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

國家環境質量标準
為貫徹《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強地表水環境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現批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為國家環境質量标準,并由我局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該标準為強制性标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頒布。标準名稱、編号: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GB 3838-2002)[1]
  • 中文名: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
  • 頒發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編号:GB 3838-2002
  • 類别:法律法規
  • 頒布:2002年4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2年6月1日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護地表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态系統,制定本标準。

本标準将标準項目分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基本項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基本項目适用于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地表水水質特點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選擇,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選擇确定的特定項目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指标。

本标準項目共計109項,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基本項目24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5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80項。

與GHZB1-1999相比,本标準在環境質量标準基本項目中增加總氮一項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亞硝酸鹽、非離子氨和凱氏氮三項指标,将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鐵、錳調整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修訂了pH、溶解氧、氨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鉛、糞大腸菌群7個項目的标準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40項。本标準删除了湖泊水庫特定項目标準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本标準對地表水各類水域進行監督管理。

與近海水域相連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據水環境功能按本标準相應類别标準值進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區水域根據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質标準》相應類别标準值進行管理。批準劃定的單一漁業水域按《漁業水質标準》進行管理;處理後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用于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按《農田灌溉水質标準》進行管理。

簡史

《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GB3838-83)為首次發布,1988年為第一次修訂,1999年為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标準自2002年6月1日起實施,《地面水環境質量标準》(GB3838-88)和《地面水環境質量标準》(GHZB1-1999)同時廢止。

本标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标準司提出并歸口。

本标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修訂。

本标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2年4月26日批準。

本标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範圍

1.本标準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标,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及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标準的實施與監督。

2.本标準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标準。

引用标準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衛生部,2001年)和本标準所列分析方法标準及規範中所含條文在本标準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标準條文,與本标準同效。當上述标準和規範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水域分類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适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魚蝦類産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産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遊泳區;

Ⅳ類主要适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适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環境質量标準基本項目标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别分别執行相應類别的标準值。水域功能類别高的标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别低的标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别對應的标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别标準為同一含義。

水質評價

1.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别,選取相應類别标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标情況,超标的應說明超标項目和超标倍數。

2.豐、平、枯水期特征明顯的水域,應分水期進行水質評價。

3.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的基本項目、補充項目以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選擇确定的特定項目。

水質監測

1.本标準規定的項目标準值,要求水樣采集後自然沉降30分鐘,取上層非沉降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分析。

2.地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布點、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

3.本标準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規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體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須進行适用性檢驗。

實施監督

1.本标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督實施。

2.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超标項目經自來水廠淨化處理後,必須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的要求。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本标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标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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