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産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産過程中的在産品、在生産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确認: 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初始計量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過購買而取得的存貨的成本由采購成本構成;産成品、在産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資等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的成本由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态所發生的其他成本構成。
分類
存貨按不同的生産環節分為不同的種類,這裡按照經濟用途劃分為以下幾類:
原材料
指企業在生産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态或性質并構成産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為建造固定資産等各項工程而儲備的各種材料,雖然同屬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資産等各項工程不符合存貨的定義,因此不能作為企業的存貨進行核算。
在産品
指企業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産品,包括正在各個生産工序加工的産品和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産品。
半成品
指經過一定生産過程并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為産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産品。半成品不包括從一個生産車間轉給另一個生産車間待繼續加工的在産品以及不能單獨計算成本的在産品。
産成品
指工業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産過程并驗收入庫,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産品。企業接受外來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為外單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後,應視同企業的産成品。
商品
指商品流通企業外購或委托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用于銷售的各種商品。
周轉材料
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資産定義的材料,如為了包裝本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物,各種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鋼模闆、木模闆、腳手架等其他周轉材料。但是,周轉材料符合固定資産定義的,應當作為固定資産處理。
委托加工物資
指小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
消耗性生物資産
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産不屬于存貨,按照生物資産進行披露)
後續計量
存貨的後續計量是指發出存貨成本的确定。存貨準則規定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别計價法等。加權平均法又分為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
1.先進先出法
先進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庫的存貨先發出”,并根據這種假定的成本流轉次序确定發出存貨成本的一種方法。
2.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
存貨的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本月月初庫存存貨的實際成本+∑(本月各批進貨的實際單位成本×本月各批進貨的數量)]/(月初庫存存貨數量+∑本月各批進貨數量)
本月發出存貨的成本=本月發出存貨的數量×加權平均單位成本
本月月末庫存存貨的成本=月末庫存存貨的數量×加權平均單位成本
3.移動加權平均法
移動加權平均法是指在每次收貨以後,立即根據庫存存貨數量和總成本,計算出新的平均單位成本的一種計算方法。
3.計算公式:
存貨的移動平均單位成本=(本次進貨之前庫存存貨的實際成本+本次進貨的實際成本)/(本次進貨之前庫存存貨數量+本次進貨的數量)
發出存貨的成本=本次發出存貨的數量×移動平均單位成本
月末庫存存貨的成本=月末庫存存貨的數量×月末存貨的移動平均單位成本
4.個别計價法
個别計價法是指對庫存和發出的每一特定存貨或每一批特定存貨的個别成本或每批成本加以認定的一種方法。
采用個别計價法,一般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存貨項目必須是可以辨别認定的;
二是必須要有詳細的記錄,據以了解每一個别存貨或每批存貨項目的具體情況。
計價
存貨的計價
企業發出的存貨,可以按實際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計劃成本核算,但資産負債表日均應調整為按實際成本核算。
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别計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于企業在正常生産經營過程中多次使用的、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認為固定資産的周轉材料等存貨,如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建造承包企業的鋼模闆、木模闆、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
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别計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發出的存貨,通常還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價金額核算法等方法進行核算。
計量原則
資産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淨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将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存貨成本,是指期末存貨的實際成本。如企業在存貨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計劃成本法、售價金額核算法等簡化核算方法,則成本應為經調整後的實際成本。
企業應以确鑿證據為基礎計算确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确鑿證據,是指對确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有直接影響的客觀證明,如産成品或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與産成品或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銷貨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和生産成本資料等。
計量方法
(1)存貨減值迹象的判斷
存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低于成本:
1、該存貨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2、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産的産品的成本大于産品的銷售價格;
3、企業因産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适應新産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
4、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緻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5、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存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貨的可變現淨值為零:
1、已黴爛變質的存貨;
2、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生産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核算方法
1、取得和發出的計價方法
取得時按實際成本計價,存貨發出采用個别計價法核算。
債務重組取得債務人用以抵債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确定其入賬價值。
在非貨币性資産交換具備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産或換出資産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前提下,非貨币性資産交換換入的存貨通常以換出資産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确定其入賬價值,除非有确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産公允價值更加可靠;不滿足上述前提的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存貨的成本。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貨按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确定其入賬價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貨按公允價值确定其入賬價值。
2、周轉材料的攤銷方法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攤銷法;包裝物采用一次攤銷法。
3、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
資産負債表日,公司存貨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當其可變現淨值低于成本時,提取存貨跌價準備。通常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按照存貨類别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産和銷售的産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則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予以恢複,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内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确定:産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貨,以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确定其可變現淨值。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以所生産的産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将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确定其可變現淨值。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若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賬面價值的計算
存貨賬面價值的計算: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以産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
如果企業與購買方簽訂了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下同)并且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大于或等于企業持有的存貨數量,在這種情況下,在确定與該項銷售合同直接相關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應以銷售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即如果企業就其産成品或商品簽訂了銷售合同,則該批産成品或商品的可變現淨值應以合同價格作為計量基礎;如果企業銷售合同所規定的标的物還沒有生産出來,但持有專門用于生産該标的物的材料,則其可變現淨值也應以合同價格作為計量基礎。
企業會計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存貨的确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适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産,适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 号——生物資産》。
(二)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适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認
第三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産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産過程中的在産品、在生産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确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章計量
第五條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條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第七條 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産産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制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制造費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産過程中,同時生産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産品,并且每種産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産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 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态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确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産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産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 号——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确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收獲時農産品的成本、非貨币性資産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别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 号——生物資産》、《企業會計準則第7 号——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 号——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 号——企業合并》确定。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别計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通常采用個别計價法确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将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第十五條資産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淨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4期損益。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将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第十六條 企業确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取得的确鑿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為生産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産的産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于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産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于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計量。
第十七條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第十八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别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産和銷售的産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第十九條資産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确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複,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内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産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将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後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二)确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确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四)用于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存貨的确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适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産,适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 号——生物資産》。
(二)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适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 号——建造合同》。
淨值确定
1、企業确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取得的确鑿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2、産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貨,其可變現淨值為在正常生産經營過程中,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3、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用其生産的産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于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産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于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計量。其可變現淨值為在正常生産經營過程中,以該材料所生産的産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将要發生的成本、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4、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
企業持有的同一項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訂購數量的,應分别确定其可變現淨值,并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分别确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或轉回金額。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準備核算
1、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
資産負債表日,存貨的成本高于可變現淨值,企業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通常應當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但是,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别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産和銷售的産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2、存貨跌價準備的确認和回轉
企業應在每一資産負債表日,比較存貨成本與可變現淨值,計算出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再與已提數進行比較,若應提數大于已提數,應予補提。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資産減值損失)。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複,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内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産減值損失)。
3、存貨跌價準備的結轉
企業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貨已經銷售,則企業在結轉銷售成本時,應同時結轉對其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對于因債務重組、非貨币性交易轉出的存貨,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但不沖減當期的管理費用,按債務重組和非貨币性交易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按存貨類别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也應按比例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
财稅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簡稱新存貨準則)是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39個會計準則之一,它是對2001年11月9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簡稱舊存貨準則)的修訂。
新舊存貨準則的不同點
在新存貨準則中,首先是存貨成本構成發生了變化。舊存貨準則成本不包括借款費用。而新存貨成本包括了應計入存貨的借款費用。這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17号——借款費用》的規定,将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擴展到“經過相當長時間的生産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态的固定資産、投資性房地産和存貨”。
在對投資者投入存貨成本的影響方面,舊準則中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投資各方确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入賬。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确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另外,新存貨準則的使用範圍有所擴大,它将以前未明确規範收獲的農産品和企業合并取得的存貨納入準則核算,填補了原有準則的空白,新準則發出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還取消了後進先出法。
在與存貨核算有關的會計科目變化方面,舊準則下存貨跌價準備的對應科目是“管理費用”,新準則下對應科目為“資産減值損失”。企業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其購入材料的采購成本的科目又從“物資采購”恢複原來的“材料采購”了。與存貨購進、銷售有關的“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科目合并成了“應交稅費”科目。
新存貨準則的實務處理分析
為分析新舊存貨準則的上述變化,我們試舉例說明。興華公司是工業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2007年有關存貨的業務如下,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請簡單作出下列業務的賬務處理:
1.采購材料A支付價款35.1萬元(含稅金5.1萬元)用于加工生産甲産品,并取得防僞稅控專用發票。采購過程中發生運費5萬元,取得專業運費發票,其中包括3萬元的建設基金。另支付裝卸費6000元和保險費1500元,取得普通發票,以上款項均已支付。則:借:原材料——A354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4500貸:銀行存款408500新存貨準則取消了商品流通企業運輸費、倉儲費等費用不計入成本的規定。
2.公司為提高産品競争力,采用高科技開發一種新産品乙,在開發生産過程中因自有資金不足,2007年9月30日取得專門借款5萬元,貸款期限一年,貸款利率為8%。籌措專門借款生産開發的乙産品,如果不需要相當長時間,則不屬于資本化的範圍,借款費用應計入“财務費用”科目。
3.2月20日,公司接受利國公司産品投資(興華公司作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款為400萬元,增值稅額為68萬元。假定興華公司的股本總額為3000萬元,利國公司在興華公司享有的份額為10%,此合同價為公允價。則:借:原材料40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000貸:股本——利國公司3000000資本公積——股本溢價1680000。
4.2007年12月31日庫存B産品200件,成本(不含增值稅)為480萬元,單位成本為2.4萬元。與新世紀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約定,2008年1月20日,興華公司應按每台2.4萬元的價格(不含增值稅)向新世紀公司提供B産品200件。興華公司銷售部門提供的平均銷售費用為0.012萬元/台。2007年12月31日,B産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為2.6萬元/台(不含增值稅)。則:庫存的200台B産品的銷售價格全部由銷售合同約定。在這種情況下,B産品的可變現淨值應以銷售合同約定的價格2.4萬元/台為基礎确定。可變現淨值=2.4×200-0.012×200=477.6(萬元),低于成本480萬元,按其差額2.4萬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即:
借:資産減值損失24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24000
5.2008年1月20日銷售以上産品時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5616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160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4800000
貸:庫存商品4800000
借:存貨跌價準備24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24000
6.2007年6月30日公司取得C材料110萬元,2007年9月30日可變現淨值為100萬元,2007年12月31日可變現淨值為108萬元,則2007年9月30日賬務處理:
借:資産減值損失10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100000
2007年12月31日的賬務處理:
借:存貨跌價準備80000
貸:資産減值損失80000
“存貨跌價準備”科目的貸方餘額,反映的是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低于其成本的差額。
新存貨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與協調
新存貨準則的财稅差異除繼承了舊準則下的财稅差異外,諸如存貨跌價準備财稅差異(稅法上不認可)、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審批程序不同(會計未規定相應的審批程序,稅法上要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等,又創造了一些新的财稅差異:
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中換入存貨的計價不同。《企業會計準則第7号——非貨币性資産交換》規定,如果一項交換未同時滿足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産或換出資産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條件的,應當以換出資産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産的成本。稅法規定,非貨币性資産交換應當分解為銷售非貨币性資産和購買非貨币性資産兩項經濟業務處理,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産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産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所得或損失。
新存貨準則取消了後進先出法,而按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際流程與後進先出法相一緻,也可采用後進先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