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合同

實踐性合同

法學術語
實踐性合同是法學術語,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以外,尚須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生效的合同。[1]
  • 中文名:實踐性合同
  • 外文名:
  • 适用領域:
  • 所屬學科:
  • 别名:要物合同

區分意義

成立要件不同

當事人義務的确定不同

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最簡單的區分方法:

前者成立以當事人表示一緻為标志;後者除當事人表示一緻之外,以實物的交付為标志。

實踐性合同

1.定金合同(《擔保法》第90條)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條)3.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約定為諾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條)4.借用合同(或消費借貸合同)(《合同法》第210條)5.代物清償協議。

諾成性合同

倉儲合同、銀行借貸、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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