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在省中醫藥管理局注冊的醫療機構中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均可申請注冊。
審核表格
封面
1、姓名一欄應與身份證完全一緻。
2、醫師資格級别:請填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
類别:請選填臨床或中醫、公共衛生、口腔。
3、醫師資格證書編碼:按醫師資格證書上的号碼正确填寫。
4、醫師執業證書編碼:暫不填。
5、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曆阿拉伯數字填寫。
6、填表時間:填當時時間。
第一頁
7、學曆:應填寫與申請類别相應的最高學曆。
8、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請填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
若為教學系列,如講師、副教授、教授,請填相應的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
9、申請執業機構名稱及登記号:XXXX醫院,登記号:XXXXX。
10、申請執業機構地址:XXXXXX,郵編:XXX。
11、申請執業類别:臨床或中醫、公衛、口腔。
12、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時間: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上的時間填寫。如是執業醫師,此項不填。
13、獲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時間:按《執業醫師資格證》上的時間填寫。如是執業助理醫師,此項不填。
第二頁
14、個人工作經曆:填寫參加工作以來的經曆。
15、身體和健康狀況:按《醫師注冊健康檢查表》上的結果填寫,如:良好。
16、業務水平考核機構或組織的名稱和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不填。
17、其他要說明的問題:請填寫執業範圍。如内科專業或外科專業。
18、申請人簽字填寫年月日:并簽字。
第三四頁
19、所有欄目填寫年月日:XXXXXX。級别: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類别:臨床、中醫、公衛、口腔。第四頁上醫師執業證書編碼不填。
三、執業範圍:
(一)、臨床類别醫師執業範圍:
1、内科專業(含老年醫學專業、傳染病專業)
2、外科專業(含運動醫學專業、小兒外科專業)
3、兒科專業
4、眼耳鼻咽喉科專業
5、皮膚病和性病專業
6、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含核醫學專業)
7、醫學檢驗、病理專業
8、急救醫學專業
9、康複醫學專業
10、預防保健專
11、精神衛生專業(含精神病專業、心理衛生專業)
12、婦産科專業
13、麻醉專業
1、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如醫療美容)
執業醫師辦理
辦理程序
(一)省中醫藥管理局注冊醫療機構拟聘執業人員,由該醫療機構向省政府政府服務中心綜合窗口遞交申報材料。
(二)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核申報材料,審核合格,予以注冊,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辦理時限
(一)法定期限:30個工作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
(二)承諾期限:30個工作日。
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執業地點是指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登記注冊的地址。
執業類别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冊條件
第四條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适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
(六)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注冊程序
第六條拟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拟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拟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七條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三)《醫師資格證書》;
(四)注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内的健康體檢表;
(五)申請人身份證明;
(六)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拟聘用證明;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請注冊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醫師重新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
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二年内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八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内,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給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九條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内,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注冊。
第十一條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執業醫師注冊。
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注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當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核發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醫師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醫師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醫師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于15日内在當地指定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注銷注冊與變更注冊
第十三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内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身體健康狀況不适宜繼續執業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行為的。
(八)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注冊主管部門對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内報注冊主管部門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注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并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除外。
第十七條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不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後到拟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注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并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内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内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醫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應當對《醫師執業證書》的準予注冊、發放、注銷注冊和變更注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準予注冊、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彙總,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和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緻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醫師執業範圍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醫師執業地點在兩個以上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适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二項的規定;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适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境外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内執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實踐技能
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
1.第一站:内容:病史采集與病例分析。
方式:采用筆試,考生随機抽取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題各一個,書面作答。
2.第二站:内容:體格檢查和基本技能操作。
方法:采用醫療設備、醫學教學模拟人及标準體檢者或考生相間互檢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考官在考生進行操作時或操作後,提出相關問題。
3.第三站:内容:輔助檢查結果判讀,包括心電圖、X線片、B超、CT和實驗室檢查結果判讀大小項目各一項。
方法:采用多媒體計算機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