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兌損益

彙兌損益

彙兌差額
英文對照(exchange gains and losses);亦稱彙兌差額。企業在發生外币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币報表換算時,由于采用不同貨币,或同一貨币不同比價的彙率核算時産生的、按記賬本位币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彙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币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采用不同的彙率而産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币金額的差異。[1]
    中文名:彙兌損益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Exchange gains and losses 亦稱:彙兌差額

分類

企業經營期間正常發生的彙兌損益,根據産生的業務,一般,可劃分為四種:

1、在發生以外币計價的交易業務時,因收回或償付債權、債務而産生的彙兌損益,稱為“交易外币彙兌損益”;

2、在發生外币與記賬本位币,或一種外币與另一種外币進行兌換時産生的彙兌損益,稱為“兌換外币彙兌損益”;

3、在現行彙率制下,會計期末将所有外币性債權、債務和外币性貨币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彙率進行調整而産生的彙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币彙兌損益”;

4、會計期末為了合并會計報表或為了重新修正會計記錄和重編會計報表,而把外币計量單位的金額轉化為記賬本位币計量單位的金額,在此過程中産生的彙兌損益,稱為“換算外币彙兌損益”。

企業除了上述四種正常經營期間内發生的一般外币業務彙兌損益以外,還有非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彙兌損益和經營期間特殊外币業務發生的彙兌益。包括企業開辦期間收到外币性投資而産生的資本折算差額的彙兌損益;企業籌建期間由于外币收付業務産生的彙兌損益;企業清算期間由于企業各項資産及外币性長短期債權、債務的調整和結算處理而産生的彙兌損益;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特殊外币業務,如外币性長期投資、外币性長期負債、外币性的風險規避措施等經濟業務也都會産生彙兌損益。

一般認為,隻要彙率發生變動,就應在期末确認其彙兌損益實現,而不管其實實際的業務是否已經發生。也有人認為,本期彙兌損益的确認,應以實現為準,即以實際的外币買入賣出已經發生,外币性的債權、債務在本期已經結算,以此作為确認彙兌損益的依據,未實現的彙兌損益要遞延到以後會計期間,即當實際業務發生或已經結算完成後,才能作為已實現彙兌損益,計入該期的損益表。

影響因素

1、彙率對彙兌損益的影響

彙率是兩種不同貨币之間的比價和交換比例,也是一國的貨币單位用另一國貨币單位表示的價格。記賬彙率是記錄外币業務發生時所用的彙率。彙兌損益産生于彙率的變化。記賬彙率的種類及記賬彙率所屬時間的不同。都會對彙兌損益産生影響。财政部94财會字第05号文件《關于外彙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币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中認定記賬彙率是市場彙價。關于市場彙價這一提法,可以将其理解為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外币買賣的價格,且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彙和現鈔也存在差價。因此應将外币金額折合人民币的彙率确定為現彙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即中間價。為此,國家外彙管理局94彙資函字第144号文件《關于對彙率并軌後合資雙方彙率折算問題的意見》中明确規定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彙買入賣出中間價作為外彙唯一的折合和記賬标準。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彙率可以是外币業務發生當日的彙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彙率。記賬彙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随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于取得以外币結算的資産、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采用外币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彙率或當月1日的彙率記賬。對于以外币投入的資本:1、合同或章程有約定彙率的,就按約定的彙率入賬。2、合同或章程未約定彙率的,如果注冊貨币與記賬本币一緻的,可采用當日彙率記賬;如果貨币與記賬本币不一緻,應當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彙率記賬。對于投入的以外币計價的資産,按投入當日或當月1日的彙率入賬。

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習慣,往往各行其是,并沒有完全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内部如果采用不同的記賬彙率,在購貨或銷貨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同的購貨成本、不同的銷售收入等。造成會計處理的不一緻,會使會計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業采用不同的記賬彙率時,企業之間會計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2、兩種交易觀對彙兌損益的影響國際上對外币購銷業務按月末調整法處理月末與最初記錄的差額時有兩種觀點:一筆交易觀點和兩筆交易觀點。一筆交易觀點是把外币的購銷業務和它的結算看作一筆業務,是一筆業務的兩個階段,其産生的折算差額不作為彙兌損益,而追溯到最初發生的外币業務,将差額調整到原來發生的購貨成本的銷售收入上,等到債權債務結清,這筆交易業務才算完成。這種方法需對折算差額調整為原來入賬的相關賬戶,手續較複雜,工作量也較大。特别是外币購銷業務發生所引起債權債務結算在不同會計期間的情況下,對原來入賬的購貨成本和銷售收入進行追溯調整則更為複雜,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同時,當彙率變動較大且交易金額較大時,将導緻成本、收入及利潤的确認出現較大誤差,降低企業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因此,這種方法大多數國家沒有采用,隻在少數業務中應用。

兩筆交易觀是以外币業務的實際發生為業務完成的标志,将購貨與付款、銷貨與收款作為兩筆業務處理。在會計期末和貨款結算日,因彙率差異而産生的折算差額作為彙兌損益處理,計入财務費用,不作為資産或購貨成本或銷售收入調整項目處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處理外币業務時采用此種交易觀,國際會計準則也認為:“由于結算貨币性項目,或者按不同于在本期最初記錄的或在前期财務報表中所運用的彙率報告貨币性項目而産生的彙兌差額,應在其形成的當期确認為收益或費用”。我國1993年7月1日實行的《企業财務通則》也規定了企業應采用兩筆業務交易觀點,在彙率變動時要确認彙兌損益,而不影響交易發生時的購貨成本和銷售收入。這種處理方法簡便,有利于操作,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但是,對于未實現的彙兌損益同樣确認為當期的損益,象其他按權責發生制确認的收入和費用一樣,不利于有關人員作出正确的決策。

3、已實現損益和未實現損益對彙兌損益的影響

已實現彙兌損益是指通過新的外币業務的開展,正式得以實現的彙兌損益。這種損益一般不會再随彙率的變化而變化,是已定的收益或損失。未實現彙兌損益是指由于彙率變動在賬戶中已經産生,但一直沒有實現的彙兌損益。如果彙率發生新的變化,這部分彙兌損益還會随之變化,與此有關的損益尚未最終确定。對于這兩種彙兌損益是否應計入本期損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認為對于計入本期損益的彙兌損益應按收付實現制作為核算基礎,即本期實現的彙兌損益應确認為本期損益,本期未實現的彙兌損益不能确認為本期損益。這種處理方法能夠真實反映本期損益,但是企業由于其他業務都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惟獨外币業務采用收付實現制,有悖于一緻性原則。

另一種認為對于計入本期損益的彙兌損益應按權責發生制作為核算基礎,即不管已實現的彙兌損益還是未實現彙兌損益都應計入本期損益,隻要彙率發生變動,就應确認其彙兌損益已經實現,因此期末應對各項外币性債權債務和貨币資金按現行彙率調整所有外币賬戶的餘額,産生的彙兌損益不管是否在本期内實現,均應計入本期損益。這種處理方法與企業整個經濟業務的處理一緻,但是在彙率波動較大或彙率持續單向變動時,賬面所反映的損益會長期虛增或虛減。當彙率持續向上或向下變動時,要不斷調整未實現的彙兌損益,尤其是那些長期性的外币債權債務賬戶,會使彙兌損益出現大額的收益或損失,從而造成賬面利潤虛增或虛減,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分配,虛增時會超額分配利潤;虛減時會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企業的信用度,對那些想操縱利潤的企業來說,可

能會随意調整彙兌損益,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帳務處理方法

不同性質的彙兌損益,應當計入不同的會計報表,影響财務報表上的不同内容。

對于交易損益來說,由于它是随着外币業務的産生而産生的,而外币業務由通常對應着一定的貨币兌換行為,所以交易損益會真正發生,即交易損益的産生會最終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入流出量。因此,交易損益應當計入企業的損益表,影響企業的應稅收益。

對于換算損益來說,它隻是換算外币财務報表的過程中,由于使用的彙率不一緻而産生的一個差額數字,它是永遠不會真正産生的,即換算損益的産生不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入、流出量。因此,換算損益不應當計入公司的損益表而對企業的應稅收益産生影響,它應當在資産負債表的“股東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換算損益”進行反映。

從處理的時間來看,可以分為兩種方法:一種是把彙兌損益計入當期會計報表,進行立即認定,一種是根據各種不同的規則進行遞延處理。

對于“已清算交易的彙兌損益”,應當計入清算當期的損益表,影響當期的損益;而“未清算交易的彙兌損益”項目,則應遞延至其發生,即遞延至交易實際清算時,再列入損益表。

總之,對于交易損益而言,隻有當其實際發生時,才會對企業的應稅收益産生影響,應當計入損益表。此外,某些與取得長期資産或産生長期負債有關的彙兌損益,如果數額較大,則應當在長期資産的使用期或長期債務的有效期内進行攤銷。

換算損益由于不涉及不同的會計期間,所以不存在遞延與否的問題。

問題稽查

彙兌損益的稽查,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

1、稽查企業已實現和未實現的彙兌損益是否全部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彙率變動應确認為彙兌損益,因此,對外币賬戶均應按新彙率作為折合率,重新折合,并每月調整一次所有外币賬戶餘額。如采用以人民币作為記賬本位币,人民币發生貶值,則外币資産發生彙兌收益,外币負債産生彙兌損失;反之,采用某種外國貨币作為記賬本位币,人民币發生貶值,則人民币賬戶發生彙兌損失,人民币負債産生彙兌收益。

2、稽查彙兌損益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确

按會計制度規定,彙兌損益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籌建期發生的彙兌損失與彙兌收益相抵後,如為損失淨額,應從企業開始生産、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為收益淨額,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從企業開始生産、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二是留待彌補企業生産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三是留待并入清算收益。上述三種處理辦法,由企業自行選定。

2)生産經營期間發生的彙兌損失淨額,計入财務費用;

3)清算期間發生的彙兌損失淨額,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産等直接有關的彙兌損益,在所購建的資産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前,計入資産的購建成本,同利息處理辦法一樣。

3、稽查企業不同貨币之間兌換是否合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我國,外币兌換應遵守這樣幾項規定:應通過中國銀行或國家授權的外币機構辦理;應為國家規定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币;隻允許将自由兌換貨币兌換成人民币,而不得相反。稽查外币業務往來交易時,應注意以上規定。

根據規定,企業将外币存款向銀行兌換人民币,銀行要按兌換當天牌價的買價計算。企業應将賣給銀行的外币,按當天買價折算所得的人民币金額,與企業外币存款減少時按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外彙牌價折合的人民币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彙兌損益處理。企業将外币向銀行兌換另一種外币時,應按實際兌入的外币金額和企業選用的彙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币,按實際兌出的外币金額和企業選用的彙率折合記賬本位币,兩者差額計入彙兌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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