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産

安全生産

國家的一項長期基本國策
“安全生産”,就是指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為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财産損失的事故而采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産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安全生産是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财産,促進社會生産力發展的基本保證,也是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進一步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條件。
    中文名:安全生産 外文名:work safety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本質: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類型:方針

定義

安全生産是指企事業單位在勞動生産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設備和産品安全,以及交通運輸安全等。

所謂“安全生産”,就是指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為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财産損失的事故而采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産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辭海》中将“安全生産”解釋為:為預防生産過程中發生人身、設備事故,形成良好勞動環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将“安全生産”解釋為:旨在保護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安全的一項方針,也是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後者将安全生産解釋為企業生産的一項方針、原則和要求,前者則解釋為企業生産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根據現代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上述解釋隻表述了一個方面,都不夠全面。

概括地說,安全生産是為了使生産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的,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等生産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的總稱。

安全口号

安全口号大全_安全标語口号

BA0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BA02生産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産

BA03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安全是職工的生命

BA04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快樂的階梯

BA05生産再忙、安全不忘,人命關天、安全為先

BA06多看一眼、安全保險,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BA07安全來自長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間麻痹

BA08事故教訓是鏡子,安全經驗是明燈

BA09安全是最大的節約,事故是最大的浪費

BA10安全與效益同行,事故與損失同在

BA11安全是員工的生命線,員工是安全的負責人

BA12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職是最大的禍根

BA13反違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産

BA14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BA15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保障生産工作安全

BA16安全生産人人管,事故隐患處處防

BA17事故不難防,重在守規章

BA18安全規章系生命,自覺遵守是保障

BA19你對違章講人情,事故對你不留情

BA20安全生産、人人有責,遵章守紀、保障安全

BA21按章操作設備,時刻注意安全

BA22按章操作莫亂改,合理建議提出來

BA2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提高安全生産意識

BA24安全措施訂得細,事故預防有保證

BA25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強化安全防範措施

BA26落實各級安全責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BA27危險物品、隔離放置,标識清晰、注意防火

BA28消防設施、常做檢查,消除隐患、預防事故

BA29企業效益最重要,安全防火第一條

BA30加強消防安全培訓,提升你我安全意識

BA31樹立企業安全形象,促進安全文明生産

BA32加強技術培訓,人人學會保護自己

基本簡介

“安全生産”這個概念,一般意義上講,是指在社會生産活動中,通過人、機、物料、環境、動物的和諧運作,使生産過程中潛在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于有效控制狀态,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也就是說,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的,防止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等生産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設備設施免受損壞、環境的免受破壞的一切行為。

安全生産是安全與生産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産,生産必須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可以調動職工的生産積極性;減少職工傷亡,可以減少勞動力的損失;減少财産損失,可以增加企業效益,無疑會促進生産的發展;而生産必須安全,則是因為安全是生産的前提條件,沒有安全就無法生産。

安全生産宣傳

《中國安全生産報》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主管,是傳遞黨中央、國務院、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方政府對安全生産工作各個階段工作部署的重要媒介。《中國安全生産報》是國内安全生産領域惟一綜合性報紙,它及時、準确地向各級安全生産管理部門和各類企事業單位提供權威性、前瞻性、指導性、實用性的安全生産信息。

《中國安全生産報》每周三期,對開八版,彩色印刷國内統一刊号:CN11-0008郵發代号:1-99

中國安全生産網是安全生産領域内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具有新聞發布和刊載資格的網絡媒體。網站将充分發揮中國安全生産報作為安全生産領域權威主流媒體的品牌優勢和記者隊伍的人才信息優勢,豐富新聞報道的手段和方式,服務安全生産中心工作,占領網絡輿論陣地,加強網絡輿論引導。

基本原則

1、“管生産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2、“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

3、“三同時”原則

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4、“五同時”原則

企業的生産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産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的支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号)

6、“三個同步”原則

安全生産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安全生産的本質

第一、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是安全生産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産本質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産以人為本的導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們黨和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本質、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本質、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在安全生産領域的鮮明體現。正如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體學習時所強調的“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精神文明為代價,不能以犧牲生态環境為代價,更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

第二、突出強調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所謂最大限度的保護,是指在現實經濟社會所能提供的客觀條件的基礎上,盡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強安全生産的一切措施,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根據目前我國安全生産的現狀,需要從三個層面上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實施最大限度的保護:一是在安全生産監管主體,即政府層面,把加強安全生産、實現安全發展,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納入經濟社會管理的重要内容,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戰略,最大限度地給予法律保障、體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二是在安全生産責任主體,即企業層面,把安全生産、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責任到位、培訓到位、管理到位、技術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勞動者自身層面,把安全生産和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自我發展、我價值實現的根本基礎,最大限度地實現自主保安。

第三、突出了在生産過程中的保護。生産過程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生産的主要時空,因而也是保護其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的主要時空,安全生産的以人為本,最集中地體現在生産過程中的以人為本。同時,它還從深層次揭示了安全與生産的關系。在勞動者的生命和職業健康面前,生産過程應該是安全地進行生産的過程,安全是生産的前提,安全又貫穿于生産過程的始終。二者發生矛盾,當然是生産服從于安全,當然是安全第一。這種服從,是一種鐵律,是對勞動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對生産力最主要最活躍因素的尊重。如果從、不尊重,生産也将被迫中斷,這就是人們不願見到的事故發生的強迫性力量。

第四、突出了一定曆史條件下的保護。這個一定的曆史條件,主要是指特定曆史時期的社會生産力發展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強調一定曆史條件的現實意義在于:一是有助于明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現實緊迫性。我國是一個正在工業化的發展中大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與安全生産基礎薄弱形成了比較突出的矛盾,處在事故的“易發期”,搞不好,就會發生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威脅很大。做好這一曆史階段的安全生産工作,任務艱巨,時不我待,責任重大。

二是有助于明确安全生産的重點行業取向。由于社會生産力發展不平衡、科學技術應用的不平衡、行業自身特點的特殊性,在一定的曆史發展階段必然形成重點的安全生産産業、行業、企業,如煤礦、非交通、建築施工等行業、企業。這是現階段的高危行業,工作在這些行業的勞動者,其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更應受到重點保護,更應加大這些行業安全生産工作的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是有助于處理好一定曆史條件下的保護與最大限度保護的關系。最大限度保護應該是一定曆史條件下的最大限度,受一定曆史發展階段的文化、體制、法制、政策、科技、經濟實力、勞動者素質等條件的制約,搞好安全生産離不開這些條件。因此,立足現實條件,充分利用和發揮現實條件,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是我們的當務之急。同時,最大限度保是引力、是需求、是目的,它能夠催生、推動現實條件向更高層次、更為先進的曆史條件形态轉化,從而為不斷滿足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這一根本需求提供新的條件、新的手段、新的動力。

相關規定

安全生産責任制是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産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産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産過程中對安全生産層層負責的制度。安全生産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産、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

實踐證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産責任制的企業,各級領導重視安全生産、勞動保護工作,切實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産、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國家的安全生産、勞動保護法規,在認真負責地組織生産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工傷事故和職業性疾病就會減少。反之,就會職責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産、勞動保護工作無人負責,無法進行,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就會不斷發生。

安全生産工作事關最廣大人民群衆的根本利益,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曆來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黨的安全生産工作的基本方針。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确立了“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了堅決遏制煤礦等重特大事故多發、加強安全生産的各項措施。

國務院116次常務會議強調要堅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明确了12項治本之策。在國務院一月底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産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發表重要講話,提出了近期要重點抓好的10項工作。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以較大篇幅闡述安全生産問題,再次向國内外昭示了中國政府搞好安全生産的堅強決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把安全生産列為專節,提出了兩項重要工作目标。

相關要素

安全文化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要緊緊圍繞“一個中心”(突出“以人為本”這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安全理念滲透和安全行為養成),内化思想,外化行為,不斷提高廣大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責任,把安全第一變為每個員工的自覺行為。由于安全理念決定安全意識,安全意識決定安全行為。因此必須在抓好員工安全理念滲透和安全行為養成上下功夫。要使廣大員工不僅對安全理念熟讀、熟記,入腦入心,全員認知,而且要内化到心靈深處,轉化為安全行為,升華為員工的自覺行動。

企業可以通過搞好站場班組安全文化建設來實施,如根據各時期安全工作特點,懸挂安全橫幅、張貼标語、宣傳畫、制作宣傳牆報、出版通訊、發放宣傳資料、播放宣傳片、廣播安全知識,在班組園地和各科室張貼安全職責、操作規程,還可在班組安全學習會上,不斷向員工灌輸安全知識,将安全文化變成員工的自覺行動。

安全法制

要建立企業安全生産長效機制,必須堅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規來規範企業領導和員工的安全行為,使安全生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産法制秩序。堅持“以法治安”,必須“立法”、“懂法”、“守法”、“執法”。“立法”,一方面要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條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訂、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辦法、細則等,為強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懂法”,要實現安全生産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礎。

隻有使全體幹部、員工學法、懂法、知法,才能為“以法治安”打好基礎。“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實到安全管理全過程,必須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到生産管理全過程。全體幹部、員工都必須自覺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為目标,才能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執法”,要堅持“以法治安”,離不開監督檢查和嚴格執法。為此,要依法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監督,維護安全法規的權威性。

安全責任

必須層級落實安全責任。企業應逐級簽定安全生産責任書。責任書要有具體的責任、措施、獎罰辦法。對完成責任書各項考核指标、考核内容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對沒有完成考核指标或考核内容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單位,應對該單位領導和安全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産的基本保障。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才投入,二是資金投入。對于安全生産所需的設備、設施、宣傳等資金投入必須充足。同時,企業應創造機會讓安全工作人員參加專業培訓,組織安全工作人員到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參觀、學習、取經;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招聘安全管理專業人才,提高公司安全管理隊伍的素質,為實現公司安全和諧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安全科技

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須加大安全科技投入,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來監控安全生産全過程。如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消防噴淋系統、x射線安全檢查機、衛星定位儀(GPS)、行車記錄儀等,把現代化、自動化、信息化全部應用到安全生産管理中。

治本之策

2005年12月21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116次常務會議,确定了安全生産12項治本之策:

(一)制定安全生産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産指标及控制體系;

(二)加強行業管理,修訂行業安全标準和規程;

(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點煤礦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四)推動安全科技進步,落實項目、資金;

(五)研究出台經濟政策,建立、完善經濟調控手段;

(六)加強教育培訓,規範煤礦招工和勞動管理;

(七)加快立法工作;

(八)建立安全生産激勵約束機制;

(九)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嚴格企業安全生産業績考核;

(十)嚴肅查處責任事故,防範懲治失職渎職、官商勾結等腐敗現象;

(十一)倡導安全文化,加強社會監督;

(十二)完善監管體制,加快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旨在保障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的安全的一項方針,也是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這一方針和原則,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在資本主義的早期發展階段,資本家以A.斯密的"工人應承擔危險"論為根據,對工人因工傷和職業病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斯密的觀點,工人在接受某一職位時,同時已承擔了伴随着這一職位的危險,并得到了相應的工資。随着工業化的進展,特别是随着工人階級有組織的鬥争的發展,這一理論逐漸被另一理論所取代。

另一理論認為,工人因從事危險的工作而獲得的較高工資,遠遠不足以補償工人因工傷和職業病所受到的損失,因此,資本家必須對此承擔補償責任。從20世紀初開始,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紛紛就安全生産問題進行立法,對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的死亡、永久性全部殘廢、永久性部分殘廢、臨時性全部殘廢、臨時性部分殘廢等情況,規定了遞減的賠償标準。有的國家還把有關工傷事故的立法延伸适用于職業病患者。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維護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社會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國家的職責。在中國,1980年6月召開的中國工會第三次群衆勞動保護工作會議就明确規定:在發展生産的過程中,必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安全為前提;當安全與生産發生矛盾時,生産必須服從安全,首先解決安全問題,然後再處理生産問題。在社會主義國家,為了實現安全生産,一般采取的措施有:①制定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産制度;②采取各種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方面的技術組織措施;③開展群衆性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安全生産檢查。

安全生産責任制

安全生産責任制是企業職責的具體體現,也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規定企業内各部門及各類人員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負的安全生産責任,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最基本的制度。

安全生産責任制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體現,是生産經營單位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是所有安全生産制度的核心制度。它使職責變為每一個職務人的責任,用書面加以确定的一項制度。

安全生産責任必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這就明确指出了安全生産是全員管理。“縱向到底”就是生産經營單位從廠長、總經理直至每個操作工人,都應有各自己明确的安全生産責任;各業務部門都應對自己職責範圍内的安全生産負責,這就從根本上明确了安全生産不是哪一個人的事,也不隻是安全部門一家的事,而是事關全局的大事,這體現了“安全生産,人人有責”的基本思想。“橫向到邊”,這裡分為四個層面,就是: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操作層。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和财産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适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産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産條件,确保安全生産。

第五條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産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産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産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内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對有關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對有關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産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适時修訂。

生産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産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産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産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産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産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産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産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産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産條件、防止生産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十六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産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隐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産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産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緻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産管理服務。

生産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産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産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産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确定。

第二十四條生産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産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

生産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産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産單位生産,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将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内,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标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産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産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産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内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産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确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将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産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生産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産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生産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産知識,提高安全生産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産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産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隐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複;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産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産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内的安全生産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内容易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隐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産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五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産、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産品。

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産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隐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内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産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

第五十七條生産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八條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将檢查的時間、地點、内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将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确需分别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産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六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内的生産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産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五章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内特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産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七十條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隐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七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隐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七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七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十四條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調查确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産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渎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内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産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産品的,在對安全生産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産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十條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産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緻使生産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第八十一條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十二條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産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八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産、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條生産經營單位将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緻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産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内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産的生産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

第八十八條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内,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标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條生産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産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産安全事故隐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産安全事故隐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經停産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九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五條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财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産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财産的,可以随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産、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九十七條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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