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藥

安樂死藥

為結束患者的痛苦的藥物
安樂死藥是氰化鈉、氰化鉀等我國嚴格管控的劇毒化學品,人隻要服用0.1克就足以緻死。[1]安樂死是70年代以來國内外醫學界、哲學界和倫理學界讨論最為熱烈的問題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緻的意見。“安樂死”來源于希臘文,意思是無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無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無痛緻死術,為結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緻死的措施。
    藥品名: 外文名: 别名: 是否處方藥: 主要适用症: 主要用藥禁忌: 劑型: 運動員慎用: 是否納入醫保: 批準文号: 藥品類型: 中文名:安樂死藥 成分:氰化鈉、氰化鉀 類别:藥物

市民反應

市民趙先生說:“一些一時想不開或暫時失意的人,如果通過他們購買這些藥物,後果會怎樣?這些人不是謀财害命嗎?”

律師說法

私自賣“安樂死藥”違法

廣東深明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來瑞磊認為,自2002年3月15日起,我國就制定實施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根據其中相關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私自倒賣危險化學品造成他人人身傷亡等惡性事件發生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因私自倒賣危險化學品造成他人人身傷亡等惡性事件發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瑞磊律師推斷,在網上售賣此類劇毒藥品的賣家可能是職業詐騙者,他們利用求購的心理“釣魚騙錢”。先用見面交易讓人放松警惕,再步步為營以神秘語氣誘導購買者先彙錢,等購買者發現後為時已晚。

藥物解析

藥效作用

對安樂死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理解包括一切因為“健康”的原因緻死,任其死亡和自殺;狹義的理解則把安樂死局限于對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經開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長其死亡過程,為制止劇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藥物。當前,我國民間對“安樂死”一詞的理解多是狹義的。美國密歇根州的克沃基思醫生就是這樣,在近幾年内幫助15個病人“結束生命擺脫痛苦”,因此被美國人稱為“死亡大夫”。

安樂死的目的,對病人本身是為了避免死亡時的痛苦,對于社會來說,一方面是為了尊重病人的權利,給予病人尊嚴死去的自主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節約有限的衛生資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對病人、家屬和社會均有利。安樂死的對象,主要是那些患了絕症,目前無法救治,隻是在人為條件下維持心跳、呼吸或意識已處于昏迷或完全喪失狀态,雖生猶死的病人。

藥物影響

安樂死可分為被動與主動、自願與非自願安樂死。被動安樂死是消極的安樂死,停止治療和搶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動安樂死又稱積極安樂死,由醫務人員采取給藥加速死亡,結束其痛苦的生命,讓其安然舒服地離開人世。自願安樂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樂死;非自願安樂死是指對那些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樂死,如有嚴重畸形的嬰兒、腦死亡(整個腦機能出現不可逆轉地停止,&127;沒有反應、感受、運動和反射等)病人,他們無法表示自己的願望,由别人提出安樂死的建議。

安樂死是道德還是不道德呢?國外不少醫學家、倫理學家十分贊成自願的安樂死,認為是病人對痛苦的一種解脫,隻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樂死是允許的。有些學者則不贊成,他們認為每一個人都有權活着,醫生的道德責任是救死扶傷,任何的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種種看法形成了三種派别,一種是支持安樂死派,另一種是反對安樂死派,還有一種是區别對待安樂死派。

安樂死不僅是一個學術讨論的問題,沒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作保證,醫院是難以付諸實施的。有的國家,如荷蘭,安樂死已被法律認可,給予法律上的保證和監督,既推行了安樂死,也防止借故殺人。我國由于幾千年封建傳統觀念的影響,推行安樂死還有一個艱難的過程。

相關史載

安樂死早在史前時代就已有實踐,一些遊牧部落在遷移時,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來,用原始的辦法加速他們的死亡。古希臘羅馬時期,允許病人自我結束生命,并可請旁人助死。中世紀由于基督教盛行,禁止人為結束生命。到了17世紀社會對安樂死的态度有了改變,人們開始将安樂死視為醫學領域中讓病人死亡或加速死亡的一項技術。弗蘭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多次提到“無痛苦緻死術”。現代意義上的安樂死,一般認為是從19世紀開始的,當時已将安樂死看作一種減輕患者不幸的特殊醫護措施。

20世紀20~30年代,安樂死在歐美各國日漸流行。1936年英國首先成立了“自願安樂死協會”,1938年美國成立了“無痛苦緻死學會”,1944年澳大利亞和南非也成立了類似的組織。二次大戰時期,由于德國納粹供暖和所謂“安樂死計劃”(Euthanasia Program)殺害了數百萬無辜的人,緻使安樂死一詞招人反感,英美等地的相關活動稍以平息。

20世紀60~70年代開始,由于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的進步和發展,傳統的生命價值觀念受到很大沖擊,安樂死又重新成為人們的熱門話題。各國就安樂死總是進行的民意測驗結果表明,對安樂死持贊同态度的百分比不斷呈上升趨勢。如美國60~70年代民意測驗的結果是:①醫生61~97%支持消極安樂死,10~18%主張積極安樂死。擔其中較多數的婦産科醫生、外科醫生和兒科醫生強烈反對安樂死。②社會人士53%的人贊成積極安樂死,36%的人表示反對。1998年紐約一醫藥研究所主持的一項有關安樂死的調查結果表明,在美國總體上來說,有6.4%的醫生承認他們曾經答應過至少1名病人的要求,讓他自殺或替他注射緻命藥劑。調查結果還暗示,如果安樂死合法化,将有更多醫生樂意協助絕症病人速死。

荷蘭于1973年,日本、德國于1976年相繼成立了自願安樂死團體。荷蘭有近90%的民衆對安樂死持支持态度,安樂死協會目前已擁有24萬多名會員,有10萬公民立下遺囑,要求醫生在他們病入膏肓之際,不要采用延長生命的醫療手段。1976年第一次自願安樂死國際會議(Ist Intemational Conference of Voluntary Euthanasia Societies)在東京舉行。美、英、日、荷蘭等國家簽署了《東京宣言》,要求尊重“生的意志”和“尊嚴的死”的權利。1980年“死亡自主權主張團體之世界聯盟”(World Federation of Right-to-die Societies)宣告成立。1987年第39屆世界醫學大會通過的聲明則表示,不論基于患者本人或其近親屬的請求,實施主動安樂死都産不道德的,但不反對被動安樂死,讓病人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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