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社會法律法規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
    中文名: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外文名: 發布單位: 類型:法律法規 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施行:2008年10月1日

公安機關備案

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内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後,應當在5日内将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附則

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兼營歌舞、遊藝項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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