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以暴力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 中文名:強迫賣淫罪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外文名稱:Crime of forced prostitution
  • 類型:法律類
  • 客體: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 釋義: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 構成:主、客體
  • 表現: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
  • 處罰: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裡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關于用何種方法強迫他人賣淫,法律上沒有限制,實踐中主要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采用對他人毆打、虐待、捆綁或以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隐私、斷絕生活來源相威脅,或利用他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采用挾持的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采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隻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處罰規定

1、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2、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3、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别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别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松管理的行為,但隻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犯罪集團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别:(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隻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隻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隻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并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為構成要件。

(三)組織賣淫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四)利用信息網絡群發招嫖信息,如何定罪?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

1、“強奸後迫使賣淫”的涵義

《決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強奸後迫使賣淫”,是指強奸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有聯系,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法定從重情節。因此,隻定強迫他人賣淫罪即可。如果強奸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之間沒有聯系,則應當分别定罪,實行并罰。

2、“情節特别嚴重”的範圍

《決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别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别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别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強迫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别嚴重”,是指《決定》第二條所列四項情形中特别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四項情形之外擴大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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