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

大使

代表國家出席國際會議的臨時外交使節
“特命全權大使”的簡稱。一國派駐在另一國的最高一級外交代表。由國家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主要職責是,代表本國與駐在國交涉、聯系;保護本國及僑民的利益;以合法手段了解駐在國的情況;通過各種方式促進兩國人民的友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1]
  • 中文名:大使
  • 外文名:Ambassador
  • 拼音:
  • 近義詞:
  • 反義詞:
  • 涵義:近現代外交官員
  • 來源:最早出現于恺撒的《高盧戰記》
  • 全稱:特命全權大使

說明

一國派往他國和國際組織辦理外交事務的正式代表,有三個不同的層次:大使是最高一級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大使”之銜,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辦又次之。享有比其他等級外交更高的禮遇,可以請求駐在國元首的接見.19世紀末以前,隻有大國間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大小國家不平等的地位,現在絕大多數國家均可互派大使.

主要職責

同駐在國政府保持政治聯系,促進兩國正常關系的發展,研究駐在國的情況和内外政策,保護本國國家權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國和進行外交活動的權利,享有外交特權,同時,也有尊重駐在國法律、秩序、風俗習慣和承擔不幹涉該國内政的義務。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由國家元首任命,在所駐國家代表本國及本國元首,為最高的外交代表。此為國際公認的準則,而非個别國家的規定。我國民國時期駐外使節,在三十年後期以前,均用比大使低一級的公使銜。總領事館不是每個大型城市都有;僅在幾個大城市有,如上海、廣州。而大使館隻有在首都才有,一個國家一個。

大使館

等級最高的外交代表機構,其主事稱大使。大使館的人員通常分為外交人員、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和仆役。除外交人員外,其他人員不視為外交官,通常也不享有外交豁免權。外交人員包括大使、武官、參贊、專員、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等正式派駐人員。英文裡“embassy”一詞普遍指大使與職員的辦事處。技術上,“embassy”則指外交代表團本身,其辦公地點被稱為“chancery”,但實際上很少人會這樣區分。大使居住在大使官邸裡,大使官邸可設置于大使館的建築範圍内,也可設置于大使館建築範圍之外。大使官邸享有大使館的相同權利。

各國也可以向國際組織派遣外交代表,如常駐歐盟代表、常駐聯合國代表等。這些代表通常為特命全權大使,在駐在國(比如比利時和美國)享有與其他國家外交人員完全相同的權利。歐盟也向某些國家派出大使,但聯合國沒有單獨的駐各國大使,而是設立相關的外交代表處。

其它例外,如大英國協國家之間的外交代表機構稱“高級專員公署”。所有聯合國會員國(即成員國)駐紐約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日内瓦辦事處、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的使節團均被稱為“常駐代表團”,其最高代表為“常駐代表”,通常為大使級别,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李保東,美利堅合衆國常駐聯合國代表蘇珊·賴斯。教廷(梵蒂岡)派駐别國的外交代表稱“教廷大使”(Apostolic Nuncio),其辦公機構稱“教廷大使館”或“宗座代表駐地”(Apostolic Nunciature)。利比亞的使節駐外機構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曾被稱為“人民辦事處”,其最高代表稱為“秘書”(現已改回正常命名)。

領事館(consulate)是代表一國家政府派駐另一國家處理外交事務的機構,也有同時兼作領事的住所,通常設立在首都以外的城市,如較多僑民居住或是較多人前往的城市。與總領事館相比具有較小的人員編制和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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