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

國家金稅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
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是國家為加強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及時發現和查處增值稅偷、騙稅行為而實施的國家金稅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是1994年由國家稅務總局與航天工業總公司等部門,組織力量,聯合攻關,集計算機、微電子、光電技術和數據加密等技術于一體開發研制的。該系統采用複合式加密認證算法,采用理論上不可破譯的一機一密,一次一密的密碼體制,具有很強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 中文名: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
  • 外文名:
  • 别名:
  • 時間:1994年
  • 特性:保密性,安全性
  • 功能:獨立實現發票的防僞認證等

簡介

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是國家金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控管增值稅,遏制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騙稅,防止稅收流失而研制成的,它是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防僞功能,實現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監控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系統組成

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由四個子系統構成:稅務發行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防僞開票子系統和認證報稅子系統(認證和報稅為二套軟件,但必須裝在同一台計算機中)。稅務發行子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對下級稅務發行子系統、下級企業發行子系統及下級認證報稅子系統進行發行;

企業發行子系統的功能是對企業開票子系統進行初始發行和向企業發售專用發票;認證報稅子系統的主要功能是接收企業的抄稅數據并對發票的真僞進行辨别,以上三個子系統是分别用于各級稅務機關。防僞開票子系統則是專門用于企業開具專用發票,防僞稅控開票子系統必須通過其主管防僞稅控稅務機關對其所持有的“稅控IC卡和金稅卡”進行發行後才能使用。

适用範圍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萬元版、千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凡一次開票其銷售額達到百萬元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納入防僞稅控系統,開具電腦版發票;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寫十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停止使用,凡一次開票其銷售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糧食銷售業務,均納入防僞稅控系統,開具電腦版發票。

根據以上規定,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凡一次開票銷售額達到十萬元上的企業,均應納入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一次開票銷售額達不到十萬元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也可納入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

登記和發行

1、納入防僞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防僞稅控系統推行計劃下達《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防僞稅控企業應于《增值稅防僞稅稅控系統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内,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僞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須認真審核防僞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确認無誤後簽署審批意見。

防僞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的手續。

2、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後,納入防僞稅控系統的企業應憑《防僞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第三聯、(2)加蓋有一般納稅人确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領購“金稅卡”、“IC卡”後,持以上有關證件和IC卡及金稅卡到到其主管防僞稅控稅務機關進行辦理發行事宜,并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從稅務機關領購專用發票時,主管防僞稅控的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持有的“稅控IC卡和金稅卡”進行發行時,将發票的起止範圍及購買數量登記在其稅控IC卡上,同時也将有關這些發票流向信息記錄在發票發售子系統中。

3、防僞稅控系統實行分級管理。省直屬企業納入防僞稅控系統,應由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對其“稅控IC卡和金稅卡”予以發行;市州所屬直屬企業應由市州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對其“稅控IC卡和金稅卡”進行發行;其它納入防僞稅控系統的企業由所屬縣級國稅局對其進行企業發行。

專用設備

防僞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延伸闆及相關軟件等。稅務機關防僞稅控專用設備由國家統一配備。企業所需防僞稅控專用設備由防僞稅控服務單位實施發售管理。

防僞稅控服務單位應憑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的《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向防僞稅控企業發售專用設備。

防僞稅控企業憑稅控IC卡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電腦版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核對企業出示的相關資料稅控IC卡記錄,确認無誤後,按專用發票發售管理規定,通過企業發票發售子系統發售專用發票,并将專用發票的起始号碼及發售時間登錄在稅控IC卡内。

新納入防僞稅控系統的企業,在系統啟用後十日内将啟用前尚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包括誤填作廢的專用發票)報主管稅務機關繳銷。

防僞稅控企業必須使用防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不得以其它方式開具手工版或電腦版專用發票。

防僞稅控企業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專用發票,打印壓線或錯格的,應作廢重開。

認證報稅

防僞稅控系統企業應在納稅申報期限内将抄有申報所屬月份納稅信息的IC卡和備份數據軟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防僞稅控企業和未納入防僞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取得的防僞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據增值稅有關扣稅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如期申報納稅,屬于扣稅範圍的,應于或前報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申報月份内完成企業申報所屬月份的防僞稅控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丢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丢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後,應将認證相符的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對認證不符和确認為丢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專用發票,将及時組織查處。認證戳記式樣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制定。

防僞稅控企業應将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經稅務機關認證确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丢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僞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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