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領取

失業保險領取

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隻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于自己的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中文名:失業保險領取 外文名: 别名: 簡介: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 釋義:專業名詞 涉及行業:保險行業

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産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标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标準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隻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于自己的失業保險金。反之,則不然。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緻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确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不包括自己主動辭職的情況,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領取流程

首先要督促公司人事部到社保局辦理解聘報備,并獲得審核回複。到社保局領取失業保險的大緻過程如下:

一、社保局規定辦理失業報備。這需要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辦理報備不直接對失業本人。如果辦理總人數超過8名,公司人事部還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預約報備。公司随後在辦理員工離職手續時應向離職人員轉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回複的審核意見。

二、根據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1、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

2、社保局統一格式4聯式,失業證明。

3、社保局統一格式一式兩份,失業登表。

4、社保局統一格式一份,公司緻社保局例行公文。

四、失業登記之後。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後,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并可領取失業金(每月約400元以上),同時辦理下崗證。失業保障金是交滿一年為基點可以申領3個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礎上增領2個月,即交2年領取5個月,3年領取7個月,類推但最高隻有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60%到80%

五、個人後續的準備。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後,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發放标準

根據國家規定,失業保險金是有着規範的發放标準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準則,主要是用來保障失業人員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标準中關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問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關于統籌層次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在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規定。發放标準中的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即是指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标準和統籌地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如果統籌層次所在地區沒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與統籌層次所在的地區不一緻,以哪個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作為參照,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确定。

至于低于最低工資标準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規定。主要考慮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它有兩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标準應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标準,即最低工資标準,如果超過這個标準,容易形成養懶漢的制度,不利于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同時,也不應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如果低于這個标準,不但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慮,條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标準作了上述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标準與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挂鈎,主要考慮到随着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應逐步提高,與此相适應,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也應逐步提高,使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将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标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挂鈎,可使失業保險金随着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調整而調整,有利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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