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控手段劃分
經濟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政策影響;
法律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法規;
行政手段則是政府發布的經濟命令。
經濟手段:這是指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于經濟杠杆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杠杆是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等。
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标的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有财産、個人财産,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各個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橫向和縱向的關系,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行政手段:這是依靠行政機構,采取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标的一種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權威性、縱向性、無償性及速效性等特點。社會主義宏觀經濟調控還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計劃手段、經濟手段的調節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計劃手段有相對穩定性,不能靈活地調節經濟活動;經濟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後性和調節後果的不确定性。
政策介紹
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彙率政策、産品購銷政策、價格政策、扶貧政策、産業政策等。如:國家恢複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手段如: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在2000年春節熱銷商品中查獲假冒僞劣“五糧液”“劍南春”酒,承德“露露”“大白兔”奶糖等假冒僞劣商品價值200多萬元. 行政手段如:政府下令關閉污染嚴重的小煤窯、小油田等。國家宏觀調控手段應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發揮宏觀調控手段的總體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