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條件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币,且必須為實繳貨币資本;
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産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産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流程
注冊基金管理公司流程
1、企業網上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2、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辦理入資手續
4、辦理驗資
5、登記注冊
6、領取營業執照
7、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8、辦理稅務登記證
9、開設基本戶
10、劃資
政策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勞動法、信托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托管、投資管理以及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托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分别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條受托人應當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僅有一個受托人、一個賬戶管理人和一個托管人,可以根據資産規模大小選擇适量的投資管理人。
第六條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受托人與托管人、托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的,該企業與托管人不得為同一人;受托人與托管人、托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與其他投資管理人的總經理和企業年金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托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者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
第七條法人受托機構兼任投資管理人時,應當建立風險控制制度,确保各項業務管理之間的獨立性;設立獨立的受托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辦公區域、運營管理流程和業務制度應當嚴格分離;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受托業務和投資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托機構對待各投資管理人應當執行統一的标準和流程,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八條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必須歸集到受托财産托管賬戶,并在45日内劃入投資資産托管賬戶。企業年金基金财産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固有财産及其管理的其他财産。
企業年金基金财産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産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财産。
第九條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企業年金基金财産不屬于其清算财産。
第十條企業年金基金财産的債權,不得與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财産的債務相互抵銷。不同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一條非因企業年金基金财産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财産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托機構)或者企業年金理事會。
第十五條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讨論确定,選擇法人受托機構作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
第十六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會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企業年金理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企業代表由企業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業年金理事會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誠實守信,無犯罪記錄;
(三)具有從事法律、金融、會計、社會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四)具有決策能力;
(五)無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情形。
第十九條企業年金理事會依法獨立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事務,不受企業方的幹預,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不得從企業年金基金财産中提取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企業年金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理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理事應當對企業年金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或者理事會章程,緻使企業年金基金财産遭受損失的,理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
企業年金理事會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全體理事簽字。
第二十二條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内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5億元人民币的淨資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
(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産配置策略;
(三)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四)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履行方式;
(五)接受委托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六)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并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委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财産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産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委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年金理事會職責終止,由委托人選擇法人受托機構擔任受托人。企業年金理事會有第(一)、(三)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新組成,或者由委托人選擇法人受托機構擔任受托人。
第二十六條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應當在45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資料,在45日内辦理完畢受托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托人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
第三章賬戶管理人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八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内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5億元人民币的淨資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信息管理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三)定期與托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财産變化狀況,及時将核對結果提交受托人;
(四)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五)向企業和受益人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向受益人提供年度
權益報告;
(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賬戶管理數據等信息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财産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産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45日内确定新的賬戶管理人。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料,在45日内辦理完畢賬戶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賬戶管理人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
第四章托管人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财産的商業銀行。
第三十三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内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50億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50億元人民币的淨資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設有專門的資産托管部門;
(五)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六)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财産的條件;
(七)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九)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十)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财産;
(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财産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
(三)對所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财産分别設置賬戶,确保基金财産的完整和獨立;
(四)根據受托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财産;
(五)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複核、審查和确認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财産淨值;
(七)根據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發放企業年金待遇;
(八)定期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
(九)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并定期向受托人報告投資監督情況;
(十)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情況的報告;
(十一)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十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托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及時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托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及時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财産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産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
(五)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45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托管資料,在45日内辦理完畢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托管人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
第三十八條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為:
(一)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财産與其固有财産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财産與托管的其他财産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計劃、不同企業年金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财産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财産;
(五)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财産的專業機構。
第四十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内注冊,具有受托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産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具有證券資産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10億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0億元人民币的淨資産;養老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5億元人民币的淨資産;信托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3億元人民币的淨資産;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證券資産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億元人民币的淨資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一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财産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托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财産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财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托人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單位淨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财産受到重大影響的有關事項;
(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财産為其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産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45日内确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在45日内辦理完畢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接收并行使相應職責。
第四十五條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将其固有财産或者他人财産混同于企業年金基金财産;
(二)不公平對待企業年金基金财産與其管理的其他财産;
(三)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财産;
(四)侵占、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财産;
(五)承諾、變相承諾保本或者保證收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産為企業年金計劃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關管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幹百分點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随着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曆若幹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于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産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标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内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争力所在。
與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具有公募基金無法比拟的優勢。
首先,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過公開媒體做廣告來招徕客戶,而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則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其參加者主要通過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隻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如在美國,對沖基金對參與者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若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義參加,家庭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若以機構名義參加,其淨資産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而且對參與人數也有相應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針對性較強的投資目标,它更像為中産階級投資者量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産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隐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融資方式
融資方式有私募融資和公募融資,資本形态包括股權資本和債務資本。結合融資方式和資本形态,融資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即私募股權融資,私募債務融資,公募股權融資,公募債務融資。銀行貸款屬于私募債務融資,股市融資屬于公募股權融資。私募股權融資是指融資人通過協商,招标等非社會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人出售股權進行的融資,包括股票發行以外的各種組建企業時股權籌資和随後的增資擴股。
私募債務融資是指融資人通過協商,招标等非社會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人出售債券進行的融資,包括債券發行以外的各種借款。公募股權融資是指融資人以社會公開方式,向公衆投資人出售股權進行的融資,包括首次發行股票和随後的增發,配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