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産

夫妻财産

重要财産制度
夫妻财産,是有關夫妻财産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财産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财産責任等的,是适用對象範圍相當廣泛的一項重要的财産制度。在私有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迅速發展今天,夫妻财産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對夫妻财産制度問題的即時探讨,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中文名:夫妻财産 外文名: 别名: 今天: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趨勢 意義:對夫妻财産制度問題的即時探讨 屬于:生産、經營的收益

共有财産制

夫妻法定财産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産關系有關内容作出具體規定的法律制度,可分為分别财産制度和夫妻共有财産制。分别财産制度即夫妻所得财産分别歸夫妻個人所有、個人管理,同時也不排斥雙方對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産共同管理,或者作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以約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種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産制,是夫妻對所得财産歸夫妻雙方所有,由夫妻雙方對該财産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産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夫妻共有财産制是夫妻财産制的主導制度。

中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于夫妻共同财産制的原則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面問題: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個很重要的概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締結婚姻,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的期間,即依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時的期間。

其次,“是所得的财産”,其實質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财産權,包括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和非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已經取得某财産的所有權,并未實際占有該财産,該财産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産。但是,對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實際占有,而沒有取得财産權的财産,無論合法與不合法,都不屬于夫妻所得的财産,比如借用他人的财産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産。

第三,夫妻所得的财産的主體,隻包括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因為來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産,和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均不屬于夫妻所得的财産,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财産,所以夫妻所得的财産的主體僅僅指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

第四,夫妻所得财産的範圍,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應該有以下幾方面:(一)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币和有關财物。

(二)從事生産、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産、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産和城市裡的工業生産以及第三産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産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司法實踐中有幾個問題應該明确:(1)股份(或股權)肯定是夫妻共同财産的一種形式;(2)股份(股權)作為一種公司股東的權益,在認定和處理時要考慮公司法的相關規定;(3)在審判實踐中,要考慮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保護弱者,尤其是婦女合法權益,當出現婚姻法與公司法的沖突時,既要考慮夫妻共同對外的義務,又要考慮夫妻間的基本公平。(三)知識産權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知識産權而獲得的财産收益,僅指基于知識産權而獲得财産權,而不包括知識産權的人身權。

(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财産,“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裡說的繼承所得的财産,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财産,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财産;贈予所得的财産,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财産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财産,贈予所得的财産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财産,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财産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财産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财産,不是夫妻财産。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指上述四項财産以外,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财産。這個靈活規定,是因現實生活中的财産情況變化較快,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共有财産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實應認定為共有财産的情況,作出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以适應時代變化發展的需要。

第五,“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是指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不問财産的來源以及各自貢獻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處理權,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有三方面的含義,其一共同所有的含義,是指夫妻不分份額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産分割之前,每一項财産,夫妻均擁有共同所有權,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二夫妻有平等處理權的财産範圍,隻能是夫妻共同财産,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産;其三,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是指處理共同财産必須協商一緻,共同處理,而不是處理夫妻共同财産時要強調财産來源。

約定财産制

夫妻約定财産制,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後财産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這裡指的财産權利,包括對财産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将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财産的歸屬等等。夫妻約定财産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夫妻财産約定的主體,從條文規定看,約定的主體應該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财産約定的主體。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約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個人處理财産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夫妻财産歸屬,減少糾紛,所以,約定夫妻财産可以在結婚前,即有婚姻約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結婚後的夫妻,隻要在處理财産時該約定主體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們的約定就應該承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夫妻财産約定的時間,從約定的主體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約定的男女,其實質是明确夫妻财産歸屬,預防發生糾紛,約定夫妻财産約定的時間應該是當事人從有婚約開始,到婚姻關系結束前。

第三,夫妻财産約定的範圍,法律條文規定的約定财産範圍包括婚前财産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也包括法定特有财産,即凡屬夫妻個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财産均可成為夫妻财産約定中的财産,但是不得約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财産,如夫妻與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約定時将父母子女的财産約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有,該協議條款應屬無效。

第四,夫妻财産約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發生争議時難以認定,所以一般情況下,夫妻财産約定應該用書面形式。對于當事人用口頭方式約定夫妻财産,内容明确,且雙方表示無異議的,仍應認定有效。

第五,夫妻财産約定的内容,根據本條文第一款規定,(1)夫妻可以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亦可以約定其中的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将婚前财産約定為全部歸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約定将婚前财産中的某部分歸共同所有,其餘部分仍歸個人,還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财産的全部或部分約定歸另一方妻或夫個人所有。(3)約定内容必須明确,明确具體财産歸屬,明确财産項目、明确财産處所等。

第六,夫妻财産約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對内效力,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對财産的約定一旦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随意變更、撤銷,如果确實需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緻後,同樣以書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對外效力,指約定對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産約定對于第三人(主要是債權、債務人)的效力,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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