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産費用

安全生産費用

财政部出台的安全費用制度
安全生産費是根據财企〔2006〕478号文《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财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礦山開采、建築施工、危險品生産以及道路交通運輸行業全面實行安全費用制度。此收費制度稱作“安全生産費”。安全生産費提取和使用已被财企[2012]16号取代,其中新增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産與試驗行業也應計提安全生産費。
  • 中文名:安全生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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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 處:《暫行辦法》

相關規定

第五條煤炭生産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産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産量安全費用提取标準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産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産量安全費用提取标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産品用于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産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别安全費用提取标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标時,不得删減,列入标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将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第八條危險品生産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标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産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産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藥及其制品研制、生産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産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标時,列為标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制、生産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産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産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産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條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餘分别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财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标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财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号)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企業在上述标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産實際需要,可适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标準。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标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标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标準,按照原标準執行。

第十六條新建企業和投産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别分别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标準分别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标準提取安全費用。

使用和管理

一,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範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1.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危險品生産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産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産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内,企業應當将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産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産标準所需支出。

三,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内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接受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财政部門的監督。

五,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産,應當納入相關資産進行管理。

六,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七,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産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産費用,但其使用範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産方面的用途。

八,危險品生産企業轉産、停産、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将安全費用結餘用于處理轉産、停産、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産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産品及生産原料所需支出。

九,企業由于産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餘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餘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三險問題

在财政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财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财企〔2006〕478号)文件(已廢止)第十八條明确規定:

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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