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保險類型
安全生産責任保險(簡稱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産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1]安全生産責任保險是生産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産安全事故以後對死亡、傷殘者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對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對于高危行業分布廣泛,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的地區,發展安全生産責任保險,用責任保險等經濟手段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産管理,是強化安全事故風險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強安全生産意識,防範事故發生,促進地區安全生産形勢穩定好轉;有利于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減輕各級政府在事故發生後的救助負擔;有利于維護人民群衆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健康運行,保持社會穩定。
  • 中文名: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 外文名: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 有利于:維護人民群衆根本利益
  • 保持:社會穩定

特點

保障範圍廣

針對高危行業開辦的險别,不僅可承保因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傷亡或者下落不明,還可對應附加醫療費用、第三者責任及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費用。

保障靈活

每人死亡責任限額60萬、50萬、40萬、30萬等。

産品說明

本合同的賠償限額包括人身傷害累計賠償限額、醫療費用累計賠償限額、第三者責任累計賠償限額、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後處理費用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費根據被保險人營業性質及參保人數對應所選擇不同的賠償限額計收。

主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因下列情形導緻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下簡稱為“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産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履行其工作職責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産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

(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安全生産事故的其他情形。

附加第三者責任

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員在被保險人的工作場所内,受雇從事保險單明細表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産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和主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後處理費用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主險條款第四條所列情形導緻的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後處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費用,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和主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一)現場施救費用;

(二)參與事故處理人員的加班費、住宿費、交通費、餐費以及生活補助費。

附加醫療費用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主險條款第四條所列情形導緻的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和主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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