙編作品的出版的特點,出版者在以下環節上要嚴格把關:

一是出版行為的授權。一定要有彙編作品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著作權是多人的,要有全體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

二是稿件的來源。要對稿件的形成、彙編者、原作品、原作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注意彙編作品和原作的關系,彙編者是否與原作者就使用原作達成協議,包括其中的稿酬問題等。

三是作品的署名。作品的署名,要實事求是,要有主編單位和主編的書面授權。對于其他署名,也要有書面授權。對于大型彙編作品的署名,如果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出版者也應索要有關的會議紀要。

這幾個環節是決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權的重要環節。由于舉證責任倒置,出版者要對其合理注意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前述三個環節的合理注意義務,出版者必須有一定證明力的文字材料,予以證明。尤其像前面提到的兩起案件,由于缺乏必要的證據,一旦出版物涉及侵權,出版者将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責任。基于此,筆者建議:出版者對大型彙編作品的出版建立書稿檔案制度,詳細記載上述環節中合理注意義務的内容;為确保合理注意義務的履行,建立必要的審查制度,将合理注意義務與三審制結合起來,對每一審次都提出相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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