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區

居住區

城市街道或自然界限所包圍的相對獨立地區
居住區是指具有一定的人口和用地規模,并集中布置居住建築、公共建築、綠地、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工程設施,被城市街道或自然界限所包圍的相對獨立地區。城市中住宅建築相對集中布局的地區,簡稱居住區。[1]
    中文名:居住區 外文名: 别名:residential district 分類: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 規模:50~100公頃

居住區

居住區按規模大小的不同可以分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

因受公用設施合理服務半徑、城市街道間距以及居民行政管理體制等因素的影響,居住區的合理規模一般為:人口5~6萬(不少于3萬)人,用地50~100公頃左右。

居住區是城市的有機組成部分,是道路或自然界限所圍和的具有一定規模的生活聚居地,它為居民提供生活居住空間和各類服務設施,以滿足居民日常物質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housing estate)是以住宅樓房為主體并配有商業網點、文化教育、娛樂、綠化、公用和公共設施等而形成的居民生活區。

居住小區一般稱小區,是被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7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區在城市規劃中的概念是指由城市道路或城市道路和自然界線劃分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并不為城市交通幹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區内設有一整套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和機構。

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一般的,居住組團占地面積小于10萬平方米,居住300~800戶,若幹個居住組團構成居住小區。

用地組成

居住區、小區兩級各自用地構成的人均指标。并應符合用地平衡指标。

居住區用地組成方面表現為:

住宅用地指居住建築基地占有的用地及其前後左右附近必要留出的一些空地(住宅日照間距範圍内的土地一般列入居住建築用地),其中包括通向居住建築入口的小路、宅旁綠地、雜務院等。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指居住區各類公共用地和公用設施建築物及底占有的用地及其周圍的專用地,包括專用地種的通路、場地和綠地等。

道路綠地指居住區範圍内的不屬于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内的道路的路面以及小廣場、停車場、回車場等。

居住區綠地指居住區公園、小遊園、運動場、林蔭道、小塊綠地、成年人休息和兒童活動場地等。

居住區公共綠地設置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設置相應的中心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園(居住區級)、小遊園(小區級)和組團綠地(組團級),以及兒童遊戲場和其他的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并應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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