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 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于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内罪犯享有管轄權。
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于資産階級革命得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得确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改變。各國變為隻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
法律依據
引渡條約使國家間引渡罪犯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于賴昌星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随便拒絕引渡。
涉及公約
2014年以來到現在,中國已經完成10項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我國與泰國,俄羅斯,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哈薩克斯坦,蒙古,吉爾吉斯斯坦等一些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并且參與了很多實際上涉及引渡問題的公約,比如《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等。
截至2014年7月底,我國已與51個國家簽訂含有刑事司法協助内容的條約,與38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但主要集中在發展中國家,而官員外逃往往又把發達國家作為目的地。中美之間還沒有簽訂引渡協議,這使得美國成為我國外逃貪官的後花園。如果中美之間能夠不斷深化反腐合作,乃至最終簽署引渡協議,對外逃貪官将構成巨大震懾。
截至2014年11月,中國已對外締結39項引渡條約(其中29項已生效),52項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46項已生效)。西方發達國家系中國罪犯外逃主要方向之一。中國先後與法國、西班牙、澳大利亞、意大利、葡萄牙等西方發達國家簽訂引渡條約;與美國、加拿大、法國、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比利時簽訂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截至2015年3月,我國已締結雙邊引渡條約39項,30項生效;刑事司法協助條約33項,29項生效;移管被判刑人條約12項,9項生效。 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正式生效,由此已經生效的引渡條約上升為31項。
國際合作
1998年自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成立以來,中美在包括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案的許多案件上進行了成功合作。外交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建立了司法執法合作磋商,為對外開展追逃追贓合作提供了重要渠道。[4]
2004年4月,通過JLG合作平台,中方成功将涉嫌侵吞中國銀行數億美元資金的主犯餘振東從美國遣返回國。中加雙方通過司法和執法合作磋商機制取得了不少具體成果,加拿大方向中國遣返了潛逃12年的賴昌星,遣返了合同詐騙犯曾漢林,為李東虎、李東哲回國自首提供了協助。
2012年8月,涉嫌巨額詐騙的犯罪嫌疑人高山在中方持續政策攻勢和強大緝捕壓力下從加拿大回國自首。
2013年6月,中國與加拿大談判完成“分享和返還被追繳資産協定”,這是中國就追繳犯罪所得對外談判的第一項專門協定,目前雙方正在抓緊準備簽署。這項協議生效後将對中加兩國腐敗資金的追查追讨和返還提供更寬厚的條件。中國其他部門也在就此進行相關合作,比如中國銀行和很多國際同行在反洗錢上進行合作,外交部官員也參加了相關談判。
中國還積極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談判、履約和相關工作。《公約》首次在國際層面建立了反腐敗預防機制、刑事定罪與執法機制、國際司法合作和執法合作機制、資産追回與返還機制等,為中國開展追逃追贓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
2014年以來,中國明顯加大對《公約》的推動力量,特别是中國最高領導人親自出面開展工作。中國領導人的努力得到很好的回應,其他國家紛紛做出積極表态,一緻表示不會成為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通過中國和有關國家共同努力,反腐敗工作在整個國際上得到高度重視,政治氛圍已經形成。
2014年10月,中美雙方同意推動在調查、追蹤、凍結、追繳、返還腐敗資産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重點追繳和返還腐敗犯罪資産,雙方希望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個案合作上取得更多實質性成果。
引渡案例
我國成功引渡的案例: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3任行長挪用公款4.83億美元的案件,我國外交部門成功将這起新中國最大的銀行監守自盜案的犯罪人引渡回國。
相關事件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2016年5月1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摩洛哥王國引渡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